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中的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
如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中對一個食品添加劑規定了兩個及以上的名稱,每個名稱均是等效的通用名稱。以“環己基氨基磺酸鈉(又名甜蜜素)”為例,“環己基氨基磺酸鈉”和“甜蜜素”均為通用名稱。
02、應如實標示產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但不強製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劑項”
在同一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及可以選在以下三種形式之一標示:
(1)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不包括其製法,如加氨生產、普通法、亞硫酸銨法生產的焦糖色,在標簽上可統一標注為“焦糖色”;
(2)是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及國際編碼(INS號),如果某種食品添加劑尚不存在相應的國際編碼,或因致敏物質標示需要,可以標示其具體名稱,如“磷脂”可以表示為“大豆磷脂”;
(3)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同時標示具體名稱。一種食品添加劑可能具有多種功能,《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列出了食品添加劑的主要功能,供使用參考。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食品添加劑在產品的實際功能在標簽上標示功能類別名稱。舉例:食品添加劑“丙二醇”可以選擇標示為:a.丙二醇;b.增稠劑(1520);c.增稠劑(丙二醇)。
食品中添加了兩種以上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劑,可選擇分別標示各自的具體名稱;或者選擇先標示功能類別名稱,再在其後加標示各自的具體名稱或國際編碼(INS號)。舉例:可以標示為“卡拉膠、瓜爾膠”“增稠劑(卡拉膠、瓜爾膠)”或“增稠劑(407,412)”。如果某一種食品添加劑沒有INS號,可同時標示其具體名稱。舉例:“增稠劑(卡拉膠,聚丙烯酸鈉)”或“增稠劑(407,聚丙烯酸鈉)”。
03、複配食品添加劑的標示
應當在食品配料表中標示在終產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添加劑。
若標注複配食品添加劑的名稱,需注意複配食品添加劑的命名規則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複配食品添加劑通則》(GB 26687-2011)的規定。應以“複配”+“GB 2760中食品添加劑功能類別名稱”或“複配”+“食品類別”+“GB 2760中食品添加劑功能類別名稱”,如複配水分保持劑,或複配肉製品水分保持劑等。
例如:某食品添加劑了複配著色劑,可標示為“複配著色劑(天然胡蘿卜素、莧菜紅)”或在配料表中直接標注“天然胡蘿卜素、莧菜紅”。
04、食品添加劑中輔料的標示
食品添加劑含有的輔料不在終產品中發揮功能作用時,不需要再配料表中標示。
食品添加劑中的輔料是為了單一或複配的食品添加劑的加工、貯存、標準化、溶解等工藝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
這些物質在使用該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中不發揮功能作用,不需要再配料中標示。如含有食用植物油、糊精、抗氧化劑等輔料的葉黃素可直接標示為“葉黃素”,或者“著色劑(葉黃素)”“著色劑(161b)”。
05、酶製劑的標示
酶製劑如果在終產品中已經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標示;如(ru)果(guo)在(zai)終(zhong)產(chan)品(pin)中(zhong)仍(reng)然(ran)保(bao)持(chi)酶(mei)活(huo)力(li)的(de),應(ying)按(an)照(zhao)食(shi)品(pin)配(pei)料(liao)表(biao)標(biao)示(shi)的(de)有(you)關(guan)規(gui)定(ding),按(an)製(zhi)造(zao)或(huo)加(jia)工(gong)食(shi)品(pin)時(shi)酶(mei)製(zhi)劑(ji)的(de)加(jia)入(ru)量(liang),排(pai)列(lie)在(zai)配(pei)料(liao)表(biao)的(de)相(xiang)應(ying)位(wei)置(zhi)。
對於不需要標示的加工助劑、酶製劑、食品添加劑中的不發揮工藝的輔料等,企業也可以在配料表中標注。
06、食品營養強化劑的標識
食品營養強化劑應當按照《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2012)或原衛計委公告的名稱標示。
既可以作為食品添加劑或食品營養強化劑又可以作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應按其在終產品中發揮的作用規範標示。
當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應當標示其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中規定的名稱;當作為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應標示其在《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2012)中規定的名稱;當作為其他配料發揮作用,應當標示其相應具體名稱。例如,味精(穀氨酸鈉)既可以作為調味品有可以作為食品添加劑,當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時,應標示為穀氨酸鈉,當作為調味品使用時,應當標示味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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