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製度規定》《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國市監計量〔2019〕1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加強對計量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準入管理,進一步規範注冊計量師管理權責,促進注冊計量師隊伍建設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和國家職業資格製度等有關規定,市場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在原注冊計量師資格製度基礎上,製定了《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製度規定》《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9年10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製度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計量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提高計量專業技術人員素質,保障全國量值傳遞的準確可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和國家職業資格製度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從事計量檢定、校準、檢驗、測試等計量技術工作(以下簡稱計量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設置注冊計量師準入類職業資格製度,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和市場監管部門授權技術機構中執行計量檢定任務的專業技術人員,依據計量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需經考試取得相應級別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證書並注冊後,方可從事規定範圍內的計量技術工作。
其他從事計量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可根據需要取得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證書,作為具有相應能力的證明。
第四條 注冊計量師分為一級注冊計量師和二級注冊計量師。
一級注冊計量師英文譯為 Level 1 Certified Metrology Engineer,二級注冊計量師英文譯為 Level 2 Certified Metrology Engineer。
第五條 市場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製定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製度,並按照職責分工對該製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製度的實施與監管。
第二章 考 試
第六條 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製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 市場監管總局負責擬定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和考試大綱,組織命題、審題和主觀題閱卷工作,並提出考試合格標準建議。
第八條 人(ren)力(li)資(zi)源(yuan)社(she)會(hui)保(bao)障(zhang)部(bu)負(fu)責(ze)審(shen)定(ding)注(zhu)冊(ce)計(ji)量(liang)師(shi)職(zhi)業(ye)資(zi)格(ge)考(kao)試(shi)科(ke)目(mu)和(he)考(kao)試(shi)大(da)綱(gang),組(zu)織(zhi)實(shi)施(shi)注(zhu)冊(ce)計(ji)量(liang)師(shi)職(zhi)業(ye)資(zi)格(ge)考(kao)試(shi)考(kao)務(wu)工(gong)作(zuo),會(hui)同(tong)市(shi)場(chang)監(jian)管(guan)總(zong)局(ju)確(que)定(ding)合(he)格(ge)標(biao)準(zhun),對(dui)考(kao)試(shi)工(gong)作(zuo)進(jin)行(xing)指(zhi)導(dao)、監督、檢查。
第九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fa)規(gui),恪(ke)守(shou)職(zhi)業(ye)道(dao)德(de),誠(cheng)實(shi)守(shou)信(xin),從(cong)事(shi)計(ji)量(liang)技(ji)術(shu)工(gong)作(zuo),符(fu)合(he)注(zhu)冊(ce)計(ji)量(liang)師(shi)職(zhi)業(ye)資(zi)格(ge)考(kao)試(shi)報(bao)名(ming)條(tiao)件(jian)的(de)中(zhong)華(hua)人(ren)民(min)共(gong)和(he)國(guo)公(gong)民(min),均(jun)可(ke)申(shen)請(qing)參(can)加(jia)相(xiang)應(ying)級(ji)別(bie)注(zhu)冊(ce)計(ji)量(liang)師(shi)的(de)考(kao)試(shi)。香(xiang)港(gang)、澳門、台灣居民和外籍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一級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一) 取得理學或工學門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曆,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4年;
(二) 取得理學或工學門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曆,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3年;
(三) 取得理學或工學門類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2年;
(四) 取得理學或工學門類專業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1年;
(五) 取得理學或工學門類專業博士學位,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1年;
(六) 取得其他學科門類專業相應學曆、學位的人員,其工作年限和從事計量技術工作的最低年限相應增加1年。
第十一條 二級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取得中專及以上學曆或學位,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1年。
第十二條 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zhi轄xia市shi人ren力li資zi源yuan社she會hui保bao障zhang部bu門men頒ban發fa相xiang應ying級ji別bie注zhu冊ce計ji量liang師shi職zhi業ye資zi格ge證zheng書shu。該gai證zheng書shu由you人ren力li資zi源yuan社she會hui保bao障zhang部bu統tong一yi印yin製zhi,市shi場chang監jian管guan總zong局ju與yu人ren力li資zi源yuan社she會hui保bao障zhang部bu共gong同tong用yong印yin,在zai全quan國guo範fan圍wei內nei有you效xiao。
第十三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四條 guojiaduifadingjiliangjiandingjigouheshichangjianguanbumenshouquanjishujigouzhongzhixingjiliangjiandingrenwudezhucejiliangshishixingzhuceguanli。qudezhucejiliangshizhiyezigezhengshuderenyuan,xujingzhucequde《注冊計量師注冊證》(以下簡稱《注冊證》)後,方可開展相應的計量檢定活動。
第十五條 市場監管總局為一級注冊計量師的注冊審批機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管部門為二級注冊計量師的注冊審批機構。
第十六條 申請注冊者,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三)受聘於國家依法設置的計量檢定機構或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
(四)取得所申請注冊的《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合格證》(原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計量檢定員證》中核準的專業項目可視同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合格證明)。
第十七條 《注冊證》注冊有效期為5年。《注冊證》在有效期限內是注冊計量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計量師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八條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的,應當予以撤銷,當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注冊審批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相應級別注冊計量師注冊的有關情況。
第四章 執 業
第二十條 注冊計量師應當依據國家計量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工作單位計量技術工作資質規定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相應的執業活動。
第二十一條 一級注冊計量師執業範圍:開展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的檢定、校準以及其他計量技術工作,出具計量技術報告或相關證書,指導和培訓本專業其他計量技術人員開展量值傳遞工作。
第二十二條 二級注冊計量師執業範圍:開展計量標準器具的檢定和工作計量器具的檢定、校準以及其他計量技術工作,出具計量技術報告或相關證書。
第二十三條 一級注冊計量師應當具備以下能力:
(一)有豐富的計量技術工作經驗,熟悉國家計量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法律規定,熟練運用計量基本知識,進行測量不確定度分析與評定;
(二)熟悉本專業計量技術,了解國際相關標準或技術規範,以及計量技術發展前沿情況,具有計量技術課題研究能力和解決本領域複雜、疑難技術問題的能力;
(三)熟練掌握本領域計量技術規範,具有建立、使用和維護相關計量基準、計量標準,開展量值傳遞以及出具計量技術報告或相關證書的能力;能夠指導本專業二級注冊計量師開展量值傳遞工作。
第二十四條 二級注冊計量師應當具備以下能力:
(一)有一定的計量技術工作經驗,熟悉國家計量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法律規定,掌握計量基礎知識,具有正確使用和表述測量不確定度的能力;
(二)熟悉本專業計量技術,熟練掌握本領域計量技術法規,具有建立、使用和維護相關計量標準,開展量值傳遞以及出具計量技術報告或相關證書的能力。
第二十五條 因注冊計量師出具的計量技術報告或相關證書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範要求,給用戶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注冊計量師應當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第五章 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七條 注冊計量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相應級別注冊計量師稱謂;
(二)在注冊的工作單位和規定範圍內依法從事計量技術工作,履行崗位職責;
(三)參加繼續教育;
(四)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五)在相關計量技術工作文件上簽字;
(六)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第二十八條 注冊計量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二)執行計量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技術規範;
(三)保證計量技術工作的真實、可靠,以及原始數據和有關技術資料的準確、真實、完整,並承擔相應責任;
(四)保守在計量技術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技術或商業秘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專業技術人員取得一級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可認定其具備工程師職稱;取(qu)得(de)二(er)級(ji)注(zhu)冊(ce)計(ji)量(liang)師(shi)職(zhi)業(ye)資(zi)格(ge),可(ke)按(an)照(zhao)工(gong)程(cheng)技(ji)術(shu)人(ren)員(yuan)職(zhi)稱(cheng)製(zhi)度(du)有(you)關(guan)要(yao)求(qiu),認(ren)定(ding)其(qi)具(ju)備(bei)助(zhu)理(li)工(gong)程(cheng)師(shi)或(huo)技(ji)術(shu)員(yuan)職(zhi)稱(cheng)。專(zhuan)業(ye)技(ji)術(shu)人(ren)員(yuan)取(qu)得(de)注(zhu)冊(ce)計(ji)量(liang)師(shi)職(zhi)業(ye)資(zi)格(ge),可(ke)作(zuo)為(wei)申(shen)報(bao)高(gao)一(yi)級(ji)職(zhi)稱(cheng)的(de)條(tiao)件(jian)。
第三十條 注冊計量師的注冊管理以及繼續教育等具體辦法,由市場監管總局另行製定。
第三十一條 原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計量檢定員證》繼續有效。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人事部、原質檢總局印發的《注冊計量師製度暫行規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注冊計量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國人部發〔2006〕40號)同時廢止。根據國人部發〔2006〕40號文件取得的一級注冊計量師、二級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證書繼續有效。
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市shi場chang監jian管guan總zong局ju共gong同tong委wei托tuo人ren力li資zi源yuan社she會hui保bao障zhang部bu人ren事shi考kao試shi中zhong心xin承cheng擔dan注zhu冊ce計ji量liang師shi職zhi業ye資zi格ge考kao試shi的de具ju體ti考kao務wu工gong作zuo。市shi場chang監jian管guan總zong局ju委wei托tuo具ju備bei相xiang應ying能neng力li的de單dan位wei承cheng擔dan注zhu冊ce計ji量liang師shi職zhi業ye資zi格ge考kao試shi工gong作zuo的de命ming題ti、審題和主觀題閱卷等具體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管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負責本地區考試組織工作,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二條 一級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設《計量法律法規及綜合知識》《測量數據處理與計量專業實務》《計量專業案例分析》3個科目。
第三條 二級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設《計量法律法規及綜合知識》《計量專業實務與案例分析》2個科目。
第四條 參加一級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在連續3個考試年度內,參加各科目考試並合格,方可取得一級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證書;
參加二級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參加各科目考試並合格,方可取得二級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五條 已取得工程係列或自然科學研究係列高級職稱的人員,參加一級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時,可免試《計量法律法規及綜合知識》科目,隻參加《測量數據處理與計量專業實務》《計量專業案例分析》科目考試。免試科目的人員須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方可取得一級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證書。
取得原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計量檢定員證》的人員,參加二級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時,可免試《計量專業實務與案例分析》科目,隻參加《計量法律法規及綜合知識》科目考試。免試科目的人員須在1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方可取得二級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六條 符fu合he注zhu冊ce計ji量liang師shi職zhi業ye資zi格ge考kao試shi報bao名ming條tiao件jian的de報bao考kao人ren員yuan,按an照zhao當dang地di人ren事shi考kao試shi機ji構gou規gui定ding的de程cheng序xu和he要yao求qiu完wan成cheng報bao名ming。參can加jia考kao試shi人ren員yuan憑ping準zhun考kao證zheng和he有you效xiao證zheng件jian在zai指zhi定ding的de日ri期qi、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七條 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
第八條 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加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有關的培訓。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九條 考kao試shi實shi施shi機ji構gou及ji其qi工gong作zuo人ren員yuan,應ying當dang嚴yan格ge執zhi行xing國guo家jia人ren事shi考kao試shi工gong作zuo人ren員yuan紀ji律lv規gui定ding和he考kao試shi工gong作zuo的de各ge項xiang規gui章zhang製zhi度du,遵zun守shou考kao試shi工gong作zuo紀ji律lv,切qie實shi做zuo好hao從cong考kao試shi試shi題ti的de命ming製zhi到dao使shi用yong等deng各ge環huan節jie的de安an全quan保bao密mi工gong作zuo,嚴yan防fang泄xie密mi。
第十條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手機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