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方便大家了解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相關規定,食品夥伴網從食品安全事故監管概述、食品安全事故等級、處置的基本原則和一般程序、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編製、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企qi業ye與yu食shi品pin安an全quan事shi故gu處chu置zhi有you關guan的de法fa律lv責ze任ren四si個ge部bu分fen來lai為wei大da家jia介jie紹shao。上shang一yi篇pian文wen章zhang針zhen對du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事shi故gu處chu置zhi方fang案an編bian製zhi進jin行xing了le介jie紹shao,下xia麵mian再zai來lai看kan下xia第di四si部bu分fen-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與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有關的法律責任相關內容。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可能被追究與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有關的法律責任的情形主要有三種:一是未製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二是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未進行處置、報告;三是不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處理。下麵分別對這三種情形對應的法律後果予以說明。
1、未製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的法律責任
《食品安全法》diyibaiershiliutiaoguiding,duiyuweizhidingshipinanquanshiguchuzhifangandeshipinshengchanjingyingqiye,yingdangzhuijiuqifalvzeren,youxianjiyishangrenminzhengfushipinanquanjianduguanlibumenzelinggaizheng,geiyujinggao;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該條款是針對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履行相關法定義務的情形製定的,因《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四款規定了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製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未履行這項法定義務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2、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未進行處置、報告的法律責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未進行處置、報告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許可證。
該條款是針對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履行相關法定義務的情形製定的,因《食品安全法》第di一yi百bai零ling三san條tiao規gui定ding了le發fa生sheng食shi品pin安an全quan事shi故gu的de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立li即ji采cai取qu措cuo施shi,防fang止zhi事shi故gu擴kuo大da,事shi故gu單dan位wei和he接jie收shou病bing人ren進jin行xing治zhi療liao的de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及ji時shi向xiang事shi故gu發fa生sheng地di縣xian級j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未履行這些法定義務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3、不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處理的法律責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拒絕、阻撓、幹涉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事故調查處理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違反本法規定,對舉報人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擊報複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責任。
該條款是針對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履行相關法定義務的情形製定的。《食品安全法》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調查部門開展調查並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阻撓、幹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未履行這些法定義務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結語
通tong過guo以yi上shang內nei容rong,了le解jie了le我wo國guo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企qi業ye與yu食shi品pin安an全quan事shi故gu處chu置zhi有you關guan的de法fa律lv責ze任ren,食shi品pin企qi業ye需xu結jie合he具ju體ti要yao求qiu開kai展zhan食shi品pin安an全quan事shi故gu處chu置zhi相xiang關guan工gong作zuo,避bi免mian因yin相xiang關guan要yao求qiu識shi別bie不bu全quan麵mian、落實不到位所帶來的處罰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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