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原告上海某某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靜安區***路***號***樓。
法定代表人吳某平,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吳某軍,上海維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區***路***號。
法定代表人張某,局長。
出庭負責人張某斌,副局長。
委托代理人衛某,上海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華某,上海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
被告上海市***區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區***路***號。
法定代表人杭某,區長。
委托代理人錢某,上海市***區人民政府工作人員。
原告上海某某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豐公司)訴被告上海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市場監管局)行政處罰以及上海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行政複議決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2023年3月6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於2023年4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某某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某軍,被告**區市場監管局的負責人張某斌及委托代理人衛某、華某,被告**區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錢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區市場監管局於2022年8月12日作出滬市監浦處〔2022〕152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被訴行政處罰決定書),主要內容為:經查,原告銷售**麻花(芝麻味)(生產日期:2021年5月10日,規格:500克/袋,生產者:湖南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和**麻花(黑糖味)(生產日期:2021年5月10日,規格:500克/袋,生產者:XX公司)兩款食品。經抽檢,該兩款食品過氧化值項目均不符合國家標準GB7099-2015要求的標準指標≤0.25,其中**麻花(芝麻味)實測值0.83,**麻花(黑糖味)實測值0.77,均被判為不合格食品。原告於2021年5月14日采購入庫**麻花(芝麻味)50箱(12袋/箱、600袋)、**麻花(黑糖味)50箱(12袋/箱、600袋),共計1,200袋,進貨單價均為5.15元/袋。在2021年5月17日至10月14日期間,原告銷售**麻花(芝麻味)582袋,銷售金額6,795.86元,**麻花(黑糖味)593袋,銷售金額6,420.19元,兩款被查食品共計銷售1,175袋,銷售單價均為12元/袋,扣除打折、會員折扣等情況,實際銷售金額共計13,216.05元,未售出的25袋被查食品已銷毀。不合格食品總貨值金額為13,516.05元,銷售獲取違法所得為6,340.53元(不含稅)。原告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對原告減輕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6,340.53元;2、罰款67,580.25元。原告不服,向被告**區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被告**區政府於2022年12月9日作出浦府複決字(2022)第***9號行政複議決定書(以下簡稱被訴行政複議決定書),維持被告**區市場監管局作出的被訴行政處罰決定。
原告某某豐公司訴稱,被告**區市場監管局將抽檢的情況通報給了湖南省常德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該局對生產廠家即XX公司作出罰款5,000元(yuan)的(de)行(xing)政(zheng)處(chu)罰(fa)。原(yuan)告(gao)認(ren)為(wei),被(bei)訴(su)行(xing)政(zheng)處(chu)罰(fa)決(jue)定(ding)書(shu)和(he)被(bei)訴(su)行(xing)政(zheng)複(fu)議(yi)決(jue)定(ding)書(shu)沒(mei)有(you)事(shi)實(shi)和(he)法(fa)律(lv)依(yi)據(ju),適(shi)用(yong)法(fa)律(lv)錯(cuo)誤(wu),違(wei)背(bei)行(xing)政(zheng)處(chu)罰(fa)應(ying)遵(zun)循(xun)的(de)比(bi)例(li)原(yuan)則(ze),主(zhu)要(yao)理(li)由(you)如(ru)下(xia):一、原告不是實際的生產者,僅是法律擬製的生產者,承擔的責任不應重於實際生產者。原告與XX公司之間是買賣法律關係,原告僅授權XX公司在原告采購的商品上打上原告方某,產品的配方、生產工藝、保質期設定等相關產品質量標準均是由XX公司提供和實施,原告未參與,兩被告認為是OEM合作模式沒有事實根據。二、兩被告認定原告與XX公司是違法行為的共同實施者,原告和XXgongsiduiwaichengdandeyingshibufenfenehexianhoucixudegongtongliandaizeren,qizhongyifangchengdanzerenhou,quantizerenrendezerenguiyuxiaomie。benanzhongjinyouyigeweifaxingwei,jichanpindeguoyanghuazhichaobiao。XX公司已經因該違法行為承擔了法律責任,履行了行政處罰責任,被告**區市場監管局再對原告作出行政處罰,是因同一違法行為對不同當事人分別作出處罰,違反“一事不二罰”的基本法律原則。三、作為實際生產商的XX公司僅被處以罰款5,000元,而作為法律擬製生產商的原告卻某67,580.25元,同樣的違法事實,處罰的法律依據也相同,處罰結果卻相差10餘倍,被訴行政處罰決定書違反比例原則,處罰結果明顯不當。四、《行政處罰法》第(di)三(san)十(shi)三(san)條(tiao)第(di)二(er)款(kuan)規(gui)定(ding),違(wei)法(fa)行(xing)為(wei)輕(qing)微(wei)並(bing)及(ji)時(shi)改(gai)正(zheng)的(de),沒(mei)有(you)造(zao)成(cheng)危(wei)害(hai)後(hou)果(guo)的(de),不(bu)予(yu)行(xing)政(zheng)處(chu)罰(fa)。初(chu)次(ci)違(wei)法(fa)且(qie)危(wei)害(hai)後(hou)果(guo)輕(qing)微(wei)並(bing)及(ji)時(shi)改(gai)正(zheng)的(de),可(ke)以(yi)不(bu)予(yu)行(xing)政(zheng)處(chu)罰(fa),當(dang)事(shi)人(ren)有(you)證(zheng)據(ju)足(zu)以(yi)證(zheng)明(ming)沒(mei)有(you)主(zhu)觀(guan)過(guo)錯(cuo)的(de),不(bu)予(yu)行(xing)政(zheng)處(chu)罰(fa)。原(yuan)告(gao)要(yao)求(qiu)XX公gong司si提ti供gong產chan品pin檢jian驗yan合he格ge報bao告gao和he出chu廠chang合he格ge證zheng明ming,已yi經jing盡jin到dao了le監jian督du義yi務wu,也ye履lv行xing了le進jin貨huo檢jian查zha義yi務wu,主zhu觀guan上shang沒mei有you過guo錯cuo,且qie是shi初chu次ci違wei法fa並bing及ji時shi改gai正zheng,未wei受shou到dao過guo針zhen對dui該gai產chan品pin的de消xiao費fei者zhe投tou訴su,也ye未wei造zao成cheng任ren何he危wei害hai後hou果guo,符fu合he不bu予yu處chu罰fa的de條tiao件jian。現xian原yuan告gao訴su至zhi法fa院yuan,要yao求qiu撤che銷xiao被bei訴su行xing政zheng處chu罰fa決jue定ding書shu和he被bei訴su行xing政zheng複fu議yi決jue定ding書shu。
被告**區市場監管局辯稱,被告抽檢原告銷售的兩款**麻花的過氧化值超標,複檢結果仍超標,原告對檢驗結果無異議。檢驗不合格產品是由原告委托XX公司生產,XX公司根據原告的要求,按照原告提供的食品配方、工藝等技術資料,生產加工食品並貼附原告標識,屬於OEM模式。原告為法律意義上的生產者,而非簡單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對XX公司的生產行為進行監督,並對委托生產的食品承擔質量安全責任。XX公gong司si雖sui提ti供gong了le檢jian驗yan報bao告gao,但dan並bing不bu能neng免mian除chu原yuan告gao作zuo為wei產chan品pin生sheng產chan者zhe的de責ze任ren。原yuan告gao係x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法fa所suo指zhi的de生sheng產chan者zhe和he銷xiao售shou者zhe,應ying承cheng擔dan法fa律lv規gui定ding的d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責ze任ren。原yuan告gao作zuo為wei長chang期qi從cong事shi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的de單dan位wei,並bing未wei履lv行xing對dui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環huan節jie的de監jian督du義yi務wu,不bu能neng簡jian單dan以yi“已盡到進貨檢查義務”作為無主觀過錯的理由。考慮到原告積極配合調查,及時整改,從扶持企業發展的角度出發,被告**區市場監管局予以酌情減輕處罰。XX公(gong)司(si)作(zuo)為(wei)實(shi)際(ji)生(sheng)產(chan)者(zhe),因(yin)生(sheng)產(chan)不(bu)合(he)格(ge)食(shi)品(pin)接(jie)受(shou)行(xing)政(zheng)處(chu)罰(fa)。原(yuan)告(gao)作(zuo)為(wei)法(fa)律(lv)意(yi)義(yi)上(shang)的(de)生(sheng)產(chan)者(zhe),應(ying)對(dui)實(shi)際(ji)生(sheng)產(chan)者(zhe)未(wei)履(lv)行(xing)監(jian)督(du)義(yi)務(wu),承(cheng)擔(dan)質(zhi)量(liang)安(an)全(quan)責(ze)任(ren)。市(shi)場(chang)監(jian)管(guan)部(bu)門(men)對(dui)原(yuan)告(gao)和(he)XX公司進行行政處罰,並不違反“一事不再罰”的原則。被訴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區政府辯稱,其對原告的行政複議申請審查後認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準確、符合法定程序,故作出維持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決定,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21年9月22日,被告**區市場監管局對原告在本市XX路店銷售的兩款**麻花(黑糖味、芝麻味)進行監督抽查。經上海市A研究院檢驗,該上述兩款食品過氧化值超標,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1年10月14日,被告**區市場監管局向原告送達檢驗報告,並在XX路店的現場檢查中發現原告不再銷售上述兩款**麻花,但現場未有召回告示。
原告於2021年10月18日提出複檢申請。經上海市B研究院檢驗,兩款食品過氧化值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複檢仍被判斷為不合格產品。被告**區市場監管局於2021年11月16日向原告和XX公司送達複檢報告,並於當日辦理案件來源登記,當月18日作出立案決定。2021年11月17日,原告和XX公司向被告**區市場監管局遞交整改措施、整改報告。2021年12月10日,被告**區市場監管局向原告發出詢問通知書,要求原告於2021年12月17日14時在XX路店接受詢問調查。原告處工作人員在12月17日的詢問中提供了原告委托XX公司生產的、生產批次為2021年5月10日兩款**麻花的采購、銷售、庫存和銷毀情況,並稱原告在采購過程中履行了索證、索票的義務,嚴格按照流程考察供應商,每批進貨都索取檢驗報告。原告另提供了兩款**麻花的出廠抽樣檢驗報告。
因兩款**麻花由原告統一購進,後配送至全市多家直營門店對外銷售,原告住所地不在被告**區市場監管局轄區,被告**區市場監管局向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局)書麵請示,申請將原告在本市涉嫌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交被告**區市場監管局查辦。2022年1月17日,市市場監管局批複同意交被告**區市場監管局查辦。2022年1月26日,原告工作人員在被告**區市場監管局的詢問中,陳述了兩款**麻花的銷售、貨值、利潤等情況。2022年2月8日,被告**區市場監管局第一次延長案件辦理期限至2022年3月18日。2022年3月10日,被告**區市場監管局向原告發出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原告於某15日提出聽證申請。2022年6月8日,被告**區市場監管局向原告發出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通知於某23日舉行公開聽證。聽證會當日,被告**區市場監管局辦案人員陳述了案件事實、依據以及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原告進行了陳述、申辯。聽證會後,原告申請延長提交補充證據材料的時間。2022年7月14日,原告向被告**區市場監管局遞交關於從輕或減輕處罰的申請。2022年7月18日,被告**區市場監管局第二次延長案件辦理期限,延長辦案期限30天。2022年8月12日,被告**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書,並送達原告。
原告不服,向被告**區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被告**區政府受理原告的複議申請後,於2022年9月19日向被告**區市場監管局發出行政複議答複通知書,要求被告**區市場監管局提出書麵答複,並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等。2022年9月29日,被告**區市場監管局遞交了行政複議答複意見書及證據材料。2022年11月10日,被告**區政府決定延長審理期限,延長期限不超過30日。2022年12月9日,被告**區政府作出被訴行政複議決定書,維持被告**區市場監管局作出的被訴行政處罰決定書,並送達原告。原告仍不服,訴至本院。
另查明,2020年8月20日,原告向XX公司出具品牌授權書,授權XX公司在原告訂購的**麻花(黑糖味和芝麻味)包裝上使用授權商標,授權期限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雙方簽訂委托生產合同,其中約定:原告委托XX公司生產“某某豐”牌糕點類產品,貢好在雙方約定的範圍內合理使用“某某豐”牌品牌生產產品,產品的所有權及銷售權均歸原告所有;XX公司嚴格按照原告提供的“某某豐”牌產品配方或雙方認可的產品配方,並嚴格按照雙方認可的“某某豐”牌產品生產工藝標準確認書或雙方認可的產品生產工藝標準確認書中規定的產品生產標準、產品生產流程、產品操作方法等,生產完全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
再查明,湖南省常德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XX公司生產的兩款**麻花過氧化值超標為由,認定構成生產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行為,對XX公司處於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以上事實,由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檢驗報告、複檢申請、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複檢申請受理通知書、複檢檢驗報告現場筆錄、案件來源登記表、立案審批表、請示、批複、詢問筆錄、整改報告、整改措施、行政處罰案件有關事項審批表、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申請書、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聽證筆錄、申辯書、品牌授權書、委托生產合同、出廠檢驗報告單、檢驗報告、常經開市監罰〔202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關於補充材料遞交延後的申請、關於從輕或減輕處罰的申請、被訴行政處罰決定書、被訴行政複議決定書以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為證。
本院認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條第二款、市市場監管局的批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告**區市場監管局、被告**區政府分別有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被訴行政複議決定書的法定職權。被告**區(qu)市(shi)場(chang)監(jian)管(guan)局(ju)在(zai)監(jian)督(du)檢(jian)查(zha)後(hou)予(yu)以(yi)立(li)案(an)登(deng)記(ji),報(bao)請(qing)查(zha)辦(ban)管(guan)轄(xia)獲(huo)得(de)批(pi)複(fu)同(tong)意(yi)後(hou)開(kai)展(zhan)調(tiao)查(zha),按(an)規(gui)定(ding)辦(ban)理(li)辦(ban)案(an)期(qi)限(xian)延(yan)長(chang)手(shou)續(xu),召(zhao)開(kai)聽(ting)證(zheng)會(hui)聽(ting)取(qu)原(yuan)告(gao)的(de)陳(chen)述(shu)申(shen)辯(bian),在(zai)延(yan)長(chang)期(qi)限(xian)內(nei)作(zuo)出(chu)被(bei)訴(su)行(xing)政(zheng)處(chu)罰(fa)決(jue)定(ding)書(shu)並(bing)送(song)達(da)原(yuan)告(gao),程(cheng)序(xu)合(he)法(fa)。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有三:一是原告是否係不合格食品的生產者,其食品安全責任是否僅限於“盡到進貨檢查義務”;二是在XX公司受到行政處罰後,被告**區市場監管局再對原告作出行政處罰,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罰”的法律原則;三是被告**區市場監管局對原告作出的沒收違法所得6,340.53元、罰款67,580.25元的行政處罰,是否符合“過罰相當”的基本原則。上述三主要爭議焦點被告**區政府已在“本機關認為”部(bu)分(fen)詳(xiang)細(xi)闡(chan)述(shu),本(ben)院(yuan)予(yu)以(yi)認(ren)同(tong)。簡(jian)言(yan)之(zhi),在(zai)委(wei)托(tuo)生(sheng)產(chan)加(jia)工(gong)食(shi)品(pin)的(de)法(fa)律(lv)關(guan)係(xi)中(zhong),原(yuan)告(gao)是(shi)法(fa)律(lv)意(yi)義(yi)上(shang)的(de)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者(zhe),應(ying)承(cheng)擔(dan)食(shi)品(pin)質(zhi)量(liang)安(an)全(quan)責(ze)任(ren);市場監管部門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共同實施者分別作出處罰,不違反“一事不再罰”的法律原則;被告**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原告違法行為的時間跨度、涉及人數、行為性質、損害後果及未開展召回工作等情況作出的處罰,裁量適當。被告**區qu政zheng府fu在zai收shou到dao原yuan告gao的de複fu議yi申shen請qing後hou,依yi法fa履lv行xing了le法fa定ding程cheng序xu,在zai行xing政zheng複fu議yi延yan長chang期qi限xian內nei作zuo出chu被bei訴su行xing政zheng複fu議yi決jue定ding並bing送song達da,其qi複fu議yi程cheng序xu合he法fa。綜zong上shang,被bei告gao**區市場監管局作出的被訴行政處罰決定書職權依據明確、執法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裁量幅度適當,被告**區政府作出的被訴行政複議決定程序合法,原告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上海某某豐食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上海某某豐食品有限公司負擔。
rubufubenpanjue,kezaipanjueshusongdazhiriqishiwurinei,xiangbenyuandijiaoshangsuzhuang,binganduifangdangshirenderenshutichufuben,shangsuyushanghaishidierzhongjirenminfayuan。
審 判 長 王劍暉
人民陪審員 邱燕華
人民陪審員 朱福榮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江曉丹
書 記 員 王懿瑩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七十九條複議機關與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複議決定和原行政行為一並作出裁判。
注:
benanliyoushinongrenzhenglianmengzhuanzai,zhuanzaidemudezaiyuchuandigengduoxinxi,cujinjishujiaoliu,bingbudaibiaobengongzhonghaoyirentongqizhongdeguandian,ruyoubutongkanfa,huanyingliuyantaolunhuoyuwomenlian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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