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包括健康證明已過期的)
案例:
某局對喜某樂自助火鍋烤肉店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店無有效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餐飲服務活動。該局對該火鍋店的處罰如下:給予警告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者zhe應ying當dang建jian立li並bing執zhi行xing從cong業ye人ren員yuan健jian康kang管guan理li製zhi度du。患huan有you國guo務wu院yuan衛wei生sheng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規gui定ding的de有you礙a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疾ji病bing的de人ren員yuan,不bu得de從cong事shi接jie觸chu直zhi接jie入ru口kou食shi品pin的de工gong作zuo” 。
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六) 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02
經營者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的(雖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但過有效期的),或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製度的
案例:
貴州某飯店從2017年10月份以來從事餐飲服務活動,主要提供正餐服務(中餐和晚餐)。經jing過guo加jia工gong後hou以yi正zheng餐can形xing式shi提ti供gong給gei前qian來lai該gai店dian的de消xiao費fei者zhe食shi用yong。該gai飯fan店dian按an照zhao消xiao費fei者zhe通tong過guo菜cai單dan指zhi定ding菜cai名ming進jin行xing加jia工gong製zhi作zuo,並bing按an照zhao菜cai單dan標biao明ming的de價jia格ge收shou費fei。該gai飯fan店dian從cong事shi餐can飲yin服fu務wu活huo動dong以yi來lai,隻zhi辦ban理li了le營ying業ye執zhi照zhao,一yi直zhi未wei申shen請qing辦ban理li食shi品pin經jing營ying許xu可ke證zheng或huo者zhe貴gui州zhou省sheng小xiao餐can飲yin登deng記ji證zheng。
並且,該飯店未建立完整的進貨台賬。某局對其作出如下處罰:處罰款人民幣叁仟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違(wei)反(fan)本(ben)法(fa)規(gui)定(ding),未(wei)取(qu)得(de)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許(xu)可(ke)從(cong)事(shi)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活(huo)動(dong),或(huo)者(zhe)未(wei)取(qu)得(de)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生(sheng)產(chan)許(xu)可(ke)從(cong)事(shi)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生(sheng)產(chan)活(huo)動(dong)的(de),由(you)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沒(mei)收(shou)違(wei)法(fa)所(suo)得(de)和(he)違(wei)法(fa)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的(de)食(shi)品(pin)、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 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製度”。
03
未取得煙草製品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的
案例:
某地的謝記餐館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製品零售業務。於2019年7月16日被某煙草專賣局查獲。某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作出如下處罰:責令停止經營煙草零售業務;處罰款人民幣貳佰元。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條 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進出口依法實行專賣管理,並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製度。
(2)《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 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04
未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口罩正在餐館從事餐飲服務的
案例:
貴州某局執法人員在檢查時,發現惠水縣某羊肉粉店的經營者未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口罩正在店內從事餐飲服務,違反了《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六)項的規定。該局對其處罰如下:罰款人民幣200元。
法律依據:
《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六)項規定:“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六) 從業人員保持個人衛生,製作、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口罩。”
05
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
案例:
某局對某飲食店進行檢查,對飲食店采購的食品—散裝的米皮進行了抽樣檢驗,檢驗結論是“經抽樣檢驗,笨甲酸及鈉鹽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飲食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鑒於該飲食店已向米皮批發商和進貨商索取《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檢驗報告》複印件,該《檢驗報告》顯示所檢驗項目合格,同時該飲食店登記了進貨檢驗記錄本,履行了進貨檢驗和采購記錄製度,某局對該飲食店免予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canyinfuwutigongzheyingdangzhidingbingshishiyuanliaokongzhiyaoqiu,budecaigoubufuheshipinanquanbiaozhundeshipinyuanliao。changdaocanyinfuwutigongzhegongkaijiagongguocheng,gongshishipinyuanliaojiqilaiyuandengxinxi”。
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四) 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第一百三十六條:“shipinjingyingzhelvxinglebenfaguidingdejinhuozhayandengyiwu,youchongfenzhengjuzhengmingqibuzhidaosuocaigoudeshipinbufuheshipinanquanbiaozhun,bingnengrushishuomingqijinhuolaiyuande,keyimianyuchufa,danyingdangyifameishouqibufuheshipinanquanbiaozhundeshipin;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06
生產經營汙穢不潔、混有異物的食品的
案例:
消(xiao)費(fei)者(zhe)吳(wu)某(mou)到(dao)某(mou)麵(mian)館(guan)吃(chi)麵(mian),吃(chi)了(le)幾(ji)口(kou)後(hou)發(fa)現(xian)蘸(zhan)水(shui)裏(li)麵(mian)有(you)蜈(wu)蚣(gong),店(dian)家(jia)協(xie)商(shang)不(bu)成(cheng)後(hou)撥(bo)打(da)某(mou)局(ju)投(tou)訴(su)電(dian)話(hua),執(zhi)法(fa)人(ren)員(yuan)到(dao)達(da)現(xian)場(chang)後(hou)發(fa)現(xian)該(gai)麵(mian)已(yi)經(jing)銷(xiao)毀(hui),但(dan)消(xiao)費(fei)者(zhe)保(bao)留(liu)異(yi)物(wu)照(zhao)片(pian),麵(mian)館(guan)認(ren)可(ke)消(xiao)費(fei)者(zhe)到(dao)該(gai)店(dian)買(mai)到(dao)混(hun)有(you)異(yi)物(wu)的(de)食(shi)品(pin)。該(gai)麵(mian)館(guan)違(wei)反(fan)了(le)《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六) 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該局經現場調解麵館賠償消費者660元,並對麵館作出如下處罰: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人民幣520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四) 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
07
超過經營範圍或者、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案例:
某局對某包子店進行抽樣,采取了改包子店生產加工的玉米窩窩頭,經某檢測公司檢驗,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甜蜜素項目不和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該包子店涉嫌超經營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甜蜜素的食品的行為。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和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隻規定,作出如下處罰: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500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 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三) 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08
摻入非食品原料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
案例:
moujuduimoucanguanjinxingshipinanquankuaisujianyan,zaichenmoujingyingdegouroutangjingguoxianchangjianceshi,mafeizhishichengyangxing,bingzaijingyingchangsuodebingxiangshangyanfaxianyidaiyingsuke,xianchangchengzhong451克。某檢測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顯示,該狗肉湯中檢測出蒂巴因,結論為不合格。該局作出如下處罰:吊銷《食品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一) 用(yong)非(fei)食(shi)品(pin)原(yuan)料(liao)生(sheng)產(chan)的(de)食(shi)品(pin)或(huo)者(zhe)添(tian)加(jia)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以(yi)外(wai)的(de)化(hua)學(xue)物(wu)質(zhi)和(he)其(qi)他(ta)可(ke)能(neng)危(wei)害(hai)人(ren)體(ti)健(jian)康(kang)物(wu)質(zhi)的(de)食(shi)品(pin),或(huo)者(zhe)用(yong)回(hui)收(shou)食(shi)品(pin)作(zuo)為(wei)原(yuan)料(liao)生(sheng)產(chan)的(de)食(shi)品(pin)”。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等deng部bu門men發fa現xian涉she嫌xian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犯fan罪zui的de,應ying當dang按an照zhao有you關guan規gui定ding及ji時shi將jiang案an件jian移yi送song公gong安an機ji關guan。對dui移yi送song的de案an件jian,公gong安an機ji關guan應ying當dang及ji時shi審shen查zha;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偵查。”
09
生產經營不合格食品的
案例:
某食品公司生產的預包裝食品“辣子雞”,經過檢驗,該食品不合格項目是菌落總數超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熟肉製品》的限量規定,該食品公司對抽樣檢驗沒有異議。該食品公司生產經營的不合格辣子雞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該局作出如下處罰:
(1)罰款人民幣五萬元;
(2)沒收不合格食品辣子雞112盒;
(3)沒收違法所得54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 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10
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的
案例:
某(mou)局(ju)執(zhi)法(fa)人(ren)員(yuan)查(zha)看(kan)網(wang)上(shang)轉(zhuan)載(zai)一(yi)段(duan)關(guan)於(yu)某(mou)萊(lai)士(shi)違(wei)規(gui)經(jing)營(ying)食(shi)品(pin)的(de)視(shi)頻(pin),該(gai)食(shi)品(pin)內(nei)容(rong)為(wei)該(gai)店(dian)一(yi)個(ge)服(fu)務(wu)人(ren)員(yuan)用(yong)銷(xiao)售(shou)食(shi)品(pin)的(de)工(gong)具(ju)家(jia)去(qu)垃(la)圾(ji)後(hou)有(you)用(yong)於(yu)夾(jia)取(qu)直(zhi)接(jie)入(ru)口(kou)的(de)食(shi)品(pin)銷(xiao)售(shou)的(de),隨(sui)後(hou)該(gai)局(ju)執(zhi)法(fa)人(ren)員(yuan)立(li)即(ji)進(jin)行(xing)調(tiao)查(zha),初(chu)步(bu)核(he)實(shi)網(wang)上(shang)所(suo)載(zai)的(de)視(shi)頻(pin)內(nei)容(rong)屬(shu)實(shi)。該(gai)局(ju)要(yao)求(qiu)某(mou)萊(lai)士(shi)餐(can)廳(ting)進(jin)行(xing)停(ting)業(ye)整(zheng)頓(dun),並(bing)處(chu)罰(fa)款(kuan)人(ren)民(min)幣(bi)肆(si)萬(wan)伍(wu)仟(qian)元(yuan)整(zheng)。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符合下列要求:(七) 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八)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淨,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和設備”。
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九) 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一) 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11
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或者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的
案例:
某餐飲公司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同時未按照規定顯著標示的情況下使用轉基因食用油。該餐飲公司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和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某局對該公司作出如下處罰:沒收違法經營的產品;罰款人民幣叁萬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 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 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
12
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材料的
案例:
某局執法人員對某橋氏餐廳進行檢查時,該店處於正常營業狀態,在其經營場所內查獲下列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魔法雞塊10袋(保質期為12個月);霸王火雞條1袋(保質期18個月)等。該局對餐廳使用不好錯保質期的食品原材料的行為,進行如下處罰: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處以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三) 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二) 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13
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的
案例:
某局執法人員對某羊肉湯鍋進行日常檢查時,該店處於正常營業狀態,在其經營場所內查到165瓶雪花啤酒未標明生產日期,規格:500ml/瓶(ping)。該(gai)局(ju)執(zhi)法(fa)人(ren)員(yuan)請(qing)示(shi)主(zhu)管(guan)領(ling)導(dao)後(hou)對(dui)涉(she)案(an)物(wu)品(pin)進(jin)行(xing)了(le)扣(kou)押(ya)。執(zhi)法(fa)人(ren)員(yuan)在(zai)調(tiao)查(zha)過(guo)程(cheng)中(zhong)要(yao)求(qiu)該(gai)店(dian)提(ti)供(gong)進(jin)貨(huo)憑(ping)證(zheng),該(gai)店(dian)未(wei)能(neng)提(ti)供(gong)。該(gai)局(ju)認(ren)為(wei)門(men)店(dian)銷(xiao)售(shou)未(wei)標(biao)明(ming)生(sheng)產(chan)日(ri)期(qi)的(de)啤(pi)酒(jiu)的(de)行(xing)為(wei),違(wei)反(fan)了(le)《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 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對該店處罰如下:沒收未標明生產日期的雪花啤酒165瓶;處罰款人民幣壹仟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 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14
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案例:
某局執法人員到某餐飲公司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查獲該公司銷售的習酒牌白酒30瓶,該公司銷售的白酒經過習酒公司產品鑒定,屬於假酒。該餐飲公司銷售的白酒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三)項“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的規定。該局對某餐飲公司作出如下處罰:沒收侵犯習酒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30瓶;沒收違法所得1000元;處罰款人民幣壹萬陸仟元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wei)造(zao)注(zhu)冊(ce)商(shang)標(biao)標(biao)識(shi)的(de)工(gong)具(ju),違(wei)法(fa)經(jing)營(ying)額(e)五(wu)萬(wan)元(yuan)以(yi)上(shang)的(de),可(ke)以(yi)處(chu)違(wei)法(fa)經(jing)營(ying)額(e)五(wu)倍(bei)以(yi)下(xia)的(de)罰(fa)款(kuan),沒(mei)有(you)違(wei)法(fa)經(jing)營(ying)額(e)或(huo)者(zhe)違(wei)法(fa)經(jing)營(ying)額(e)不(bu)足(zu)五(wu)萬(wan)元(yuan)的(de),可(ke)以(yi)處(chu)二(er)十(shi)五(wu)萬(wan)元(yuan)以(yi)下(xia)的(de)罰(fa)款(kuan)。對(dui)五(wu)年(nian)內(nei)實(shi)施(shi)兩(liang)次(ci)以(yi)上(shang)商(shang)標(biao)侵(qin)權(quan)行(xing)為(wei)或(huo)者(zhe)有(you)其(qi)他(ta)嚴(yan)重(zhong)情(qing)節(jie)的(de),應(ying)當(dang)從(cong)重(zhong)處(chu)罰(fa)。銷(xiao)售(shou)不(bu)知(zhi)道(dao)是(shi)侵(qin)犯(fan)注(zhu)冊(ce)商(shang)標(biao)專(zhuan)用(yong)權(quan)的(de)商(shang)品(pin),能(neng)證(zheng)明(ming)該(gai)商(shang)品(pin)是(shi)自(zi)己(ji)合(he)法(fa)取(qu)得(de)並(bing)說(shuo)明(ming)提(ti)供(gong)者(zhe)的(de),由(you)工(gong)商(shang)行(xing)政(zheng)管(guan)理(li)部(bu)門(men)責(ze)令(ling)停(ting)止(zhi)銷(xiao)售(shou)。
15
使用未經檢定的電子計價秤的,或者使用的電子計價秤超期未檢定的
案例:
貴州某局執法人員對某火鍋店進行檢查時發現,該火鍋店內擺放使用的一台電子計價稱未粘貼有效合格印、合(he)格(ge)證(zheng),當(dang)事(shi)人(ren)現(xian)場(chang)未(wei)能(neng)提(ti)供(gong)電(dian)子(zi)秤(cheng)的(de)有(you)效(xiao)檢(jian)定(ding)證(zheng)書(shu)及(ji)相(xiang)關(guan)有(you)效(xiao)資(zi)料(liao)。據(ju)店(dian)內(nei)工(gong)作(zuo)人(ren)員(yuan)介(jie)紹(shao),該(gai)電(dian)子(zi)計(ji)價(jia)秤(cheng)主(zhu)要(yao)用(yong)於(yu)為(wei)消(xiao)費(fei)者(zhe)稱(cheng)重(zhong)美(mei)蛙(wa)時(shi)使(shi)用(yong)。火(huo)鍋(guo)店(dian)的(de)行(xing)為(wei)違(wei)反(fan)了(le)《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於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huan)境(jing)監(jian)測(ce)方(fang)麵(mian)的(de)列(lie)入(ru)強(qiang)製(zhi)檢(jian)定(ding)目(mu)錄(lu)的(de)工(gong)作(zuo)計(ji)量(liang)器(qi)具(ju),實(shi)行(xing)強(qiang)製(zhi)檢(jian)定(ding)。未(wei)按(an)照(zhao)規(gui)定(ding)申(shen)請(qing)檢(jian)定(ding)或(huo)者(zhe)檢(jian)定(ding)不(bu)合(he)格(ge)的(de),不(bu)得(de)使(shi)用(yong)。實(shi)行(xing)強(qiang)製(zhi)檢(jian)定(ding)的(de)工(gong)作(zuo)計(ji)量(liang)器(qi)具(ju)的(de)目(mu)錄(lu)和(he)管(guan)理(li)辦(ban)法(fa),由(you)國(guo)務(wu)院(yuan)製(zhi)定(ding)。
第二十五條,屬於強製檢定範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貴州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製造、銷售、安裝、使用的計量器具,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該局對火鍋店處罰款壹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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