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條 食品生產加工或者銷售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限期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食品)貨值金額15%至20%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責任。
(一)未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的;
(二)委托無證企業生產加工食品的;
(三)食品生產許可證超過有效期而繼續生產的;
(四)超出許可範圍擅自生產的;
(五)銷售無證產品的。
第五十六條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按規定在食品包裝上標明生產許可證編號和加印(貼)QS標誌的,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五十七條 偽造、冒用食品生產許可證及QS標誌的,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轉讓或者塗改生產許可證編號或者標誌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違法接受並使用他人提供的生產許可證編號的,按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八條 企業未按時進行年審或者年審不合格、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申請而繼續生產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實施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五十九條 使用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食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六十條 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企qi業ye不bu具ju備bei產chan品pin出chu廠chang檢jian驗yan能neng力li且qie未wei按an規gui定ding進jin行xing委wei托tuo出chu廠chang檢jian驗yan而er擅shan自zi出chu廠chang銷xiao售shou的de,或huo者zhe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企qi業ye具ju備bei產chan品pin出chu廠chang檢jian驗yan能neng力li而er未wei按an規gui定ding實shi施shi產chan品pin出chu廠chang檢jian驗yan的de,由you質zhi量liang技ji術shu監jian督du部bu門men責ze令ling限xian期qi改gai正zheng;逾期不改的或者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六十二條 食品質量安全不符合強製性標準要求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六十三條 企業在生產加工過程中,存在摻雜使假等行為的;由於產品質量安全原因發生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在國家監督抽查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監督檢查中,質量安全指標連續2次抽查檢驗不合格的;企業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後果和情節嚴重的,由發證部門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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