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經營者、食品經營企業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並留存供貨者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
1.食品經營企業除履行以上查驗義務外,還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製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係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
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2.實(shi)行(xing)統(tong)一(yi)配(pei)送(song)經(jing)營(ying)方(fang)式(shi)的(de)食(shi)品(pin)經(jing)營(ying)企(qi)業(ye),可(ke)以(yi)由(you)企(qi)業(ye)總(zong)部(bu)統(tong)一(yi)查(zha)驗(yan)供(gong)貨(huo)者(zhe)的(de)許(xu)可(ke)證(zheng)和(he)食(shi)品(pin)合(he)格(ge)證(zheng)明(ming)文(wen)件(jian),進(jin)行(xing)食(shi)品(pin)進(jin)貨(huo)查(zha)驗(yan)記(ji)錄(lu)。連(lian)鎖(suo)企(qi)業(ye)各(ge)門(men)店(dian)要(yao)保(bao)留(liu)相(xiang)關(guan)配(pei)送(song)票(piao)據(ju)。
3.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 (貿易商) 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製度,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係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
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二、食品添加劑經營者
食品添加劑經營者采購食品添加劑,應當依法查驗並留存供貨者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如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係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
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台賬、銷售記錄台賬同食品經營者、食品經營企業)。
三、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食用農產品批發企業
1.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采購食用農產品,應當查驗所采購食用農產品的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等有效證明。
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製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係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
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六個月。
2.實行統一配送銷售方式的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建立進貨查驗記錄製度;
所屬各銷售門店應當保存總部的配送清單以及相應的合格證明文件。
配送清單和合格證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六個月。
3.從事食用農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銷售記錄製度,如實記錄批發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係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
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六個月。
四、進口商
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劑進口和銷售記錄製度,如實記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境外出口商和購貨者名稱、地址及聯係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
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合格。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隨附合格證明。
五、小食雜店
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保存記載有貨物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 聯係方式等內容的相關憑證,憑證信息不齊的,如實記錄補齊。
憑證或者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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