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加強本經營單位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確保本經營單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確保廣大消費者購買到安全放心的食品,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本經營單位內經營者應保持場內整潔衛生,經營的食品必須符合國家、地方或行業製定的質量衛生標準。
第(di)三(san)條(tiao)本(ben)經(jing)營(ying)單(dan)位(wei)配(pei)備(bei)專(zhuan)職(zhi)食(shi)品(pin)質(zhi)量(liang)監(jian)督(du)員(yuan)負(fu)責(ze)食(shi)品(pin)質(zhi)量(liang)的(de)督(du)促(cu)管(guan)理(li)工(gong)作(zuo),並(bing)做(zuo)好(hao)進(jin)貨(huo)食(shi)品(pin)索(suo)證(zheng)和(he)查(zha)驗(yan)登(deng)記(ji)工(gong)作(zuo),經(jing)常(chang)查(zha)驗(yan)上(shang)櫃(gui)食(shi)品(pin)的(de)內(nei)外(wai)質(zhi)量(liang),嚴(yan)格(ge)執(zhi)行(xing)食(shi)品(pin)準(zhun)入(ru)各(ge)項(xiang)標(biao)準(zhun),保(bao)證(zheng)不(bu)銷(xiao)售(shou)任(ren)何(he)不(bu)合(he)格(ge)食(shi)品(pin)。
第四條規模較大的商場或市場,要設立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專職檢測人員,對蔬菜等重要食品實施售前檢測,加強入市自檢,及時發現質量問題,防止不合格食品進入流通環節。
第五條經質量自檢不合格的食品,應立即撤櫃停止銷售,進行銷毀或作無害化處理,不得進入本經營單位銷售。
第六條本經營單位設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對每天的食品質量自檢結果(包括品種、產地、檢測情況等)進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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