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強製性國家標準管理,規範強製性國家標準的製定、實施和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製定了《強製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已於2019年12月13日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19年第16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現對有關要點解讀如下。
一、為什麼要製定《辦法》?
一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需要。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以下簡稱“新《標準化法》”)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對強製性國家標準的製定、實施和監督管理等方麵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對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等單位的工作職責進行了規定,並對強製性國家標準的範圍、實施、複審等要求予以進一步明確。為了貫徹落實新《標準化法》要求,有必要製定《辦法》。
ershiwanshanbiaozhunhuaguanlizhidutixidexuyao。qiangzhixingguojiabiaozhunshiwoguobiaozhuntixizhongdeyigezhongyaocengji,danshixianxingbiaozhunhuaguanlizhidutixizhong,bingmeiyouzhuanmenzhenduiqiangzhixingguojiabiaozhunquanmianxitongxingdeguanliwenjian。yuanguojiajishujianduju1990年發布的《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對強製性國家標準和推薦性國家標準的管理作了統一規定,但二者在標準屬性、功能定位上都有所不同,特別是新《標準化法》發布後,已不再適應新的工作要求。為了完善標準化管理製度體係,構建強製性國家標準管理的體製機製,有必要製定《辦法》。
三是實現與國際接軌的需要。我國於2001年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並提出強製性國家標準是技術法規在我國的主要體現形式之一。《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WTO/TBT)關於技術法規製定、通報等都有非常明確和具體的要求。為了體現WTO/TBT的相關要求,與國際協議更好接軌,有必要製定《辦法》。
二、如何確保社會各方有效參與強製性國家標準的製修訂工作?
為促進社會各方有效參與強製性國家標準製修訂工作,加強製修訂過程的公開性和透明度,《辦法》在強製性國家標準的項目提出、立項、征求意見、對外通報、實施監督等階段均提供了社會各方參與標準製修訂的途徑或方式。這裏的社會各方,包括了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消費者組織、科(ke)研(yan)教(jiao)育(yu)機(ji)構(gou)以(yi)及(ji)公(gong)民(min)。比(bi)如(ru),項(xiang)目(mu)提(ti)出(chu)階(jie)段(duan),社(she)會(hui)各(ge)方(fang)可(ke)以(yi)向(xiang)國(guo)務(wu)院(yuan)標(biao)準(zhun)化(hua)行(xing)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提(ti)出(chu)強(qiang)製(zhi)性(xing)國(guo)家(jia)標(biao)準(zhun)的(de)立(li)項(xiang)建(jian)議(yi),也(ye)可(ke)以(yi)向(xiang)有(you)關(guan)行(xing)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提(ti)出(chu)意(yi)見(jian)建(jian)議(yi);立項階段,社會各方可以在項目公示時提出有關意見建議等。
為貫徹落實最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強製性國家標準對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平等適用;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和內資企業平等參與強製性國家標準的製定、修訂工作。
三、為什麼強製性國家標準取消條文強製、實行技術要求全部強製?
強製性國家標準取消條文強製、實行技術要求全部強製,是《辦法》作出的重要改變。根據2000年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關於強製性標準實行條文強製的若幹規定》,過(guo)去(qu)存(cun)在(zai)很(hen)多(duo)條(tiao)文(wen)強(qiang)製(zhi)的(de)強(qiang)製(zhi)性(xing)國(guo)家(jia)標(biao)準(zhun),即(ji)標(biao)準(zhun)文(wen)本(ben)中(zhong),僅(jin)有(you)少(shao)部(bu)分(fen)技(ji)術(shu)要(yao)求(qiu)是(shi)強(qiang)製(zhi)的(de),其(qi)他(ta)大(da)部(bu)分(fen)技(ji)術(shu)要(yao)求(qiu)都(dou)是(shi)推(tui)薦(jian)的(de)。這(zhe)樣(yang)的(de)標(biao)準(zhun)往(wang)往(wang)針(zhen)對(dui)單(dan)一(yi)產(chan)品(pin)製(zhi)定(ding),技(ji)術(shu)要(yao)求(qiu)除(chu)了(le)涉(she)及(ji)健(jian)康(kang)、安全等底線要求,還包括不需要強製的一般性能或功能要求。這樣造成了強製性標準數量眾多、內容分散,不同標準之間指標不協調、不一致等問題。2016年國辦印發的《強製性標準整合精簡工作方案》要求將條文強製逐步整合為全文強製。新《標準化法》將強製性國家標準嚴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因此,隻要強製性國家標準技術內容符合新《標準化法》所限定的範圍,便應當全部強製,為此《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強製性國家標準的技術要求應當全部強製……”。技術要求全部強製後,將改變過去一個產品製定一個強製性標準的做法,優先製定適用於跨行業跨領域產品、過程或服務的通用強製性國家標準。
四、為什麼強製性國家標準前言中不再標注起草單位和起草人?
強製性國家標準前言中不再標注起草單位和起草人,是《辦法》的一大改革。主要原因一是強製性國家標準參照技術法規,不適宜標注起草單位、起草人;二是最高法院曾有解釋明確提出,強製性國家標準沒有版權。對於此類公共產品,就像其他法律法規一樣,不應標注起草單位和起草人;三是食品安全、環境保護等領域的強製性國家標準,多年來已經不再標注起草單位和起草人。同時,為保護各方參與標準化工作的積極性,《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強製性國家標準發布後,起草單位和起草人信息可以通過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查詢。
五、為什麼要設置以及如何設置強製性國家標準的過渡期?
強製性國家標準過渡期是指從標準發布到標準實施的時間段。之所以設置過渡期,既是為企業開展技術改造、順利過渡到生產(或提供)滿足新標準的產品(或服務)留出時間,也是為消化已經上市的產品留出時間。
由於不同產品(或服務)涉及的技術改造、成本投入、生產周期、銷售周期等差別很大,無法對過渡期進行統一規定,《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了過渡期的設置原則,即在標準起草時,應充分研究標準實施所涉及的技術改造、成本投入、老舊產品退出市場時間等各類複雜因素,謹慎提出過渡期的建議。征求意見時,要求將擬訂的過渡期同標準一起征求意見。
此外,為了避免造成資源浪費,讓企業自我調整好生產經營節奏,《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強製性國家標準發布後實施前,企業可以選擇執行原強製性國家標準或者新強製性國家標準。
六、強製性國家標準涉及專利和版權時如何處置?
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引起法律糾紛,《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強製性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有關管理規定執行”。根據2013年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管理規定(暫行)》,qiangzhixingguojiabiaozhunyibanbushejizhuanli,queyoubiyaoshejizhuanlide,yingdangjishiyaoqiuzhuanliquanrenhuozhezhuanlishenqingrenzuochuzhuanlishishixukeshengming。ruguozhuanliquanrenhuozhezhuanlishenqingrenjujuezuochugongping、合理、無歧視條件下的專利實施許可聲明,應當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國家知識產權局及相關部門和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協商專利處置辦法。
製定強製性國家標準采用國際標準的,可能會涉及到相關國際標準化組織的版權。為了保護相關方的版權,對於參考、采用相關國際標準製定的強製性國家標準,《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製定強製性國家標準參考相關國際標準的,應當遵守相關國際標準化組織的版權政策”。因此,有關部門在參考、采用國際國外標準製定強製性國家標準時,應當了解和遵守相關國際標準化組織的版權政策。
七、本《辦法》與原有相關管理辦法的關係如何處理?
原有強製性標準管理規章製度主要包括《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原國家技術監督局1990年發布)、《關於強製性標準實行條文強製的若幹規定》(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2000年發布)和《關於加強強製性標準管理的若幹規定》(國家標準委2002年發布)。本《辦法》施行後,有關部門規章或規範性文件中涉及強製性國家標準管理的內容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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