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九
食品GMP認證體係資料保密處理要點
一﹑為防止食品GMP認證體係專業執行機構(以下簡稱執行機構)有關人員未妥善保密處理食品廠商所提供GMP有關資料,以確保廠商權益,依據食品GMP認證體係實施規章第十九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凡食品廠商所提供GMP有關資料,均應以密件處理。該文件之保密工作應由認證執行機構執行部門成員負責,並由該部門主管負責管理,食品GMP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推行委員會)召集單位負責監督考核。
三﹑認證執行機構對食品廠商GMP資料(以下簡稱資料)之保密處理應采取下列措施:
(一)資料應設置專用箱櫃儲存並上鎖。
(二)資料應依性質指派專人管理。
(三)應設置「食品廠商GMP資料取用紀錄簿」,無論任何人使用時均應登記。
(四)非食品GMP執行部門有關人員,須經食品GMP執行部門主管簽署同意,方得借閱資料。
(五)資料不得複製或隨意描繪,且應在資料箱櫃存放房間閱覽。
(六)資料取用後,須於當天歸還並存入專用箱櫃。
四﹑獎懲辦法:
(一)凡保密工作執行績效良好者,得酌予獎勵,並列入年度考績參考。
(二)凡(fan)泄(xie)漏(lou)資(zi)料(liao)內(nei)容(rong),情(qing)節(jie)輕(qing)微(wei)者(zhe)應(ying)嚴(yan)加(jia)訓(xun)誡(jie),情(qing)節(jie)嚴(yan)重(zhong)有(you)導(dao)致(zhi)損(sun)害(hai)廠(chang)商(shang)權(quan)益(yi)者(zhe),除(chu)應(ying)負(fu)有(you)關(guan)刑(xing)責(ze)外(wai),並(bing)予(yu)以(yi)解(jie)聘(pin),執(zhi)行(xing)機(ji)構(gou)之(zhi)監(jian)督(du)人(ren)員(yuan)並(bing)應(ying)依(yi)有(you)關(guan)規(gui)定(ding)議(yi)處(chu)。
手機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