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公開征求《食品銷售連鎖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加強食品銷售連鎖企業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壓實總部、門店等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切實防範係統性、區域性風險,保障食品安全,市場監管總局研究起草了《食品銷售連鎖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修改意見,並於2025年9月4日前反饋市場監管總局。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登錄市場監管總局官方網站(網址:http://www.samr.gov.cn),在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二、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spxs@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食品銷售連鎖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三、通過信函郵寄至北京市海澱區馬甸東路9號市場監管總局食品生產經營司(郵政編碼:100088),並在信封上注明“《食品銷售連鎖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字樣。
附件:1.《食品銷售連鎖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2.《食品銷售連鎖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市場監管總局
2025年8月5日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食品銷售連鎖企業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督促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總部、分支機構、門店及其主要負責人,以及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依法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行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分級分類】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食品銷售連鎖企業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食品銷售連鎖企業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管理300家以上門店(單一品牌全國門店數,下同)的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管理300家及以下門店的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分支機構、門店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提級檢查】市shi級ji以yi上shang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對dui食shi品pin銷xiao售shou連lian鎖suo企qi業ye實shi施shi體ti係xi檢jian查zha,根gen據ju監jian督du管guan理li工gong作zuo需xu要yao,可ke以yi對dui下xia級ji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負fu責ze日ri常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的de食shi品pin銷xiao售shou連lian鎖suo企qi業ye總zong部bu或huo門men店dian實shi施shi隨sui機ji監jian督du檢jian查zha,也ye可ke以yi組zu織zhi下xia級ji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對dui食shi品pin銷xiao售shou連lian鎖suo企qi業ye總zong部bu或huo門men店dian實shi施shi異yi地di監jian督du檢jian查zha。
第五條【主體資格】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總部應當具備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食品銷售連鎖管理能力,並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經營項目應當載明“食品銷售連鎖管理”。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總部可以通過依法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或委托代理等方式(以下統稱分支機構),授(shou)權(quan)其(qi)在(zai)一(yi)定(ding)區(qu)域(yu)內(nei)履(lv)行(xing)食(shi)品(pin)銷(xiao)售(shou)連(lian)鎖(suo)管(guan)理(li)義(yi)務(wu),明(ming)確(que)責(ze)任(ren)分(fen)工(gong),但(dan)不(bu)能(neng)替(ti)代(dai)總(zong)部(bu)的(de)食(shi)品(pin)銷(xiao)售(shou)連(lian)鎖(suo)管(guan)理(li)主(zhu)體(ti)責(ze)任(ren)。從(cong)事(shi)食(shi)品(pin)銷(xiao)售(shou)連(lian)鎖(suo)管(guan)理(li)的(de)分(fen)支(zhi)機(ji)構(gou)應(ying)當(dang)具(ju)備(bei)與(yu)其(qi)經(jing)營(ying)規(gui)模(mo)相(xiang)適(shi)應(ying)的(de)食(shi)品(pin)銷(xiao)售(shou)連(lian)鎖(suo)管(guan)理(li)能(neng)力(li),並(bing)依(yi)法(fa)取(qu)得(de)食(shi)品(pin)經(jing)營(ying)許(xu)可(ke),經(jing)營(ying)項(xiang)目(mu)應(ying)當(dang)載(zai)明(ming)“食品銷售連鎖管理”。
跨省從事食品銷售連鎖管理活動的,應當分別向經營者所在地和從事經營管理活動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門店應當具備相應經營資質,對其銷售的食品安全負責。
第六條【管理人員和職責】 shipinxiaoshouliansuoqiyeyingdangjianlijianquanfugaicongzongbudaomendiandeshipinanquanguanlizhidu,luoshishipinanquanzerenzhi。shipinxiaoshouliansuoqiyedezongbuyingjieheshijiqingkuangshezhidulideshipinanquanguanlibumen,yifapeibeiyuqiyeguimo、食品類別、風險等級、管理水平、安全狀況等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細化製定《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責任》《食品安全總監職責》《食品安全員守則》等。
第七條【風險管控】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總部、分支機構和門店應建立基於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製,結合各自實際,落實自查要求,製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製度和機製。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可以將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製度和機製與已經建立的工作製度和機製有機結合實施。
第八條【門店日周月管控要求】門店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向分支機構或總部報送,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采取防範措施。
第九條【總部日管控要求】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總部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製度,食品安全員對覆蓋總部、分支機構、倉儲及配送中心、門店的食品安全風險進行每日排查,並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體係運行情況、食品安全製度落實情況、消費者投訴舉報處理等內容進行檢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對dui發fa現xian的d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風feng險xian隱yin患huan,應ying當dang立li即ji采cai取qu防fang範fan措cuo施shi,按an照zhao程cheng序xu及ji時shi上shang報bao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總zong監jian。未wei發fa現xian問wen題ti的de,也ye應ying當dang予yu以yi記ji錄lu,實shi行xing零ling風feng險xian報bao告gao。
第十條【總部周排查要求】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總部應當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製度,食品安全總監每周至少組織1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總部、分支機構、倉儲及配送中心、門店的食品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對發現的係統性問題,應對所有門店或倉儲及配送中心開展排查並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一條【總部月調度要求】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總部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月調度製度,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聽取1次食品安全總監管理工作情況彙報,對當月總部、分支機構、倉儲及配送中心、門店的食品安全管理情況、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工作總結,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第十二條【年度覆蓋檢查要求】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總部每年應采用實地巡查、體係評查、飛行檢查、專項抽檢、隨機抽查等方式對倉儲及配送中心、門店管理實施全覆蓋檢查,及時處置發現的問題,健全風險隱患防控機製。
第十三條【禁止轉嫁食品安全責任】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總部應以合同約定、建立管理製度等方式,明確其與門店的食品安全責任,將落實食品安全責任作為門店準入的必要條件,明確評價、懲戒、退出等具體要求。總部不得通過簽訂合同、約定免責條款等方式轉嫁食品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從業人員管理】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總部應當加強對分支機構、倉儲及配送中心、門店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進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並對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存檔備查。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每年參加培訓時間不少於40小時。
第十五條【采購管理】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總部應當加強食品供貨者管理,建立統一的食品供貨者遴選、評價和退出機製,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大宗食品等進行抽檢。
食(shi)品(pin)銷(xiao)售(shou)連(lian)鎖(suo)企(qi)業(ye)實(shi)施(shi)統(tong)一(yi)采(cai)購(gou)的(de),總(zong)部(bu)應(ying)當(dang)統(tong)一(yi)查(zha)驗(yan)供(gong)貨(huo)者(zhe)的(de)許(xu)可(ke)證(zheng)和(he)食(shi)品(pin)出(chu)廠(chang)檢(jian)驗(yan)合(he)格(ge)證(zheng)或(huo)者(zhe)相(xiang)關(guan)合(he)格(ge)證(zheng)明(ming)文(wen)件(jian),做(zuo)好(hao)食(shi)品(pin)進(jin)貨(huo)查(zha)驗(yan)記(ji)錄(lu),采(cai)取(qu)措(cuo)施(shi)保(bao)證(zheng)倉(cang)儲(chu)及(ji)配(pei)送(song)中(zhong)心(xin)、門店能夠及時查詢、獲取相關進貨查驗憑證及記錄信息。
總部應當建立食品安全及風險信息收集製度,及時告知分支機構、門店停止采購、銷售有食品安全風險的食品。
第十六條【配送管理】 實行統一配送的食品銷售連鎖企業,倉儲及配送中心應當建立落實出庫發貨、承運管理、mendianshouhuoliandanjiluzhidu,rushijilu,xiangguanjiluliucunbushaoyuchanpinbaozhiqimanhouliugeyue,meiyoumingquebaozhiqide,baocunqixianbudeshaoyuernian,shiyongnongchanpindexiangguanjilu,baocunqixianbudeshaoyuliugeyue。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委托貯存、yunshushipinde,yingdangqiandingweituoxieyi,mingqueshuangfangquanze,dingqiduishoutuofangdezizhihebaozhangshipinanquannenglijinxingshenhe,zhidingmingquedetuichujizhi,bingjiandushoutuofanganzhaobaozhengshipinanquandeyaoqiuzhucun、運輸食品。
第十七條【總部投訴處理】食(shi)品(pin)銷(xiao)售(shou)連(lian)鎖(suo)企(qi)業(ye)的(de)總(zong)部(bu)應(ying)當(dang)統(tong)一(yi)建(jian)立(l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投(tou)訴(su)處(chu)置(zhi)監(jian)督(du)機(ji)製(zhi),暢(chang)通(tong)投(tou)訴(su)渠(qu)道(dao),及(ji)時(shi)解(jie)決(jue)消(xiao)費(fei)者(zhe)合(he)理(li)訴(su)求(qiu),並(bing)對(dui)門(men)店(dian)投(tou)訴(su)處(chu)理(li)結(jie)果(guo)進(jin)行(xing)監(jian)督(du)。
第十八條【總部應急處置方案】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總部應當製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案,加強培訓和演練,提高應對處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能力。
第十九條【總部定期報告要求】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總部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分別於每年1月和7月向相應的省級或市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告全國門店、分支機構、倉儲及配送中心清單、食品安全管理責任落實等情況,並確保信息真實準確。
省級或市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1個月內將分支機構、倉儲及配送中心、門店信息通報經營主體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
第二十條【門店要求】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門店應當嚴格落實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要求,門店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門店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麵負責。
第二十一條【智慧管理】 鼓勵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總部統一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係統,實現食品進貨查驗、貯存管理、配送管理、驗收管理、銷售管理、門店巡查檢查、人員培訓考核和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等落實情況的電子化記錄。
食(shi)品(pin)銷(xiao)售(shou)連(lian)鎖(suo)企(qi)業(ye)應(ying)將(jiang)門(men)店(dian)實(shi)時(shi)視(shi)頻(pin)信(xin)息(xi)按(an)照(zhao)本(ben)規(gui)定(ding)第(di)三(san)條(tiao)的(de)監(jian)管(guan)層(ceng)級(ji)對(dui)應(ying)要(yao)求(qiu)接(jie)入(ru)經(jing)營(ying)場(chang)所(suo)所(suo)在(zai)地(di)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視(shi)頻(pin)信(xin)息(xi)應(ying)當(dang)至(zhi)少(shao)留(liu)存(cun)14天。
第二十二條【總部經營資質罰則】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總部、分支機構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食品安全管理罰則】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總部、分支機構、門店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製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總監、食(shi)品(pin)安(an)全(quan)員(yuan)等(deng)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管(guan)理(li)人(ren)員(yuan),或(huo)者(zhe)未(wei)按(an)責(ze)任(ren)製(zhi)要(yao)求(qiu)落(luo)實(sh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責(ze)任(ren)的(de),由(you)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地(di)方(fang)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依(yi)照(zhao)食(shi)品(pin)安(an)全(quan)法(fa)第(di)一(yi)百(bai)二(er)十(shi)六(liu)條(tiao)第(di)一(yi)款(kuan)的(de)規(gui)定(ding)責(ze)令(ling)改(gai)正(zheng),給(gei)予(yu)警(jing)告(gao);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加盟經營管理罰則】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總部通過簽訂合同、約定免責條款等方式轉嫁食品安全責任的,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總部檢查、采購配送罰則】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總部未按責任製要求組織定期巡查門店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情況的、未wei按an責ze任ren製zhi要yao求qiu加jia強qiang食shi品pin采cai購gou配pei送song管guan理li的de,由you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地di方fang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依yi照zhao食shi品pin安an全quan法fa第di一yi百bai二er十shi六liu條tiao第di一yi款kuan的de規gui定ding責ze令ling改gai正zheng,給gei予yu警jing告gao;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總部報告罰則】食(shi)品(pin)銷(xiao)售(shou)連(lian)鎖(suo)企(qi)業(ye)的(de)總(zong)部(bu)未(wei)按(an)要(yao)求(qiu)向(xiang)相(xiang)應(ying)的(de)省(sheng)級(ji)或(huo)市(shi)級(ji)市(shi)場(chang)監(jian)管(guan)部(bu)門(men)報(bao)告(gao)相(xiang)關(guan)情(qing)況(kuang)的(de)或(huo)者(zhe)報(bao)告(gao)內(nei)容(rong)不(bu)真(zhen)實(shi)的(de),由(you)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地(di)方(fang)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責(ze)令(ling)改(gai)正(zheng),給(gei)予(yu)警(jing)告(gao);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配送罰則】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委托的貯存、配送者或倉儲及配送中心違反本規定,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吊銷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處罰到人】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總部、分支機構以及門店有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違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一)故意實施違法行為;
(二)違法行為性質惡劣;
(三)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未采納食品安全總監、食shi品pin安an全quan員yuan提ti出chu的de否fou決jue建jian議yi的de,或huo者zh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總zong監jian無wu正zheng當dang理li由you未wei采cai納na食shi品pin安an全quan員yuan提ti出chu的de否fou決jue建jian議yi的de,屬shu於yu前qian款kuan規gui定ding的de故gu意yi實shi施shi違wei法fa行xing為wei的de情qing形xing。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總zong監jian、食品安全員已經依法履職盡責的,不予處罰。
第二十九條【信用懲戒】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將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決定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和“信用中國”網站進行公示,並按照《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依法將企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第三十條【行業管理】 相關食品行業組織應加強行業自律,製定連鎖銷售企業食品安全管理體係行業規範;推動食品銷售連鎖企業加強食品安全文化建設,增強從業人員食品安全守法意識、職業操守和社會責任。
第三十一條【定義】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食品銷售連鎖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對5家以上門店(包括直營、加盟、合營等方式)、以食品銷售為主營收入的,實施統一的采購配送、質量管理、經營指導,或者品牌管理等規範化管理活動的銷售企業,包括總部、分支機構、倉儲及配送中心、門店等。
(二)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總部是指對使用本企業品牌的分支機構、倉儲及配送中心、門店實施統一規範化管理的銷售管理企業。
(三)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分支機構是指在一定區域內從事門店招募、運營管理的機構,包括總部在各地設立的分公司、辦事處等,各區域的總部、代理商、運營商等視為分支機構。
(四)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倉儲及配送中心是指由食品銷售連鎖總部自行建立、委托建立或租賃使用,具有獨立場所和設施設備,從事食品貯存、配送等活動的經營主體。
(五)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門店是指接受總部授權經營和統一管理的食品銷售主體。
第三十二條【參照執行】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的門店屬於個體工商戶等銷售者的,參照本規定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參照本規定製定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製度銜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生效時間】 本規定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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