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
3.違反排汙許可證規定排放汙染物;
4.未依法處置與管理固體廢物;
5.不正常使用汙染防治設施;
6.違反排汙口設置規定;
7.違反環境管理製度規定;
8.拒絕環保部門檢查;
9.在環保部門檢查時弄虛作假
01 違反環評和三同時製度
項目未批先建,沒有辦理環評手續。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後項目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防止汙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化未向環保部門重新報批。
02 未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
未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廢水、廢氣汙染物。
持偽造、過期、失效的排汙許可證排汙。
排汙許可證已被撤銷、注銷、收回後仍然排放汙染物。
03 違反排汙許可證規定排放汙染物
廢水汙染物
(1)含鉻廢水產生車間排口總鉻、六價鉻排放濃度超過排汙許可證許可的排放濃度限值,廢水總排口化學需氧量、氨氮等汙染因子排放濃度超過排汙許可證許可的排放濃度限值。
(2)化學需氧量、氨氮等排放量超過排汙許可證許可的排放量。
(3)超過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排放水汙染物的,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廢氣汙染物
(1)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臭氣濃度、硫化氫、氨、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總烴等汙染因子排放濃度超過排汙許可證許可的排放濃度限值。
(2)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超過排汙許可證許可的排放量。
(3)無組織排放濃度超過排汙許可證許可的排放濃度限值。
(4)超過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排放大氣汙染物的,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04 未依法處置與管理固體廢物
未建設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的設施、場所,或者未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
未建設危險廢物暫存場所,或未按《危險廢物貯存汙染控製標準》設置;
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或者未采取防範措施造成。
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
不按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未經批準擅自轉移;
危險廢物交由無經營許可證單位處理。
05 不正常使用汙染防治設施
將部分或全部汙水或者其他汙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直接排入環境。
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汙染物處理設施的應急排放閥門,將部分或者全部汙染物直接排放。
將未經處理的汙染物從汙染物處理設施的中間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在生產經營或者作業過程中,停止運行汙染物處理設施的。
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汙染物處理設施,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
汙染物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後,排汙單位不及時或者不按規程進行檢查和維修,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
其他不正常運行汙染防治設施的情形(如擅自拆除、閑置、關閉汙染處理設施、場所等)。
不正常運行防治汙染設施,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06 違反排汙口設置規定
鍋爐、噴漿設施及其他廢氣排放源不按規定設置廢氣排放口。
不按規定設置廢水總排放口。
不按規定在鉻廢水產生車設置廢水排放口。
07 違反環境管理製度規定
未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
(1)檢查自行監測方案,是否開展自行監測。
(2)檢查自行監測原始記錄,是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3)檢查自動監控設備安裝情況,是否按規定安裝自動監控設備,並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控設備聯網。
不按規定披露環境信息,違反《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
違反環境應急管理要求,如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如實記錄培訓情況,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等。
08 拒絕環保部門檢查
企業拒絕或阻礙環保部門進入廠區。
通過拖延拒絕環保部門進入廠區檢查。
人為影響執法人員正常開展工作。
09 在環保部門檢查時弄虛作假
企業對環境管理台賬弄虛作假。
篡改參數和數據,致使汙染源自行監測數據失真。
偽造監測數據,憑空編造虛假監測數據。
其他管理文件、檔案等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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