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原有的規章已不適應形勢發展。我省早在1997年就由省政府公布了《廣東省標準化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018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以下簡稱《標準化法》)正式實施,《辦法》很多條款已不符合《標準化法》的要求,亟需通過地方立法予以完善和細化。
二是加快我省標準化工作的需要。2015年3月,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2016年11月和2018年6月,省政府先後出台了關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推tui進jin廣guang東dong先xian進jin標biao準zhun體ti係xi建jian設she,以yi及ji開kai展zhan國guo家jia標biao準zhun化hua綜zong合he改gai革ge試shi點dian等deng文wen件jian,這zhe些xie政zheng策ce文wen件jian就jiu標biao準zhun化hua建jian設she及ji改gai革ge提ti出chu了le新xin的de要yao求qiu,需xu要yao將jiang這zhe些xie新xin內nei容rong體ti現xian在zai《條例》上,進一步以立法的形式固化改革成果。
三是推動我省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需要。總書記深刻指出,“標準決定質量,有什麼樣的標準就有什麼樣的質量,隻有高標準才有高質量”。標準化在便利經貿往來、支撐產業發展、促進科技進步、規(gui)範(fan)社(she)會(hui)治(zhi)理(li)方(fang)麵(mian)的(de)作(zuo)用(yong)日(ri)益(yi)突(tu)出(chu)。建(jian)立(li)適(shi)應(ying)廣(guang)東(dong)高(gao)質(zhi)量(liang)發(fa)展(zhan)的(de)標(biao)準(zhun)體(ti)係(xi),推(tui)動(dong)我(wo)省(sheng)產(chan)業(ye)升(sheng)級(ji)和(he)技(ji)術(shu)進(jin)步(bu),確(que)保(bao)我(wo)省(sheng)在(zai)國(guo)際(ji)競(jing)爭(zheng)中(zhong)處(chu)於(yu)主(zhu)導(dao)或(huo)領(ling)先(xian)地(di)位(wei),是(shi)我(wo)省(sheng)經(jing)濟(ji)社(she)會(hui)發(fa)展(zhan)的(de)必(bi)然(ran)選(xuan)擇(ze)。
二、《條例(草案)》解決的主要問題
一是明確了標準的定義、種類和標準化工作原則,細化完善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界定標準的定義、種類和地方標準、qiyebiaozhunhetuantibiaozhundezhidingfanwei,tichubiaozhunhuagongzuoyuanze,youhuabiaozhunhuaguanlitizhi,gaishanbiaozhungonggeitixi,qianghuabiaozhunhuashishiyujiandu,mingqueshengrenminzhengfuhedijiyishangshi、縣級人民政府的標準化具體工作職責。(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
二是明確了標準化工作融合引領和鼓勵激勵機製,切實增強標準的引領性、先進性、適shi用yong性xing,全quan麵mian實shi施shi我wo省sheng標biao準zhun化hua戰zhan略lve。要yao求qiu省she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應ying當dang加jia強qiang廣guang東dong先xian進jin標biao準zhun體ti係xi建jian設she,推tui動dong政zheng府fu主zhu導dao製zhi定ding的de標biao準zhun和he市shi場chang自zi主zhu製zhi定ding的de標biao準zhun協xie同tong發fa展zhan、協調配套,要發揮標準對促進轉型升級、引領創新驅動的支撐作用,建立健全科技成果、專利技術向標準轉化的工作機製,並明確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標準化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激勵。(第八條、第九條)
三是明確了各類標準製定工作中政府與市場的關係,進一步發揮標準對促進轉型升級、引領創新驅動的支撐作用。明確了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製定的範圍、內容和程序等具體要求,強化製定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不得低於強製性標準的技術要求,禁止利用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製市場競爭的行為,明確政府主體製定的地方標準範圍、建立相應的聽證、立項、審核、發布、備案、複審等製度,明確團體標準、企業標準製定應當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鼓勵培育市場主體製定標準的方向、內容和程序要求。(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四是明確了標準化服務保障和國際交流合作具體製度。強化縣級以上政府的培育和引導,鼓勵將先進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納入資質認定範圍等專業化服務,加強標準化人才培養和標準化信息建設,鼓勵與國際標準化組織對接、參與,推動標準國際化和共享、互認等方麵規定具體支持措施。(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八條)
五是明確了標準製定實施的分類監督、層級監督製度。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是條例重點規範調整的對象,同時要對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在我省的實施進行規範,對各類標準的實施監督管理要分類、分層級進行,厘清各類標準間的關係,引導地方標準向公益類標準過渡,推動建立市場主體製定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更好滿足市場競爭、創新發展的需求。(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六是明確了標準化工作法律責任製度。進一步明確利用標準排除限製市場競爭責任、市場主體製定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弄虛作假,以及生產、銷售、進口產品和提供服務不符合強製性標準的法律責任。(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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