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庫房或存放場所內應設置足夠數量的存放架,分區、分架、分類存放食品,離牆、離地10cm以上;同一庫房內貯存不同類別的食品和非食品(如食品包裝材料等),應(ying)分(fen)設(she)存(cun)放(fang)區(qu)域(yu),不(bu)同(tong)區(qu)域(yu)有(you)明(ming)顯(xian)的(de)區(qu)分(fen)標(biao)識(shi)。分(fen)隔(ge)或(huo)分(fen)離(li)貯(zhu)存(cun)不(bu)同(tong)類(lei)型(xing)的(de)食(shi)品(pin)原(yuan)料(liao)。根(gen)據(ju)食(shi)品(pin)貯(zhu)存(cun)條(tiao)件(jian),設(she)置(zhi)相(xiang)應(ying)的(de)食(shi)品(pin)庫(ku)房(fang)或(huo)存(cun)放(fang)場(chang)所(suo)。散(san)裝(zhuang)食(shi)品(pin)(食用農產品除外)貯存位置,應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使用期限等內容。
2、設置專櫃(位)存放食品添加劑,並標注“食品添加劑”字樣。
3、應配有與供應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冷凍(藏)設施,能滿足生熟分開存放要求。冷凍(藏)設施應正常運轉,有正確顯示設施內部溫度的溫度計或溫度顯示裝置,設施內部溫度符合要求,並應定期除霜、清潔和維護、清洗、校驗。
4、冷凍(藏)設施存放食品應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分類分架放置,並有區分標識。
5、冷凍(藏)庫應使用防爆燈。
6、禁(jin)止(zhi)在(zai)餐(can)飲(yin)加(jia)工(gong)場(chang)所(suo)貯(zhu)存(cun)和(he)添(tian)加(jia)由(you)國(guo)務(wu)院(yuan)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會(hui)同(tong)國(guo)務(wu)院(yuan)衛(wei)生(sheng)行(xing)政(zheng)等(deng)部(bu)門(men)發(fa)布(bu)的(de)非(fei)食(shi)品(pin)用(yong)化(hua)學(xue)物(wu)質(zhi)和(he)其(qi)他(ta)可(ke)能(neng)危(wei)害(hai)人(ren)體(ti)健(jian)康(kang)的(de)物(wu)質(zhi)。
7、餐飲環節食品加工應遵守以下規定:
①禁止使用非食用物質。
②禁止使用被包裝材料、容器等汙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③不得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
④不得經營織紋螺、河豚魚(《關於有條件放開養殖紅鰭東方魨和養殖暗紋東方魨加工經營的通知》(農辦漁〔2016〕53號)中規定養殖紅鰭東方魨和養殖暗紋東方魨預包裝產品除外)、罌粟殼等法規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⑤食品不得添加藥品,但可以添加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布的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
8、不得存放無合法標識、超過保質期、無合法來源、感官性狀異常的原料。
9、中小學、幼兒園食堂不得采購、貯存四季豆、鮮黃花菜、野生蘑菇、發芽土豆等高風險食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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