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嬰幼兒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項備案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
現將《嬰幼兒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項備案工作指南》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2024年9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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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嬰幼兒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項備案工作指南.pdf
附:
嬰幼兒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項備案工作指南
為進一步指導嬰幼兒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項備案管理工作,保障嬰幼兒配方食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製定本指南。
一、備案主體
備案人為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並銷售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生產企業。
二、備案內容
備案人在其生產嬰幼兒配方食品前,將下列材料向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一)嬰幼兒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項備案登記表,以及備案人對提交材料真實性負責的法律責任承諾書(附件1)。(二)采購使用的食品原料名稱、品牌、產地/國別、包裝規格、質量要求/原料執行標準號、供應商名稱、生產商名稱和使用該食品原料的產品配方注冊證號(附件2)。
(三)采購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名稱、品牌、產地/國別、包裝規格、質量要求/食品添加劑執行標準號、供應商名稱、生產商名稱和使用該食品添加劑的產品配方注冊證號(附件3)。
(四)實際生產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產品配方組成及用量(附件 4)。備(bei)案(an)的(de)產(chan)品(pin)配(pei)方(fang)為(wei)嬰(ying)幼(you)兒(er)配(pei)方(fang)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企(qi)業(ye)實(shi)際(ji)生(sheng)產(chan)的(de)產(chan)品(pin)配(pei)方(fang),包(bao)括(kuo)本(ben)企(qi)業(ye)注(zhu)冊(ce)的(de)產(chan)品(pin)配(pei)方(fang)和(he)同(tong)一(yi)集(ji)團(tuan)內(nei)部(bu)調(tiao)配(pei)的(de)產(chan)品(pin)配(pei)方(fang)。備(bei)案(an)材(cai)料(liao)中(zhong)僅(jin)需(xu)列(lie)明(ming)實(shi)際(ji)生(sheng)產(chan)使(shi)用(yong)的(de)標(biao)示(shi)百(bai)分(fen)比(bi)的(de)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中(zhong)含(han)有(you)的(de)食(shi)品(pin)原(yuan)料(liao)、食品添加劑以及輔料等組成成分名稱和含量。
(五)實際生產嬰幼兒配方食品的所有包裝規格產品標簽以及包裝形式和開始使用時間(附件5)。備案的標簽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標準等明確的對嬰幼兒配方食品標簽和說明書的相關要求。備案的標簽除批號和生產日期外,應與上市產品的標簽內容一致。
三、備案流程
(一)備案人應在備案材料上簽章,對備案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負責。備案材料可以電子版或紙質版形式提交。
(二)備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備案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備案;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告知備案人補正相關材料。
(三)備案管理部門在備案完成後20 個工作日內,在其網站上公開備案的生產企業名稱、產品名稱、產品標簽信息。
(四)備案事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簽)發生變化時,備案人應在變化後產品生產前重新備案該類事項,並說明變化情況。
四、備案管理要求
(一)備案人應當承諾備案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簽等符合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
(二)備案人應當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將食品原料等備案事項的內容納入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的工作機製;食品安全總監應當加強對備案內容以及涉及食品安全保障措施落實情況的管理,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三)備案部門應當將備案信息存檔,並及時發送至負責日常監管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四)參與備案工作的相關部門和人員,應當保守在備案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五)負責日常監管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監督檢查計劃對備案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依法依規查處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行為。
五、其他
(一)鼓勵境外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參照備案的有關規定,在其生產的嬰幼兒配方食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上市前,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簽等事項,向其產品標簽上標注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者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二)本指南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附件:
1. 嬰幼兒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項備案登記表
2. 嬰幼兒配方食品 食品原料備案信息表
3. 嬰幼兒配方食品 食品添加劑備案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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