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加強對供方的管理,確保供方提供滿足公司要求的產品。
2、適應範圍
適用於對公司產品的銷售或最終產品有影響的配料供方的評價、重新評價與管理。
3、職責
3.1采購中心負責供方評價的組織工作。
3.2生產中心、技術研發中心參與供方的評價。
4、工作程序
4.1建立合格供方評價小組。
4.1.1采購中心牽頭建立合格供方評價小組。
4.1.2對供應商生產中心、技術研發中心各推薦一名評價小組成員。
4.1.3填寫供方評價小組名單,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
4.2供方的準入
4.2.1通過ISO9000認證的企業作為首選供方,沒有經過體係認證的要求逐步經過認證或通過第二方審核。
4.2.2授權準入:對一次性購買或批量很小的、臨時性、試驗性產品,在使用前對產品進行檢驗,作出評定後,經批準可作為供方進貨。
4.2.3根據公司經營工作需要,選擇資金實力強,能承擔起一手托兩家(生產廠家、使用廠家)的中間商,根據其供貨質量、供貨能力及信譽等方麵對其進行評。
4.2.4準入:由采購中心評估市場需求種類選擇供應商。
4.3新供方的評價
4.3.1評價新供應商的資質水平。包括:國家質量認證證書、資質證明、企業簡介、產品介紹等資料對供方質量、保證能力、運輸能力、信譽能力等方麵進行評價。
4.3.2供應商在供貨期間更名,需重新填寫供方評審表,注明更名的新名稱,對其按新供方重新評價。
4.4對合格供方的重新評價與管理
4.4.1評價內容
4.4.1.1對供方交付時限、供貨能力進行評價。
4.4.1.2對供方提供的產品的使用情況進行評價。
4.4.1.3對供應商資金實力情況進行評價。根據實際情況,由各評價成員對以上方麵評價。
4.4.2供方的評定等級
根據供方的經營業績,競爭力及供需雙方的依賴程度,將供方分為:A級供方、B級供方、C級供方。
A級供方:能夠長期穩定的供應,對需求方的供應具有全局性或局部戰略需求的影響,生產資源優勢明顯。
B級供方:能夠在產品之外提供潛在或增值服務,在質量、數量、交付、價格、服務保證方麵能夠達到基本滿足。
C級供方:能夠滿足合同約定的當前運作要求,在質量方麵偶爾會出現小的質量波動或不穩定的情況。
4.4.3管理控製
4.4.3.1等級確定:
采購中心對合格供方的供貨情況進行分類評價,實行A.B.C三級分類管理,根據供貨質量合格率確定等級:供貨質量合格率達到95%以上為A級供方;
達到85%以上(即全年供貨出現輕微質量問題,采取補救措施後可達到標準要求或許可使用)確定為B級供方;
供貨質量在85%以下(即全年供貨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或不能投入使用的.),確定為C級供方。
4.4.3.2動態管理
a).對各級合格供方,在分類評價中,根據到貨質量合格率確定級別。如果已確定級別的,在下一年全年沒有供貨的則可免除評價,對級別有變化的升、降級的合格供方,要說明升、降級的原因,降級的還要求製定並落實相關的質量整改措施,以提高產品質量。
b).如(ru)果(guo)供(gong)方(fang)在(zai)供(gong)貨(huo)過(guo)程(cheng)中(zhong)出(chu)現(xian)重(zhong)大(da)質(zhi)量(liang)問(wen)題(ti)時(shi),由(you)采(cai)購(gou)中(zhong)心(xin)組(zu)織(zhi)各(ge)評(ping)價(jia)小(xiao)組(zu)成(cheng)員(yuan)針(zhen)對(dui)供(gong)方(fang)出(chu)現(xian)的(de)質(zhi)量(liang)情(qing)況(kuang)隨(sui)時(shi)進(jin)行(xing)評(ping)價(jia),由(you)相(xiang)關(guan)部(bu)門(men)采(cai)取(qu)相(xiang)應(ying)措(cuo)施(shi)予(yu)以(yi)處(chu)理(li)。
4.5 評價工作分工
4.5.1采購中心負責對供方基本情況質量管理與質量保證能力資料的收集,對供方交貨時限、供貨能力等情況進行評價。
4.5.2技術研發中心提供采購標準,提供新礦點考察資料,並對供方樣品化驗結果及入庫原料生產使用情況進行評價。
4.5.3采購中心組織評價小組成員根據上述情況對供方逐一綜合評價後,填寫評價小組意見,建立合格供方名錄,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
4.6對已確定的合格供方,建立其供貨質量記錄,對不合格批次,要求按照PDCA循環法,進行整改落實。
5、供方退出
根據供方ABC三級管理.凡出現以下情況考慮退出:
5.1連續兩年被評定為C級供方的,采購中心要積極尋找質量更好的供方逐一替代。對確因資源緊張不得不使用的C級供方,要通過進行第二方審核限期製定糾正預防措施,改進質量。
5.2凡供貨中出現質量問題,整改措施屢次得不到實施,且質量得不到提高的,不能滿足公司技術要求的。
5.3凡發生欺詐、違約、背信等不法行為,造成影響惡劣,且行為得不到糾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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