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顯示,廣州無限暢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廣州無限暢”)因食品銷售違法行為、食品生產違法行為,被廣州市天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3745萬餘元,並沒收違法所得6.58萬元。
據處罰決定書,廣州無限暢涉及的主要違法事實包括: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以“涉嫌添加藥品且該食品外包裝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行為”立案調查。
二、注意!食品違法添加藥品被處罰
廣州無限暢公司“果蔬壓片糖果(橙子味)”被認定檢出“新利司他”,屬於在食品中添加藥品。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的規定。
據悉,新利司他又叫西替利司他、賽(sai)利(li)司(si)他(ta)等(deng),是(shi)一(yi)種(zhong)胃(wei)腸(chang)道(dao)脂(zhi)肪(fang)酶(mei)抑(yi)製(zhi)劑(ji),用(yong)於(yu)治(zhi)療(liao)肥(fei)胖(pang)等(deng)症(zheng)狀(zhuang)。電(dian)商(shang)平(ping)台(tai)上(shang),在(zai)售(shou)的(de)產(chan)品(pin)主(zhu)要(yao)為(wei)減(jian)肥(fei)類(lei)的(de)壓(ya)片(pian)糖(tang)果(guo)等(deng)。此(ci)前(qian),知(zhi)名(ming)女(nv)演(yan)員(yuan)景(jing)甜(tian)曾(zeng)因(yin)代(dai)言(yan)廣(guang)州(zhou)無(wu)限(xian)暢(chang)公(gong)司(si)生(sheng)產(chan)的(de)產(chan)品(pin),在(zai)廣(guang)告(gao)中(zhong)宣(xuan)稱(cheng)代(dai)言(yan)商(shang)品(pin)具(ju)有(you)“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違反了《廣告法》有關規定,被罰沒款共計722.12萬元。
我國《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了“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首先,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這是原則也是底線;其次,食藥物質屬特殊情況可以添加;最後,食藥物質是指“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絕不包含西藥及其成分!
三、須知!預包裝食品強製標識的內容
廣州無限暢生產的該款食品的外包裝僅標注了總經銷商名稱及地址、生產方名稱、地址和聯係方式,並未明確標示當事人與生產方是委托加工的關係。監管部門認定廣州無限暢經營的食品外包裝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的規定。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規定“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應包括食品名稱、配料表、淨含量和規格、生產者和(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係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貯存條件、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代號及其他需要標示的內容。”委托加工屬“其他需要標示的內容”。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對於委托加工的標示要求為“受其他單位委托加工預包裝食品的,應標示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或僅標示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及產地,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問答(修訂版)中進一步明確“委托其他企業生產的產品,僅標示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時,應用”產地“項標示受委托企業所在地域。”
四、警惕!企業合規生產才是發展之基
據企查查顯示,2022年3月23日,廣州無限暢因“發布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beiguangzhoushitianhequshichangjianduguanlijulieruyanzhongweifashixinqiyemingdan。lingjuxinyongxinxixianshi,yintongguodengjidezhusuohuozhejingyingchangsuowufalianxi,guangzhouwuxianchangyibeilierujingyingyichangminglu。
食品添加藥品、非(fei)食(shi)用(yong)物(wu)質(zhi),抑(yi)或(huo)超(chao)範(fan)圍(wei)超(chao)限(xian)量(liang)使(shi)用(yong)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是(shi)非(fei)常(chang)明(ming)確(que)的(de)違(wei)法(fa)行(xing)為(wei),因(yin)違(wei)法(fa)添(tian)加(jia)而(er)導(dao)致(zhi)生(sheng)產(chan)企(qi)業(ye)頻(pin)頻(pin)受(shou)到(dao)高(gao)額(e)處(chu)罰(fa),企(qi)業(ye)得(de)不(bu)償(chang)失(shi)。類(lei)似(si)的(de)案(an)例(li)不(bu)勝(sheng)枚(mei)舉(ju)。當(dang)下(xia)正(zheng)值(zhi)3・15之際,食品夥伴網推測違法添加的案例或成媒體曝光的典型,提醒廣大企業謹記合規生產才是發展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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