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於2021年3月19日發布了《進口波蘭飼用乳製品檢疫和衛生要求》(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26號),規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波蘭飼用乳製品進口。
一、該公告允許進境的商品是什麼?
本公告所稱的飼用乳製品是指由蔬菜成分、維生素預混合飼料、益生菌以及其他中國與波蘭法律準許使用的非動物源性原料與乳清、乳酪、脫脂乳等混合製成的飼用乳製品,及由不含以上原料的乳清、乳酪、脫脂乳等製成的飼用乳製品。
二、對波蘭輸華飼用乳製品生產企業有什麼要求?
(一)符合中國和波蘭有關飼料衛生和獸醫衛生法規的要求。
(二)獲得波蘭官方注冊批準,並在其有效監督之下生產,其產品允許在波蘭自由銷售。
(三)建立並實施了HACCP等安全衛生質量控製計劃,並獲得波蘭法律認可的認證機構的認證。
(四)須經波蘭共和國農業和農村發展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推薦,獲得中方注冊登記後方可向中國出口飼用乳製品。
三、對波蘭輸華飼用乳製品原料及產品有哪些要求?
(一)生產原料應來自波蘭本國,且波蘭國內沒有口蹄疫、牛瘟、牛結節性疹、小反芻獸疫、綿羊痘和山羊痘、羊癢病疫情。同時,過去一年內出口中國的飼用乳製品的奶源供應農場未發生過牛結核病、布魯氏菌病、牛地方流行性白血病、牛副結核病、梅迪一維斯納病、山羊關節炎/腦炎、牛傳染性胸膜肺炎。
(二)原料奶來自於無任何傳染病症狀的健康動物,並不得使用生育後7天內取得的初乳。
(三)原料中不得含有除牛奶及其衍生品外的其他反芻動物蛋白和其他動物源性成分。
(四)輸華產品加工所使用的原料不得含有未經中方批準的轉基因成份。
(五)輸華產品屬中國農業農村部進口產品登記範圍的,還應滿足進口產品登記要求。
(六)輸華產品應符合中方飼料衛生標準(GB13078)要求。
四、波蘭輸華飼用乳製品生產工藝要求有哪些?
(一)應進行熱處理加工,熱處理加工方法應符合波蘭飼用乳製品法律法規要求並經中方認可。
(二)生產過程中不得使用危害動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同時不得添加中國法律法規、波蘭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添加物。
(三)飼用乳製品輸華前應經波蘭官方抽樣檢測,並符合以下要求:
沙門氏菌:25克樣品中未檢出,n=5,c=0,m=0,M=0
細菌總數:<2×106CFU/g
黴菌總數:<1×103CFU/g
n-檢驗的樣品數
m-細菌數的閾值;如果所有樣品中細菌數都沒有超過m,該結果為合格;
M-細菌數的最大值;如果有1個或多個樣品中細菌數等於或大於M,該結果為不合格;
c-細菌數介於m與M之間的樣品數,如果其它樣品的細菌數是小於或等於m,該結果仍認為可接受。
五、波蘭輸華飼用乳製品包裝、標簽和存儲運輸要求有哪些?
(一)每批輸華飼用乳製品須用全新、潔淨、密封和防潮性能良好、不易破損的包裝材料進行包裝。
(二)包裝需加施中文標簽,標簽應符合中國國家標準《飼料標簽》(GB 10648)的要求。貨物外包裝需注明生產企業名稱及注冊登記號碼,並標注“僅用作飼料”等警示語。
(三)輸華飼用乳製品的生產、存儲、運輸過程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汙染。
六、波蘭輸華飼用乳製品出口前查驗和證書要求有哪些?
波(bo)蘭(lan)官(guan)方(fang)負(fu)責(ze)對(dui)輸(shu)華(hua)飼(si)用(yong)乳(ru)製(zhi)品(pin)實(shi)施(shi)檢(jian)驗(yan)檢(jian)疫(yi),並(bing)出(chu)具(ju)衛(wei)生(sheng)證(zheng)書(shu),證(zheng)明(ming)其(qi)符(fu)合(he)雙(shuang)方(fang)議(yi)定(ding)書(shu)的(de)要(yao)求(qiu)。向(xiang)中(zhong)國(guo)出(chu)口(kou)的(de)每(mei)批(pi)飼(si)用(yong)乳(ru)製(zhi)品(pin)均(jun)須(xu)隨(sui)附(fu)一(yi)份(fen)正(zheng)本(ben)官(guan)方(fang)衛(wei)生(sheng)證(zheng)書(shu)。
七、飼用乳製品進口時需滿足什麼要求?
(一)檢疫審批。
進口商應在簽訂貿易合同前,申請取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部分取消檢疫審批的產品除外)。
(二)證單核查。
1. 核查是否獲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 核查是否來自注冊登記企業。
3. 核查衛生證書是否真實有效。
(三)貨物查驗。
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雙邊議定書等規定,對進境波蘭飼用乳製品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進境。
八、如果不符合要求將會采取什麼措施?
1. 無有效的衛生證書,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2. 來自非注冊登記境外生產企業的產品,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3. 檢出未經中國官方批準的轉基因成份,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4. 檢出未經批準的動物源性成份,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5. 發現土壤、動物屍體、動物排泄物或其他禁止進境物,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作除害、退回或銷毀處理。
6. 經檢測發現安全衛生項目不符合中國飼料衛生標準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7. 發現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貨主或代理人負責整理完好。包裝破損且有傳播動植物疫病風險的,應當對所汙染的場地、物品、器具進行檢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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