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yi)上(shang)行(xing)政(zheng)處(chu)罰(fa)是(shi)由(you)於(yu)該(gai)企(qi)業(ye)銷(xiao)售(shou)的(de)散(san)裝(zhuang)食(shi)品(pin)標(biao)識(shi)內(nei)容(rong)不(bu)規(gui)範(fan)導(dao)致(zhi)的(de),那(na)麼(me),關(guan)於(yu)散(san)裝(zhuang)食(shi)品(pin)標(biao)識(shi)有(you)哪(na)些(xie)要(yao)求(qiu),標(biao)識(shi)不(bu)當(dang)會(hui)怎(zen)樣(yang)處(chu)罰(fa),食(shi)品(pin)夥(huo)伴(ban)網(wang)對(dui)此(ci)進(jin)行(xing)了(le)整(zheng)理(li),供(gong)行(xing)業(ye)參(can)考(kao)。
一、散裝食品的定義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7修正版),散裝食品指無預先定量包裝,需稱重銷售的食品,包括無包裝和帶非定量包裝的食品。
散裝食品區別於預包裝食品,特征之一是稱量銷售,即不預先確定銷售單元,按基本計量單位進行定價、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的食品。
二、散裝食品經營時應標明的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不需要在包裝上標注標簽,僅要求在盛放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係方式等內容。
上述內容是法律要求必須標明的信息,也是保護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和監督權的最基本信息,食品經營者可根據產品的特點、保障消費者知情權等因素考慮,在標注上述內容的前提下,自行標注其他內容。
另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範》(GB 31621-2014)6.8條規定,銷售散裝食品,應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shengchanjingyingzhemingchengjilianxifangshidengneirong,quebaoxiaofeizhenenggoudedaomingqueheyiyulijiedexinxi。sanzhuangshipinbiaozhudeshengchanriqiyingyushengchanzhezaichuchangshibiaozhudeshengchanriqiyizhi。
還有一些產品標準中也會規定散裝食品的標識要求,比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醋》(GB 2719-2018)規定散裝食醋應在容器或包裝外側標示總酸含量,產品的包裝標識上應醒目標出“食醋”或“甜醋”字樣。
除了以上法律和標準對散裝食品的標識內容作出規定之外,一些省份對於散裝食品的標識要求也作出相關規定,比如廣東省發布了《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和《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散裝食品經營管理規範》等法規文件。流通企業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中有關散裝食品銷售中標簽標注的規定做好標簽標注工作。
三、散裝食品標識不當的處罰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七)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如果食品經營者銷售的散裝食品標簽標識不當,監管部門會依據《食品安全法》的上述條款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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