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品名稱眼花繚亂
(1)高筋小麥粉、低筋小麥粉、自發小麥粉、麵包用小麥粉、麵條用小麥粉、餃子用小麥粉、饅頭用小麥粉、發酵餅幹用小麥粉、酥性餅幹用小麥粉、蛋糕用小麥粉、糕點用小麥粉、特一粉、特製一等粉、精製粉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2.1.1 規定,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中已規定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一個,或等效的名稱。
GB/T 1355-1986《小麥粉》標準將小麥粉按加工精度分為特製一等、特製二等、標準粉和普通粉;GB/T 1355-2021《小麥粉》新標準根據加工精度和灰分分類指標,將小麥粉分為精製粉、標準粉和普通粉。
上述名稱是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食品名稱和食品分類名稱,符合要求,可以使用。
(2)超級雪花粉、天然雪花粉、尚品雪花粉、極品雪花王、特精粉、富強粉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2.2.1規定,當“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含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術語(詞語)時,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麵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標注上述名稱時應在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如:超級雪花粉(小麥粉)。
(3)麥香小麥粉、原味小麥粉、優質小麥粉
名稱反映食品真實屬性,可以使用。
(4)石磨小麥粉、顆粒粉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2.3規定,為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實屬性、物理狀態或製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稱前或食品名稱後附加相應的詞或短語。如幹燥的、濃縮的、複原的、熏製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狀的等。
(5)富硒麵粉
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5.2規定,當某營養成分含量標示值符合表C.1的含量要求和限製性條件時,可對該成分進行含量聲稱,聲稱方式見表C.1。
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4.2規定, 對(dui)除(chu)能(neng)量(liang)和(he)核(he)心(xin)營(ying)養(yang)素(su)外(wai)的(de)其(qi)他(ta)營(ying)養(yang)成(cheng)分(fen)進(jin)行(xing)營(ying)養(yang)聲(sheng)稱(cheng)或(huo)營(ying)養(yang)成(cheng)分(fen)功(gong)能(neng)聲(sheng)稱(cheng)時(shi),在(zai)營(ying)養(yang)成(cheng)分(fen)表(biao)中(zhong)還(hai)應(ying)標(biao)示(shi)出(chu)該(gai)營(ying)養(yang)成(cheng)分(fen)的(de)含(han)量(liang)及(ji)其(qi)占(zhan)營(ying)養(yang)素(su)參(can)考(kao)值(zhi)(NRV)的百分比。
每100g產品中硒含量≥30%NRV或每100mL產品中硒含量≥15%NRV或者每420kJ產品中硒含量≥10%NRV,滿足以上三種條件之一,均可對硒進行“高”或“富含”的聲稱,同時在小麥粉包裝標簽營養成分表中應標示硒含量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
(5)有機麵粉
《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2022年修正版(總局令第155號)第三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產品、產品最小銷售包裝及其標簽上標注含有“有機”、“ORGANIC”等字樣且可能誤導公眾認為該產品為有機產品的文字表述和圖案:(一)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二)獲證產品在認證證書標明的生產、加工場所外進行了再次加工、分裝、分割的。
也就是說隻有獲得有機認證的食品才可以在其包裝上標注有機認證的標誌、“有機”、“ORGANIC”等字樣、圖案。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或獲證產品在認證證書標明的生產、加工場所外進行了再次加工、分裝、分割的都不允許在產品、產品最小銷售包裝及其標簽上標注“有機”、“ORGANIC”等。
(6)營養小麥粉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規定,食品在其名稱或者說明中標注“營養”“強化”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標準中有關規定,標注該食品的營養素和熱量,並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定量標示。
如:GB/T 21122-2007 《營養強化小麥粉》、娃哈哈營養酸奶飲品等。
(7)澳洲小麥粉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4.1規定,如果在食品標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如有證據表明使用的原料來自某一產地時,可以在產品介紹中提及。在標簽上說明原料產地(產品執行標準中有要求的除外),建議標示添加量(單一配料除外)。
GB/T 1355-2021《小麥粉》biaozhunzhongduibiaoqianbiaoshizhuanmenzuochuguiding,qietuijianbiaozhuchanpinyijiagongdemianshipinzhonglei。zhixingcibiaozhunyinganzhaoyaoqiubiaozhuchanpinmingcheng,jiguifanbiaozhuweixiaomaifenhuojingzhifen、標準粉和普通粉。

二、“無添加”、“零添加”泛濫成災
目前,我國尚無明文規定直接約束“不添加”、“未添加”、“零添加”式誤導性標注,食品“無添加”、“零添加”概念愈演愈烈,成為不少企業標榜健康、高價格的代名詞。
“無添加”、“零添加”不代表更健康、更綠色,合理使用添加劑對食品色香味、產品保值更有好處;“無添加”、“零添加”等字樣是對消費者的誤導,將食品添加劑“妖魔化”。如果是國家規定可以添加的添加劑,產品上卻標明未添加,就會使消費者認為這些添加劑有害;gebieshangjiabushuomingweitianjianazhongjutiwuzhi,zhishilongtongdishuoweitianjia,rangrenyiweizheshimeiyourenhetianjiajideshipin。ruguoshiweitianjiafeifatianjiaji,birumianfenzhongweitianjiadiaobaikuai、過氧化苯甲酰、過氧化鈣等,標明“零添加”是多此一舉,不含非法添加劑是商家的責任與義務。
《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食品中不含有或未使用的物質,不得以“不添加”“零添加”“不含有”或類似字樣強調不含有或者未使用。
衛生部等7部門關於撤銷食品添加劑過氧化苯甲酰(麵粉增白劑)、過氧化鈣的公告(2011年 第4號)自2011年5月1日起,禁止在麵粉生產中添加過氧化苯甲酰、過氧化鈣,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銷售食品添加劑過氧化苯甲酰、過氧化鈣;有關麵粉(小麥粉)中允許添加過氧化苯甲酰、過氧化鈣的食品標準內容自行廢止。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小麥粉質量安全監管的公告》(2017年第132號)規定,嚴禁生產企業在小麥粉中添加過氧化苯甲酰、次磷酸鈉、硫脲、間苯二酚、過硫酸鹽、噻二唑、曲酸等非食品原料。
三、GB/T 1355-2021《小麥粉》新標準實施後注意事項
1.配料標示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小麥粉質量安全監管的公告(2017年第132號)明確:取得“小麥粉(通用)”生產許可的企業,不得在小麥粉中添加任何食品輔料;取得“小麥粉(專用)”生產許可的企業,生產專用小麥粉時,應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用澱粉》(GB 3163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GB 20371)、《穀朊粉》(GB/T 21924)等相應的標準,添加食用澱粉、大豆蛋白、穀朊粉等食品輔料,並製定相應的企業標準,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小麥粉生產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如實標注,不得虛假標注產品成分,不得虛假標注執行標準,不得生產無標識、標識不全或標識信息不真實的小麥粉。
GB/T 1355-2021《小麥粉》新標準規定小麥粉原料隻能包括小麥和水,除此之外不許添加其他任何輔料(如澱粉)和食品添加劑(如酶製劑、增稠劑、乳化劑、還原劑等)。

GB7718《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3.1.5規定,在食品製造或加工過程中,加入的水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在加工過程中已揮發的水或其他揮發性配料不需要標示。
市場上小麥粉標簽配料表有的標注“小麥、水”,有的單一標注“小麥”。水在配料中是否需要標示,建議從物料平衡角度核算,即是否最終產品中含的水(絕對值)大於初始配料中含的水(絕對值),揮發的水小於添加的水,須標示,揮發的水大於添加的水,則無須標示。
2.質量等級標示
GB/T 1355-2021《小麥粉》根據加工精度和灰分分類指標,將小麥粉分為精製粉、標準粉和普通粉,應按照標準規定標示質量等級。
新標準實施前市麵上常見的小麥粉主要為特製和標準粉,相對應新標準分類即精製粉和標準粉。2023年1月1日起新標準施行後,產品名稱不能再標注“特一粉”、“特製一等粉”名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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