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
“消(xiao)費(fei)者(zhe)因(yin)不(bu)符(fu)合(h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標(biao)準(zhun)的(de)食(shi)品(pin)受(shou)到(dao)損(sun)害(hai)的(de),可(ke)以(yi)向(xiang)經(jing)營(ying)者(zhe)要(yao)求(qiu)賠(pei)償(chang)損(sun)失(shi),也(ye)可(ke)以(yi)向(xiang)生(sheng)產(chan)者(zhe)要(yao)求(qiu)賠(pei)償(chang)損(sun)失(shi)。接(jie)到(dao)消(xiao)費(fei)者(zhe)賠(pei)償(chang)要(yao)求(qiu)的(de)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者(zhe),應(ying)當(dang)實(shi)行(xing)首(shou)負(fu)責(ze)任(ren)製(zhi),先(xian)行(xing)賠(pei)付(fu),不(bu)得(de)推(tui)諉(wei);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shu)於(yu)經(jing)營(ying)者(zhe)責(ze)任(ren)的(de),生(sheng)產(chan)者(zhe)賠(pei)償(chang)後(hou)有(you)權(quan)向(xiang)經(jing)營(ying)者(zhe)追(zhui)償(chang)。生(sheng)產(chan)不(bu)符(fu)合(h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標(biao)準(zhun)的(de)食(shi)品(pin)或(huo)者(zhe)經(jing)營(ying)明(ming)知(zhi)是(shi)不(bu)符(fu)合(h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標(biao)準(zhun)的(de)食(shi)品(pin),消(xiao)費(fei)者(zhe)除(chu)要(yao)求(qiu)賠(pei)償(chang)損(sun)失(shi)外(wai),還(hai)可(ke)以(yi)向(xiang)生(sheng)產(chan)者(zhe)或(huo)者(zhe)經(jing)營(ying)者(zhe)要(yao)求(qiu)支(zhi)付(fu)價(jia)款(kuan)十(shi)倍(bei)或(huo)者(zhe)損(sun)失(shi)三(san)倍(bei)的(de)賠(pei)償(chang)金(jin);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按照上述規定,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是否屬於“瑕疵”無論對市場監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也好,還是對消費者索賠也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影響。但《食品安全法》施行之後的很長一段時間裏,法律法規規章一直沒有就如何認定“瑕疵”作出規定,致使多年來各地按照自己的理解各行其是,影響了執法的嚴肅性。
直至2021年12月24日市場監管總局令第49號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對此才有了明確說法。
《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
《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shuo明ming書shu存cun在za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法fa第di一yi百bai二er十shi五wu條tiao第di二er款kuan規gui定ding的de瑕xia疵ci的de,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責ze令ling當dang事shi人ren改gai正zheng。經jing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者zhe采cai取qu補bu救jiu措cuo施shi且qie能neng保bao證zheng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的de食shi品pin、食品添加劑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認定標簽、說明書瑕疵,應當綜合考慮標注內容與食品安全的關聯性、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選擇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標簽、說明書瑕疵:
(一)文字、符號、數字的字號、字體、字高不規範,出現錯別字、多字、漏字、繁體字,或者外文翻譯不準確以及外文字號、字高大於中文等的;
(二)淨含量、規格的標示方式和格式不規範,或者對沒有特殊貯存條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規定標注貯存條件的;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稱或者簡稱等不規範的;
(四)營養成分表、配料表順序、數值、單位標示不規範,或者營養成分表數值修約間隔、“0”界限值、標示單位不規範的;
(五)對有證據證明未實際添加的成分,標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規定標示具體含量的;
(六)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認定的其他情節輕微,不影響食品安全,沒有故意誤導消費者的情形。
該條對“瑕疵”情形的規定已經十分清晰明了。
《關於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
繼市場監管總局作出上述規定後,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30日公布《關於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也對如何認定“瑕疵”作出了規定:
第七條 【食品標簽說明書瑕疵的表現形式】人民法院可以認定下列情形屬於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的標簽、說明書瑕疵:
(一)文字、符號、數字的字號、字體、字高不規範,或者外文字號、字高大於中文的;
(二)出現錯別字、多字、漏字、繁體字或者外文翻譯不準確,但不會導致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產生誤解的;
(三)淨含量、規格的標示方式和格式不規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稱或者簡稱等不規範,營養成分表、配料表順序、數值、單位標示不規範,或者營養成分表數值修約間隔、“0”界限值、標示單位不規範,但不會導致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產生誤解的;
(四)對沒有特殊貯存條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規定標注貯存條件的;
(五)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其他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
第八條 【不屬於食品標簽說明書瑕疵的情形】人民法院應認定下列情形不屬於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的標簽、說明書瑕疵:
(一)未標明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必須標明的事項的;
(二)故意錯標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必須標明的事項的;
(三)未正確標明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必須標明的事項,足以導致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產生誤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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