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125條第2款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上述規定,被認為是《食品安全法》第125條第1款的但書,是在該條第1kuanweifaxingweishiyongxiangduijiaoqingdefalvzerenjichushang,youzaicigenjubiaoqianweifaxingweideqingweichengdu,shiyonggengqingdexingzhengchufa,yijinyibutixianguofaxiangdangyuanze。cixiangneirongshifalvxiudingguochengzhongxinzengde。zaijutizhifaguochengzhong,“瑕疵”的認定,需要執法者在係統學習理解法律條文的基礎上,綜合考量。
1. 兩個基本前提
根據法律精神,食品標簽內容不符合法律相關要求,隻有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並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方可認定屬於“瑕疵”,可以依據“但書”條款處罰。兩個基本前提缺一不可。這兩個前提的把握,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1.1內容的真實性。
如果標簽標注的內容存在虛假情形,包括名稱、成分、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存在真實性問題,不能被認為屬於“瑕疵”,應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24條和第125條第1款相關規定實施處罰。
1.2標準的符合性。
標簽內容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一是標簽形式的符合性。食品標簽形式方麵應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等(deng)國(guo)家(jia)食(shi)品(pin)安(an)全(quan)標(biao)準(zhun)要(yao)求(qiu)。所(suo)謂(wei)的(de)形(xing)式(shi)符(fu)合(he)要(yao)求(qiu),包(bao)括(kuo)食(shi)品(pin)安(an)全(quan)標(biao)準(zhun)規(gui)定(ding)必(bi)須(xu)標(biao)示(shi)的(de)所(suo)有(you)內(nei)容(rong)必(bi)須(xu)做(zuo)到(dao)項(xiang)目(mu)齊(qi)全(quan),標(biao)注(zhu)方(fang)式(shi)合(he)規(gui)。二(er)是(shi)具(ju)體(ti)內(nei)容(rong)的(de)符(fu)合(he)性(xing)。比(bi)如(ru)標(biao)簽(qian)標(biao)示(shi)的(de)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的(de)品(pin)種(zhong)、適用範圍和用量如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就不能以“瑕疵”論。
1.3是否違反禁止性條款。
《食品安全法》第四章“食品生產經營”的相關規定,有不少“禁止性條款”。在食品標簽中,如果存在違反這些“禁止性條款”的內容,不應作為“瑕疵”處理。比如,“食品安全法”第71條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容易辨識。”若食品標簽文字中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或標簽內容模糊、生產日期與保質期等內容無法辨識,均不應視為“瑕疵”。
1.4 誤導消費的幾個特征。
有可能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情形包括:
1.4.1功能性誤導。
尤其是新“食品安全法”要求實行嚴格監管的保健食品、特te殊shu醫yi學xue用yong途tu配pei方fang食shi品pin和he嬰ying幼you兒er配pei方fang食shi品pin等deng特te殊shu食shi品pin,是shi最zui易yi在zai標biao簽qian上shang出chu現xian功gong能neng性xing誤wu導dao的de品pin種zhong。對dui此ci類lei產chan品pin,必bi須xu嚴yan格ge審shen核he標biao簽qian內nei容rong的de合he規gui性xing。凡fan存cun在zai誇kua大da保bao健jian功gong能neng、醫學用途及營養配方對嬰幼兒生長發育影響等內容的,均不屬“瑕疵”範疇。
1.4.2概念性誤導。
不少食品標簽存在“概念性”誤導消費者的情形。比如,在產品標簽上標示“純綠色”、“無汙染”、“不含如何添加劑”、“國家金牌企業產品”、“榮獲××大獎”之類。食品標簽中隻要發現上述內容,不但涉嫌內容虛假,也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相關國家標準規定。此類情形顯然不應被認定為“瑕疵”。
1.4.3價格性誤導。
在食品標簽上標示“甩賣價”、“最低價”、“特價優惠”以及“買一贈×”等進行價格誤導的,同樣不能作為“瑕疵”處理。況且這些內容本身也涉嫌虛假和違規。
2.舉例說明“瑕疵”的認定
2.1 有職業打假者向食品監管部門投訴食品營養成分有問題。稱其購買的某品牌“糕點”,其標簽上的“營養成分表”中,將能量單位的“kj”標示為“KJ”,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在對銷售商提出索賠的同時,要求監管機關依法對經營者進行處罰,並對舉報者予以獎勵。
經對被投訴產品標簽仔細核查,發現標簽內容除了千焦單位大小寫與“食品營養標簽通則”存在不一致外,其它均符合規定要求,標示的“KJ”是在中文“千焦”後的掛號內。依據規定,營養成分的表達單位可以選擇中文或英文,也可以兩者同時使用。我們認為,上述標簽內容符合“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前提,應屬於“瑕疵”範疇。
2.2有職業打假人向食品監管機關投訴:某超市銷售的“桂圓幹”標簽標示其每百克脂肪含量0.2克有誤。依據規定,當某營養成分含量數值≤“0”界限值時,其含量應標示為“0”。脂肪含量的“0”界限值為≦0.5克。盡管桂圓(幹品)每100克的脂肪含量確為0.2克,但因其在“0”界限值之下,因此,應標注脂肪含量為“0”。
經核查,被投訴產品確實存在上述問題,但其標簽“營養成分表”中也同時在“營養素參考值”欄下標示脂肪為“0%”,說明企業對“0”界jie限xian值zhi還hai是shi有you概gai念nian的de。作zuo為wei一yi般ban農nong產chan品pin的de粗cu加jia工gong品pin,如ru此ci標biao示shi應ying該gai不bu至zhi於yu誤wu導dao消xiao費fei者zhe,也ye不bu會hui造zao成cheng食shi品pin安an全quan問wen題ti。對dui此ci問wen題ti,似si可ke認ren定ding為wei“瑕疵”。
2.3 某品牌白酒被職業打假人投訴。舉報者稱:其標簽上標示的成分含有“茵陳”。茵陳不在原衛生部頒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中,屬於在普通食品中添加藥品。投訴人向食品監管部門提出了包括向生產經營者索賠等一係列訴求。
經對相關產品進行溯源核查,發現被舉報企業的產品中添加茵陳已經“曆史悠久”,相(xiang)關(guan)產(chan)品(pin)也(ye)曾(zeng)經(jing)獲(huo)原(yuan)衛(wei)生(sheng)部(bu)批(pi)複(fu)同(tong)意(yi)。更(geng)重(zhong)要(yao)的(de)是(shi),盡(jin)管(guan)茵(yin)陳(chen)未(wei)出(chu)現(xian)在(zai)國(guo)家(jia)有(you)關(guan)藥(yao)食(shi)同(tong)源(yuan)名(ming)單(dan)中(zhong),但(dan)確(que)是(shi)貨(huo)真(zhen)價(jia)實(shi)的(de)藥(yao)食(shi)同(tong)源(yuan)品(pin)種(zhong)。在(zai)我(wo)國(guo)的(de)很(hen)多(duo)地(di)區(qu),均(jun)有(you)將(jiang)茵(yin)陳(chen)與(yu)米(mi)粉(fen)加(jia)工(gong)成(cheng)糕(gao)團(tuan)食(shi)用(yong)的(de)習(xi)俗(su)。在(zai)春(chun)夏(xia)之(zhi)交(jiao),許(xu)多(duo)的(de)糕(gao)點(dian)商(shang)店(dian)均(jun)有(you)“蒿團”(即新鮮茵陳加入米粉製成)出售,百姓視為美食。如此傳統食品,難道會因為未上某個名單而取締麼?
其實,類似茵陳的“藥食同源”物品很多,在原衛生部名單中收載的品種卻很少。筆者以為,相關部門有必要盡快對“藥食同源”名ming單dan予yu以yi擴kuo充chong,同tong時shi有you必bi要yao搜sou集ji更geng多duo的de在zai一yi些xie地di區qu存cun在zai傳chuan統tong食shi用yong習xi慣guan的de物wu品pin,將jiang其qi納na入ru名ming單dan之zhi中zhong。隻zhi要yao不bu影ying響xiang食shi品pin安an全quan,不bu應ying對dui此ci有you更geng多duo限xian製zhi。
2.4 筆誤一般應視為“瑕疵”。對食品標簽上出現的筆誤(錯別字),隻要不影響食品安全、不至於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監管部門在結合標簽其它內容進行綜合評判後,一般應視為“瑕疵”。
3.“瑕疵”的法律責任
食品標簽存在的“瑕疵”,依法仍然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責令改正”是對食品標簽“瑕疵”違法者的首次處罰。對於食品生產者,應要求其今後的產品不在存在已被發現的“瑕疵”。對於食品經營者,應要求其後經營(進貨)的產品不再有相同的“瑕疵”。至於說,在“責令改正”之前生產經營的存在標簽“瑕疵”的食品,鑒於其並不存在安全性問題,可允許其銷售完畢。
對拒不改正食品標簽“瑕疵”的生產經營者,處2000元以下罰款。這是新“食品安全法”中唯一不設下限的處罰條款,說明對食品標簽“瑕疵”問題不應過於苛責,應該有一定的寬容性。
當然,如果食品生產經營者屢出“瑕疵”,相關監管部門也可以在綜合評判相關違法情節過程中予以“自由裁量”,不作為“瑕疵”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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