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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項目 |
項目序號 |
監督檢查內容 |
檢查依據 |
檢查方式 |
檢查指南 |
常見問題 |
處罰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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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者資質 |
*1.1 |
具有合法主體資質,生產許可證在有效期內。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 |
查閱許可檔案,食品生產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內。 |
具有食品生產許可證,且許可證件應在有效期內。 |
許可證過期未延續。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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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在許可範圍內。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 |
檢查車間和倉庫中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是否和許可證上載明的食品類別和明細一致。 |
檢查企業生產線和成品庫中的產品是否在許可類別和明細範圍內; 食品類別發生變化,按照規定向市場監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
生產的產品超出許可範圍。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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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 |
實際生產的特殊食品按規定注冊或備案,注冊證書或備案憑證符合要求。 |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八十、八十一條 |
檢查生產的特殊食品,有注冊證書或備案憑證,在有效期內或者符合要求。 |
所suo生sheng產chan的de保bao健jian食shi品pin持chi有you效xiao保bao健jian食shi品pin注zhu冊ce證zheng書shu或huo備bei案an憑ping證zheng,生sheng產chan的de嬰ying幼you兒er配pei方fang乳ru粉fen產chan品pin配pei方fang注zhu冊ce證zheng書shu有you效xiao,生sheng產chan的de特te殊shu醫yi學xue用yong途tu配pei方fang食shi品pin注zhu冊ce證zheng書shu有you效xiao。 |
注冊證書或備案憑證超過有效期或失效。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八)、(九)、(十)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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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環境條件(廠區、車間、設施、設備) |
2.1 |
廠區無揚塵、無積水,廠區、車間衛生整潔。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 GB14881《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3.2、4.2 |
檢查廠區、車間環境,是否符合衛生規範。 |
1.廠區內的道路一般應鋪設混凝土、瀝青、或者其他硬質材料;空地應采取必要措施,如鋪設水泥、地磚或鋪設草坪等方式,保持環境清潔,正常天氣下不得有揚塵和積水等現象; 2.生產車間地麵應當無積水、無蛛網積灰、無破損等;需要經常衝洗的地麵,應當有一定坡度,其最低處應設在排水溝或者地漏的位置; 3.查看車間的牆麵及地麵有無汙垢、黴變、積水,不得有食品原輔料、半成品、成品等散落。 |
1.正常天氣下廠區有揚塵和積水問題; 2.車間地麵有破損或有當場不能去除的汙垢、黴變、積水等。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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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廠區、車間與有毒、有害場所及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或具備有效防範措施。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 GB14881《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3.1、6.5 |
檢查廠區和車間附近是否有汙染源,垃圾是否按要求存放並定期清理。 |
1.檢查廠區附近是否有有毒有害汙染源,或者汙染源是否對生產有影響(生產廠區周邊不得有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垃圾處理場和其他擴散性汙染源); 2.車間不得有各種雜物堆放; 3.廠區和車間垃圾應密閉存放、定期清理,易腐敗的廢棄物應盡快清除,不得散發異味,不得有蒼蠅、老鼠等蟲害滋生; 4.如存在一定汙染源,應采取有效防範措施,防止對食品生產產生影響。 |
1.廠區附近有影響生產或可能汙染食品的汙染源,且未采取有效防範措施的; 2.廠區或車間垃圾未定期清理,存在汙染源; 3.廠區或車間對方與生產無關的雜物,未及時清理。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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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與準予食品生產許可時保持一致。 |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
查閱許可申報材料,對照現場查看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 |
1.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應和許可檔案內容保持一致; 2.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發生變化,需要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的,應當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
設備布局、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施設備發生變化,未及時按規定變更。 |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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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衛生間保持清潔,未與食品生產、包裝或貯存等區域直接連通。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四)項; GB14881《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5.1.5 |
檢查廠區、車間的衛生間設置和衛生情況是否符合要求。 |
1.衛生間應根據需要設置,應設置必要的洗手設施,環境保持清潔; 2.衛生間不得與食品生產、包裝或貯存等區域直接連通,不得對生產區域產生影響。 |
1.衛生間不清潔,對食品生產產生汙染隱患; 2.衛生間與食品生產、包裝或貯存等區域直接連通。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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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有更衣、洗手、幹手、消毒等衛生設備設施,滿足正常使用。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 GB 14881《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5.1.5 |
檢查更衣、洗手、幹手、消毒設備、設施,是否能夠滿足需要並能正常使用。 |
檢查企業更衣室設施,是否按規定擺放,更衣室內空氣是否進行殺菌消毒,查看是否有洗手設施、幹手、消毒設施,並能正常使用。 1.有與生產量或工作人員數量相匹配的更衣設施,保證工作服與個人服裝及其他物品分開放置;工作服、帽等有有效消毒措施; 2.更衣室是否消毒,一般可采用紫外線燈、臭氧發生器等進行消毒(如使用紫外線燈,檢查是否及時更換,如果燈管發黑應當更換;紫外線燈能否打開正常使用); 3.洗手設施的水龍頭數量應與同班次食品加工人員數量相匹配,必要時應設置冷熱水混合;洗手池應采用光滑、不透水、易清潔的材質製成,其設計及構造應易於清潔消毒;應在臨近洗手設施的顯著位置標示簡明易懂的洗手方法; 4.消毒液的配置和更換應當有使用說明和製度要求,並遵照執行(消毒液可以是食用酒精或者次氯酸鈉為主的高效消毒劑)。 |
1.個人衣物同工作服混放,更衣室沒有消毒設施或消毒設施不能正常使用; 2.洗手、幹手、消毒設備、設施不能正常使用; 3.無消毒液配置和使用製度,或記錄。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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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通風、防塵、排水、照明、溫控等設備設施正常運行,存放垃圾、廢棄物的設備設施標識清晰,有效防護。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六)項;GB14881《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5.1 |
查看相應設備、設施是否正常運行。 |
1.應具有適宜的自然通風或人工通風措施;通風設施應避免空氣從清潔度要求低的作業區域流向清潔度要求高的作業區域; 2.合理設置進氣口位置,進氣口是否與排氣口和戶外垃圾存放裝置等汙染源保持適宜的距離和角度; 3.進、排氣口是否裝有防止蟲害侵入的網罩等設施。若生產過程需要對空氣進行過濾淨化處理,應加裝空氣過濾裝置並定期清潔; 4.排水設施是否符合要求,適應生產需要;排水係統入口是否安裝帶水封的地漏等裝置;室內排水流向是否由清潔度高的區域流向清潔度低的區域,且防止逆流等; 5.根據生產需要安裝的除塵設施運行正常; 6.廠房內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是否能滿足生產需要(光源應使食品呈現真實顏色); 7.暴露食品和原料的正上方安裝的照明設施是否使用安全型照明設施或采取防護措施; 8.應根據食品生產的特點,配備適宜的加熱、冷卻、冷凍等設施,以及用於監測溫度的設施;根據生產需要,可設置控製室溫的設施; 9.配備設計合理、防止滲漏、易於清潔的存放廢棄物的專用設施並做有效防護;車間內存放廢棄物的設施和容器是否標識清晰。必要時應在適當地點設置廢棄物臨時存放設施,並依廢棄物特性分類存放。 |
1.通風、防塵、排水、照明、溫控等設備設施缺乏或不能正常運行; 2.存放垃圾、廢棄物的設備設施無標識或標識不清; 3.存放垃圾、廢棄物的設備設施未作有效防護; 4.暴露食品和原料的正上方的照明設施沒有使用安全型照明設施或采取防護措施; 5.排水係統入口未安裝帶水封的地漏等裝置,或未定期清潔。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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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車間內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等化學品明顯標示、分類貯存,與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裝材料等分隔放置,並有相應的使用記錄。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 GB14881《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5.1 |
查看洗滌劑、消毒劑等化學品存放情況,是否有使用記錄。 |
1.生產過程中使用的清洗劑、消毒劑等化學品應專門存放,明確標識,專人管理,不能與食品原料、成品、半成品或包裝材料放在一起;領用要有專門記錄。 2.除清潔消毒必需和工藝需要,不應在生產場所使用和存放可能汙染食品的化學品。 |
1.洗滌劑、消毒劑等化學品與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裝材料等存在混放,或標識不清的情況; 2.洗滌劑、消毒劑等化學品領用記錄缺失。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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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生產設備設施定期維護保養,並有相應的記錄。 |
GB14881《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5.2 |
查閱設施、設備保養和維護製度;查看生產設施設備保養記錄。 |
應有維修保養製度和記錄,記錄項目齊全、完整。 |
1.未有效落實設施、設備保養和維護製度,做好設備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定期檢修; 2.設備設施維護保養未有相應記錄或記錄不全; 3.設施設備破損嚴重,檢查時見設備不能正常工作,或不清潔。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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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監控設備(如壓力表、溫度計)定期檢定或校準、維護,並有相關記錄。 |
GB14881《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5.2、14.1 |
查閱監控設備檢定或校準、維護記錄;查看監控設備是否正常使用。 |
用於監測、控製、記錄的設備,如壓力表、溫度計、記錄儀等,應定期檢定或校準、維護,並有相關記錄。 |
1.監控設備未定期檢定或校準、維護; 2.監控設備檢定或校準、維護未記錄或記錄不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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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定期檢查防鼠、防蠅、防蟲害裝置的使用情況並有相應檢查記錄,生產場所無蟲害跡象。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 GB14881《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6.4 |
查看防鼠、防蠅、防蟲害裝置是否正常使用,並有記錄。 |
1.查看設備安裝位置是否到位;設備是否及時清理;設備安裝處是否有明顯標示;裝置使用記錄是否齊全; 2.檢查是否製定和執行蟲害控製措施,並定期檢查;生產車間及倉庫應采取有效措施(如紗簾、紗網、防鼠板、防蠅燈、風幕等),防止鼠類昆蟲等侵入。若發現有蟲鼠害痕跡時,應追查來源,消除隱患。應準確繪製蟲害控製平麵圖,標明捕鼠器、粘鼠板、滅蠅燈、室外誘餌投放點、生化信息素捕殺裝置等放置的位置; 3.廠區應定期進行除蟲滅害工作,並有相應的記錄; 4.防鼠、防蠅、防蟲工作時,不得直接或間接汙染食品或影響食品安全。 |
1.防鼠、防蠅、防蟲設備安裝不到位或不能正常運作; 2.缺少定期檢查防鼠、防蠅、防蟲害裝置使用情況的記錄; 3.生產場所發現蟲害跡象。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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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準清潔作業區、清潔作業區設置合理並有效分隔。有空氣淨化要求的,應當符合相應要求,並對空氣潔淨度、壓差、換氣次數、溫度、濕度等進行監測及記錄。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GB14881《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4.1、4.2、5.1 |
查看生產場所是否合理劃分作業區, 並采取有效分離或分隔。對空氣進行過濾淨化處理的,查閱監測記錄,檢查空氣潔淨度、壓差、換氣次數、溫度、濕度等的監測數值、監測頻次是否符合相應的《審查細則》和標準要求。清潔作業區是否保持幹燥。 |
1.車間應根據產品特點、生產工藝、生產特性以及生產過程對清潔度的要求合理劃分作業區。清潔作業區通常包括易腐性食品、即食半成品或成品的最後冷卻或包裝前的存放、前處理場所,無滅菌工藝食品的原料前處理、成型和產品罐裝場所,食品滅菌後進入包裝區域前的暴露區域,以及其他具有高汙染風險的食品加工處理場所;準清潔作業區通常包括包裝材料、原輔材料存放區、半成品或成品處理區等對環境空氣微生物控製沒有特殊要求的區域;一般作業區通常包括倉儲用房、外包裝用房等區域。 2.查看分離或分隔的有效性。 3.對空氣潔淨度、壓差、換氣次數、溫度、濕度等定期監測及記錄。 |
1.準清潔作業區、清潔作業區與一般作業區之間未有效分隔; 2.進出清潔作業區的人員、原料、包裝材料、廢棄物、設備等未采取防止交叉汙染的措施; 3.未對清潔作業區的空氣潔淨度、壓差、換氣次數、溫度、濕度等進行有效監測及記錄;清潔作業區壓差達不到要求;空氣潔淨度監測頻次和記錄不符合要求;溫濕度監控記錄不符合要求。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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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貨查驗 |
*3.1 |
查驗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供貨者的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明文件等;供貨者無法提供有效合格證明文件的,有檢驗記錄。 |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 GB14881《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7 |
抽查食品原輔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查看索證索票情況。 |
分別抽查1-2種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查看供貨者的許可證、產(chan)品(pin)合(he)格(ge)證(zheng)明(ming)文(wen)件(jian),應(ying)當(dang)查(zha)驗(yan)企(qi)業(ye)是(shi)否(fou)依(yi)照(zhao)食(shi)品(pin)安(an)全(quan)標(biao)準(zhun)進(jin)行(xing)自(zi)行(xing)檢(jian)驗(yan)或(huo)委(wei)托(tuo)檢(jian)驗(yan),並(bing)查(zha)驗(yan)相(xiang)關(guan)檢(jian)驗(yan)記(ji)錄(lu)。一(yi)般(ban)可(ke)參(can)考(kao)以(yi)下(xia)幾(ji)種(zhong)情(qing)況(kuang)來(lai)判(pan)斷(duan)該(gai)項(xiang)是(shi)否(fou)符(fu)合(he): 1.國內采購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添加劑生產原料,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 2.供貨者名稱與原料產品標簽生產商信息一致,相關證照在有效期內;產品合格證明文件與所購原料批次一致; 3.合格證明文件應包括批檢、型檢等,批檢必須一一對應,型檢頻次和要求按照相應的產品標準要求實施; 4.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用原輔材料及包裝材料,應當查驗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對應批次的有效的檢驗檢疫證明; 5.從流通經營單位(超市、批發零售市場等)批量或長期采購時,應當查驗並留存加蓋有公章的營業執照和食品流通許可證等複印件;少量或臨時采購時,應確認其資質並留存蓋有供貨方公章(或簽字)的每筆購物憑證或每筆送貨單; 6.從農貿市場采購的,應當索取並留存市場管理部門或經營戶出具的加蓋公章(或簽字)的購物憑證;從個體工商戶采購的, 當查驗並留存供應者蓋章(或簽字)的許可證、營業執照或複印件、購物憑證和每筆供應清單; 7.從超市采購畜禽肉類的,應留存蓋有供貨方公章(或簽字)的每筆購物憑證或每筆送貨單;從批發零售市場、農貿市場等采購畜禽肉類的,應索取並留存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以及蓋有供貨方公章(或簽字)的每筆購物憑證或每筆送貨單;從屠宰企業直接采購的,應當索取並留存供貨方蓋章(或簽字)的許可證、 營業執照複印件和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 |
1.不能提供抽查的原輔料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 供貨者無法提供有效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無檢驗記錄; 2.索證資料未及時更新,證照過有效期。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三)、(十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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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進貨查驗記錄及證明材料真實、完整,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符合要求。 |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二款; GB14881《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14.1 |
查看原輔料的查驗記錄,名稱批次等信息是否與現場抽查的原輔料符合。 |
對上一項抽查的品種,檢查下列內容:1.查驗是否有對應的進貨查驗記錄; 2.查驗記錄是否真實完整,即如實記錄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係方式等內容; 3.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少於產品保質期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少於二年。 |
1.無進貨查驗記錄; 2.進貨查驗記錄格式不完整、內容缺失; 3.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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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建立和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貯存、保管記錄、領用出庫和退庫記錄。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 GB14881《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 7 |
對抽查品種,查閱相對應的貯存、保管記錄和領用出庫記錄。 |
對抽查的品種,檢查是否建立和保存了貯存、保管記錄和領用出庫記錄。 1.有貯存要求的原輔料倉庫,應有溫濕度記錄; 2.原輔料有進出庫和領用記錄;有未使用退庫記錄。 3.倉庫出貨順序應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必要時應根據不同食品原輔料的特性確定出貨順序。 |
無原輔料貯存、保管記錄、領用出庫和退庫記錄;或者記錄缺失或記錄不完整。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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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2 |
生產特殊食品使用的原料、食品添加劑與注冊或備案的技術要求一致。 |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 |
檢查產品注冊或備案文件與原輔料品種。 |
1.使用的原輔料與特殊食品注冊或備案的要求一致; 2.原輔料的質量標準應與產品(配方)注冊批準或備案內容相一致; 3.原輔料經查驗符合質量標準要求; 4.嬰幼兒配方乳粉原料及標簽等已備案。 |
原輔料與特殊食品注冊或備案的要求不一致。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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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過程控製 |
*4.1 |
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品種與索證索票、進貨查驗記錄內容一致。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GB14881《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8.1 、 14.1 |
生產現場(稱量、投料等處)抽查1-3種使用的原輔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與索證索票、進貨查驗記錄對照。 |
檢查現場抽查的品種: 1.是否與索證索票、進貨查驗記錄一致; 2.是否與產品標簽的配料表一致。 |
1.現場抽查的原輔料與索證索票、進貨查驗記錄不一致; 2.使用的原輔料與產品標簽的配料表不一致。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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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建立和保存生產投料記錄,包括投料品名、生產日期或批號、使用數量等。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GB14881《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14.1 |
現場檢查生產投料記錄。 |
1.是否建立生產投料記錄; 2.記錄是否完整,是否包括投料種類、品名、生產日期或批號、使用數量等。 3.應建立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製度。 |
1.無生產投料記錄,或投料記錄不完整,如沒有記錄原輔料的生產批次信息,投料記錄與領料記錄或采購記錄不一致等; 2.未建立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製度。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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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未發現使用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回收食品、超過保質期與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投入生產。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三)項;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 |
查看原料倉庫、車間等區域,是否有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等。 |
1.食品生產、加工場所不得存放《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2.投料記錄中或生產現場不得有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 |
1.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生產食品; 2.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 3.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劑; 4.在生產加工場所存放依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製定的名錄中的物質。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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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未發現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情況。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 |
檢查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和投料記錄,或者抽檢產品。 |
抽查企業食品添加劑領用記錄、投料記錄,對照GB 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不得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或者抽檢產品,進一步驗證企業是否存在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 |
存在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情況,如添加劑未按產品的實際類別要求添加。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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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生產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限定於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吿的新食品原料範圍內。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條 |
檢查原料使用和投料相關記錄。 |
查看使用的原料,在我國無食用習慣的動物、植物、微生物及其提取物或特定部位,不在《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和衛計委公布的新資源食品名單中,應當先經過衛生部門批準後方可使用。 |
使用未通過批準的新食品原料。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八)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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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未發現使用藥品生產食品,未發現僅用於保健食品的原料生產保健食品以外的食品。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 |
查看原料倉庫、記錄、配料表等,不得有僅用於保健食品的原料以及藥品。 |
原料倉庫、車間等場所,以及進貨記錄、投料記錄以及產品配料表中不得有藥品和僅用於保健食品的原料(國家衛生部門公布的《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 |
1.食品中添加藥品; 2.使用僅用於保健食品的原料生產其他食品。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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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生產記錄中的生產工藝和參數與準予食品生產許可時保持一致。 |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
檢查記錄中生產工藝流程和參數,以及車間和倉庫中的成品,與許可資料比對。 |
1.檢查企業生產記錄,查看生產工藝和參數是否與申請許可時提交的工藝流程一致; 2.食品生產者工藝流程等事項發生變化,需要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
實際生產工藝和參數與企業申請許可時提供的工藝流程不一致,未及時提出變更或者報告。 |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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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建立和保存生產加工過程關鍵控製點的控製情況記錄。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 GB14881《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8.1、 14.1 |
查閱關鍵控製點記錄。 |
1.檢查關鍵控製點控製情況記錄,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檢驗記錄、溫度控製、車間潔淨度控製等(無微生物控製要求的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不檢查“車間潔淨度控製”); 2.查看是否建立關鍵控製點控製製度;生產的成品是否每批次都有關鍵控製點記錄(抽查1-3批次);關鍵控製點的記錄是否項目齊全、完整,與實際相符。 |
無關鍵控製點控製情況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或者記錄與實際不相符。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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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生產現場未發現人流、物流交叉汙染。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GB14881《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4.1 |
查看生產過程是否有交叉汙染,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叉汙染。 |
查看生產過程中是否有下列情況: 1.工人不得從物流通道進入生產車間; 2.原輔料、成品等不得從人流通道進入生產車間; 3.低清潔區的工人不得未經更衣、洗手消毒、戴口罩等進入高清潔區; 4.工人不得未經更衣、洗手消毒等進入生產車間; 5.未經過內包裝的成品不得出生產車間; 6.食品加工過程中,作業區間的隔離門是否保持關閉,以起到隔離效果。 |
生產現場人流、物流通道未分開設施,員工從車間物流通道隨意出入,存在交叉汙染。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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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
未發現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汙染。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GB14881《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4.1 、5.1 |
查看原料、半成品、成品之間是否存在交叉汙染情況。 |
1.查看原料進入車間前經過脫包或采用其他清潔外包處理後進入生產車間;除外包裝車間外,其他車間內是否有未經脫包的原料,原料表麵外包是否有汙物(有內包材的原料原則是需要去除外包材;沒有內包材的原料需清潔表麵後進入車間); 2.查看半成品存放區域,是否會受到汙染, 是否有標識;查看原料、半成品及成品, 是否有專門區域分別存放,是否存在交叉汙染。 |
1.原料未拆包直接進車間,存在汙染隱患; 2.半成品與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汙染。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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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
有溫、濕度等生產環境監測要求的,定期進行監測並記錄。 |
GB14881《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5.1 |
查看溫濕度控製設備是否正常開啟,必要時進行現場檢測。 |
根據生產要求查看生產現場: 1.是否有必備的溫濕度控製設備,是否有記錄; 2.溫濕度控製設備是否有溫濕度顯示; 3.現場溫濕度是否達到要求。 |
1.生產環境有溫濕度控製要求的,無必備的溫濕度控製設備,或者無溫濕度監測記錄; 2.現場溫濕度不能達到要求。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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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
工作人員穿戴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後進入生產車間。生產車間內未發現與生產無關的個人用品或者其他與生產不相關物品。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八)項; GB14881《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5.1、 6.3 |
查看工作衣帽及口罩是否按規定穿戴、是否按規定洗手消毒;查看生產車間內是否有與生產不相關物品。 |
現場查看: 1.工作人員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頭發不得露於帽外; 2.進入作業區域應規範穿著潔淨的工作服,並按要求洗手、消毒。 3.進入作業區域不應配戴飾物、手表,不應化妝、染指甲、噴灑香水;不得攜帶或存放與食品生產無關的個人用品。 4.生產車間內不能有與生產無關的個人、或其他與生產不相關物品。 |
1.未按規定標準穿戴工作衣帽及佩戴口罩,如員工穿拖鞋進行生產操作; 2.車間內有與生產不相關的雜物,如飲水區設於更衣室或生產車間內。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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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
食品生產加工用水的水質符合規定要求並有檢測報告,與其他不與食品接觸的用水以完全分離的管路輸送。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九)項; GB 14881《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5.1 |
查閱食品加工用水水質檢測報告;現場查看食品加工用水與其他不與食品接觸的用水是否以完全分離的管路輸送,且明確標識。 |
1.水質檢測報告(至少38項),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質應符合 GB5749 的規定; 2.食品加工用水與其他不與食品接觸的用水(如間接冷卻水、汙水或廢水等)應以完全分離的管路輸送,避免交叉汙染。各管路係統應明確標識以便區分。 |
1.未對生產用水水質進行定期檢測,生產用水水質不符合相關工藝要求; 2.生產用水與其他不與食品接觸的用水未以完全分離的管路輸送,各管路未進行明顯標示。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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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
食品添加劑生產使用的原料和生產工藝符合產品標準規定。複配食品添加劑配方發生變化的,按規定報告。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GB 14881《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7;《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食品添加劑使用原料級別問題的複函》(衛辦監督函〔2011〕321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食品添加劑生產有關問題的複函》(質檢辦食監函〔2012〕155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食品添加劑羥丙基甲基纖維素有關問題的複函》(食藥監辦食監一函〔2016〕7號);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複配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有關問題的複函(食藥監辦食監一函〔2016〕71號) |
抽查1-3批次產品原料及工藝;抽查1-3批次產品配方,同許可批次配方核對。 |
1.原yuan料liao應ying符fu合he產chan品pin執zhi行xing標biao準zhun要yao求qiu,凡fan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產chan品pin標biao準zhun中zhong對dui原yuan料liao級ji別bie作zuo出chu規gui定ding的de,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生sheng產chan企qi業ye必bi須xu使shi用yong相xiang應ying級ji別bie或huo質zhi量liang更geng高gao的de原yuan料liao;對原料級別未作具體規定的,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可自行選擇原料級別; 2.工藝符合產品執行標準要求。可以使用國家標準規定工藝生產的食品添加劑半成品、成品,也可以使用提純、除塵、篩(shai)分(fen)等(deng)物(wu)理(li)方(fang)法(fa)製(zhi)成(cheng)精(jing)度(du)更(geng)高(gao)的(de)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產(chan)品(pin)。對(dui)於(yu)標(biao)準(zhun)未(wei)規(gui)定(ding)生(sheng)產(chan)工(gong)藝(yi)的(de)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生(sheng)產(chan)企(qi)業(ye)應(ying)當(dang)加(jia)強(qiang)生(sheng)產(chan)過(guo)程(cheng)管(guan)理(li),不(bu)得(de)使(shi)用(yong)可(ke)能(neng)會(hui)給(gei)人(ren)體(ti)帶(dai)來(lai)健(jian)康(kang)風(feng)險(xian)的(de)生(sheng)產(chan)工(gong)藝(yi)組(zu)織(zhi)生(sheng)產(chan)。 3.實際配方應當同許可申報配方相符。 4.biangengpeifanganguidingbaogao。duiyihuoshengchanxukezhengdeqiyeruofupeishipintianjiajichanpinpeifanggaibianhuozengjiaxindepeifangdaozhiqibuzaifuheyuanshenqingshitibaodezhixingbiaozhunhuozheleibiefashengbianhua,shixuyaobiangengshengchanxukezhengshuneirongde。 |
1.原料和工藝不符合標準要求; 2.實際配方同許可申報的配方不相符; 3.變更配方未按規定報告。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一)項;《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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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3 |
按照經特殊食品注冊或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 |
查看產品實際生產情況和記錄,比較注冊或備案的產品配方、工藝等與實際的一致性。 |
查看企業產品(配方)注冊證書或備案憑證,企業實際領料、配料、投料等記錄的原輔料品種和使用量,看是否與證書載明的要求一致 |
產品未按注冊或備案的配方、工藝參數等生產。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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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 |
批生產記錄真實、完整、可追溯,批生產記錄中的生產工藝和參數等與工藝規程和有關製度要求一致。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條; GB14881《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14.1 |
查看批記錄。 |
1.查看批生產記錄、領料記錄、投料記錄等是否完整,與其他記錄是否一致。保健食品批生產記錄至少應當包括:生產指令、各工序生產記錄、工藝參數、中間產品和產品檢驗報告、清場記錄、物料平衡記錄、生產偏差處理以及最小銷售包裝的標簽說明書等內容; 2.簽名、複核等記錄是否符合要求。 |
1.批生產記錄與其他記錄不一致; 2.批生產記錄、投料記錄不完整或有塗改; 3.無法追溯相應批次原輔料和生產過程。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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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5 |
原料、食品添加劑實際使用量與注冊或備案的配方和批生產記錄中的使用量一致。 |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 |
查看原料、食品添加劑實際使用量和相關記錄,與注冊或備案的產品配方一致。 |
查看原料、食品添加劑實際使用量,領料投料、批生產記錄等相關記錄,與注冊或備案的產品配方一致。 |
部分價格提高的原料被其他相似原料替代。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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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6 |
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或原料前處理符合要求。 |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 《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 |
查看原料提取物生產企業許可資質,或檢查原料提取或純化等前處理。 |
1.注冊或者備案的保健食品產品配方中有原料提取或純化等前處理工序的,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應保持相應的能力; 2.原料的前處理不會對成品生產產生汙染; 3.產品配方中有原料提取物的,可以向具有合法資質的保健食品生產企業采購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生產商《食品生產許可證》許可品種明細項目應載明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名稱; 4.企業應按照生產工藝、質量標準、前處理工藝規程等,建立原料提取生產記錄製度,包括原料的稱量、清洗、提取、濃縮、收膏、幹燥、粉碎等生產過程和相應工藝參數。每批次提取物應標注同一生產日期; 5.原料前處理采用敞口方式進行收膏操作的,其操作環境應與保健食品生產的潔淨級別相適應; 6.提取物的幹燥、粉碎、過篩、混合、內包裝等工序,應在潔淨車間內完成,潔淨級別應與保健食品生產的潔淨級別相適應; 7.原料的清洗、浸潤、提取用水應符合生產工藝要求,清洗提取設備或容器內表麵應當使用純化水; 8.提取用溶劑需回收的,回收後溶劑的再使用不得對產品造成交叉汙染,不得對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有不利影響; 9.每批產品應當進行提取率檢查,如有顯著差異,必須查明原因,在確認無質量安全隱患後,方可按正常產品處理。 10.原料提取物的生產記錄、檢驗記錄、銷售記錄等各項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5年;提取物留樣至少保存至保質期後一年,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
供貨商《食品生產許可證》許可品種明細項目中未載明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名稱。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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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生產 |
*5.1 |
委托方、受托方具有有效證照,委托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符合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等規定。 |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
查閱委托合同,檢查委托生產產品。 |
1.企業應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合同約定進行生產,接受委托方的監督; 2.企業受委托生產的食品應當在生產許可的產品品種範圍明細內。 |
1.受委托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不符合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等規定; 2.不在食品生產許可品種範圍內。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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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簽訂委托生產合同,約定委托生產的食品品種、委托期限等內容。 |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
查閱委托生產合同原件。 |
查看是否簽訂委托加工合同,查看委托生產的食品品種和委托期限是否在合同約定範圍 |
1.未簽訂委托加工合同或合同已過期未及時進行續簽; 2.委托加工合同未約定委托生產的食品品種、執行標準、產品配方、委托期限等內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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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有委托方對受托方生產行為進行監督的記錄。 |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
查閱相關記錄。 |
1.企業應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合同約定進行生產,接受委托方的監督; 2.將委托生產的食品品種、委托期限、委托方對受托方生產行為的監督等情況予以單獨記錄,留檔備查。 |
無相關監督記錄 |
根據具體違法情形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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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委托生產的食品標簽清晰標注委托方、受托方的名稱、地址、聯係方式等信息。 |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GB7718《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6;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三)項 |
檢查受委托加工的產品標簽。 |
應標示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或僅標示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及產地。 |
受其他單位委托加工預包裝食品,僅標示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沒有同時標示“產地”項。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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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7 |
委托方持有保健食品注冊證書或注冊轉備案憑證,受托方具備相應的生產能力且能完成生產委托品種的全部生產過程。 |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 |
檢查委托生產的保健食品注冊證書或注冊轉備案憑證,以及全過程生產能力。 |
1.委(wei)托(tuo)方(fang)應(ying)是(shi)保(bao)健(jian)食(shi)品(pin)注(zhu)冊(ce)證(zheng)書(shu)或(huo)注(zhu)冊(ce)轉(zhuan)備(bei)案(an)憑(ping)證(zheng)持(chi)有(you)人(ren),受(shou)托(tuo)方(fang)應(ying)能(neng)夠(gou)保(bao)持(chi)委(wei)托(tuo)生(sheng)產(chan)品(pin)種(zhong)的(de)全(quan)過(guo)程(cheng)生(sheng)產(chan)能(neng)力(li),完(wan)成(cheng)委(wei)托(tuo)品(pin)種(zhong)的(de)全(quan)過(guo)程(cheng)生(sheng)產(chan); 2.受托方應留存受委托生產產品的生產記錄,並做好產品留樣。 |
1.保健食品注冊證書或注冊轉備案憑證持有人和委托方不一致; 2.受托方不能保持委托生產品種的全過程生產能力或沒有全過程生產。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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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檢驗 |
6.1 |
企業自檢的,具備與所檢項目適應的檢驗室和檢驗能力,有檢驗相關設備及化學試劑,檢驗儀器按期檢定或校準。 |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 GB14881《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9.2 |
查閱許可要求和產品標準,查看檢驗設備和試劑是否齊全。 |
1.檢驗室應具備標準、審查細則所規定的出廠檢驗設備(包括相關的輔助設施、試劑等),檢驗設備的精度應滿足出廠檢驗需要,檢驗設備的數量與生產能力相適應;一般情況下常見的檢驗項目:(1)出廠檢驗項目淨含量所對應的必備出廠檢驗設備為電子天平(0.1g);(2)出廠檢驗項目水分所對應的必備出廠檢驗設備為分析天平(0.1mg)、幹燥箱或卡爾費休滴定液;(3)出廠檢驗項目菌落總數和大腸菌群所對應的必備出廠檢驗設備為微生物培養箱、滅菌鍋、生物顯微鏡、無菌室(或超淨工作台); 2.出廠檢驗設備應按期檢定或校準,一般情況下,天平、壓力鍋(壓力表)應具備合格計量檢定證書,幹燥箱、培養箱應具備合格校準證書,生物顯微鏡無需檢定或校準。檢定或校準周期一般為一年(壓力表為半年);( 部分無法直接校驗壓力的進口壓力表也可通過校驗溫度換算壓力來等效校驗); 3.檢驗試劑均應在有效期內,有毒有害檢驗試劑專櫃上鎖存放,專人保管,檢驗試劑的消耗量應與使用記錄相匹配。 |
1.檢驗室中缺少出廠檢驗項目必備的儀器和試劑; 2.檢驗儀器設備未按期檢定; 3.檢驗試劑超過有效期; 4.有毒有害檢驗試劑未專人專櫃管理。 5.未配備檢驗員或專業技術能力不足,不能勝任檢驗工作。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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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不能自檢的,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 GB14881《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9.1 |
抽查1-3批次產品委托檢驗報告。 |
1.不能自檢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2.從生產或銷售記錄中隨機抽查1-3批次成品,查看檢驗報告原件。 |
1.未建立委托檢驗製度,未同有資質的檢驗機構簽訂委托合同; 2.不能提供第三方檢驗報告原件。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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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有與生產產品相應的食品安全標準文本,按照食品安全標準規定進行檢驗。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五十二條 |
隨機抽查1-3批次的產品出廠檢驗報告,查看其項目是否符合規定。 |
1.檢驗室中應配備完整的食品安全標準文本,一般要有原輔材料標準、企業產品標準、出廠檢驗方法標準; 2.成品須逐批隨機抽取樣品,出廠檢驗項目應滿足企業產品標準和產品許可審查細則要求。 |
1.未配備與生產產品相適應的食品安全標準文本; 2.出廠檢驗缺少項目,不符合出廠檢驗要求,如未按照細則及標準要求檢驗; 3.檢驗依據錯誤,執行的檢驗標準或產品標準已失效時未及時更新。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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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建立和保存原始檢驗數據和檢驗報告記錄,檢驗記錄真實、完整,保存期限符合規定要求。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五十一條; GB14881《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9.3 |
抽查產品出廠檢驗報告,以及原始數據記錄,查看出廠檢驗記錄中是否如實記錄法定信息,各項檢驗記錄和檢驗報告是否齊全、完整、可追溯,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
抽查 1-3 批次成品檢查(對自檢的企業適用): 出廠檢驗報告應與生產記錄、產品入庫記錄的批次相一致; 出廠檢驗報告中的檢驗結果(如淨含量、水分、菌落總數、大腸菌群等)應有相對應的原始檢驗記錄。 3.企業出廠檢驗報告及原始記錄應真實、完整、清晰; 4.對照出廠檢驗記錄(不是檢驗報告和檢驗原始記錄),檢查是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係方式等內容,並檢查保存期限(可與追溯銷售記錄共同協查)。 |
1.檢驗報告不規範(如生產日期、取樣日期、檢驗日期混淆,缺少檢驗依據); 2.缺少出廠檢驗原始記錄;檢驗報告數據與原始檢驗記錄不能對應; 3.出廠檢驗原始記錄不真實或偽造原始記錄; 4.原始檢驗記錄及檢驗報告內容不規範,缺少審核人簽字,記錄保存期限不符合規定要求。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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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按規定時限保存檢驗留存樣品並記錄留樣情況。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五十一條; GB14881《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9.3 |
隨機抽查1-3批次成品的留樣及記錄,檢查是否與生產記錄一致。 |
1.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留樣數量應滿足產品質量追溯檢驗的要求; 2.企業留樣產品的包裝、規格等應與出廠銷售的產品相一致(直接入口食品),留樣產品的批號應與實際生產相符;(不適用於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 3.一般情況下,產品保質期少於2年的,留樣產品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的保質期;產品保質期超過 2年的,留樣產品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
1.記錄保存期限不符合規定; 2.未進行留樣,或留樣數量不足; 3.留樣記錄與實際生產記錄不符; 4.留樣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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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8 |
對出廠的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等按照要求批批全項目自行檢驗,每年對全項目檢驗能力進行驗證。 |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條; 《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 |
檢(jian)查(zha)產(chan)品(pin)生(sheng)產(chan)記(ji)錄(lu)和(he)出(chu)廠(chang)記(ji)錄(lu)是(shi)否(fou)與(yu)檢(jian)驗(yan)記(ji)錄(lu)一(yi)致(zhi),對(dui)照(zhao)標(biao)準(zhun)和(he)企(qi)業(ye)出(chu)廠(chang)檢(jian)驗(yan)要(yao)求(qiu)查(zha)看(kan)檢(jian)驗(yan)記(ji)錄(lu)是(shi)否(fou)全(quan)項(xiang)目(mu)檢(jian)驗(yan),查(zha)看(kan)能(neng)力(li)驗(yan)證(zheng)材(cai)料(liao)或(huo)記(ji)錄(lu)。 |
1.檢查產品生產記錄和出廠記錄是否與檢驗記錄一致,是否逐批自行檢驗; 2.對照產品標準和企業出廠檢驗要求查看檢驗記錄是否按照要求全項目檢驗; 3.查看全項目檢驗能力驗證材料或記錄。 |
1.出廠檢驗項目不全; 2.檢驗能力驗證沒有覆蓋全部項目。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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貯存及交付控製 |
7.1 |
食品原料、食品相關產品的貯存有專人管理,貯存條件符合要求。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 GB14881《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 7 、8.3、10 |
采取抽查方式。 |
抽查企業主要原輔料倉庫1-3個,檢查:1.原輔料存放應離牆、離地(離牆,通常是指離開牆麵 10cm 以上;離地,應堆放在墊倉板上),是否按先進先出的原則出入庫; 2.庫房內存放的原輔料應按品種分類貯存,有明顯標誌,同一庫內不得貯存相互影響導致汙染的物品;3.原輔料倉庫應整潔,地麵牆麵應平滑無裂縫、無積塵、積水、無黴變; 4.原輔料倉庫不得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爆易燃等物品,生產過程中使用的清洗劑、消毒劑、殺蟲劑等應分類專門貯存; 5.原料庫內不得存放與生產無關的物品; 6.原料庫內不得存放過期原料,即原料過期或變質應及時清理; 7.原料庫內不得存放成品或半成品,尤指回收食品; 8.貯存條件符合原輔料的特點和質量安全要求。 |
1.原輔料未分類存放、專人管理; 2.通風、溫濕度等貯存條件不符合要求; 3.過期原料企業未及時處理及記錄; 4.原料庫中存放成品或半成品,特別是回收食品; 5.原料未離牆離地存放。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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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食品添加劑專庫或專區貯存,明顯標示,專人管理。 |
GB14881《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7.3 、 8.3 |
查看食品添加劑存放是否符合要求。 |
食品添加劑應專門存放,有明顯標示;有專人管理,定期檢查質量和衛生情況。 |
食品添加劑原料與食品原料混放,未設專庫或專區貯存,未進行明顯標示並安排專人管理。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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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不合格品在劃定區域存放,具有明顯標示。 |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GB14881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7.2 |
查看不合格品的管理情況。 |
檢查企業: 1.是否建立不合格品管理製度; 2.是否按照製度要求處理不合格品,是否記錄處理情況; 3.不合格品應放在指定區域,明顯標示,及時處理。 |
1.未建立不合格品管理製度; 2.未記錄不合格原輔料處理情況; 3.不合格品同合格品混放無明顯區分,且未進行明顯標示。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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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根據產品特點建立和執行相適應的貯存、運輸及交付控製製度和記錄。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四十六條第(四)項; GB 14881《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5.1 、10 |
抽查相關製度和記錄,有冷鏈要求的產品必須檢查冷鏈情況。 |
1.是否根據食品特點和衛生需要選擇適宜的貯存和運輸條件,建立和執行相應的出入庫管理、倉儲、運輸和交付控製製度,是否有記錄; 2.重點檢查有冷鏈要求的是否有相關製度和記錄。 |
1.貯存和運輸條件不符合食品儲運的特殊要求; 2.未對出入庫管理、倉儲、運輸和交付控製等進行記錄或相關記錄不規範; 3.有冷鏈要求的無冷鏈控製製度或無相關記錄; 4.委托運輸的,未對委托方進行審核,未能提供委托運輸合同。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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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倉庫溫濕度符合要求。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 GB 14881《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10 |
查看貯存環境是否符合貯存條件要求。 |
1.有存貯要求的原料或產品,倉庫應設有溫、濕度控製設施,即有溫度要求的,應安裝空調等裝置;有濕度要求的,應具備除濕裝置; 2.geleilengkuyingnenggenjuchanpindeyaoqiudadaozhucunguidingdewendu,bingsheyoukezhengquezhishikuneiwendudezhishisheshi,zhuangyouwenduzidongkongzhiqi。suoyouwenshidukongzhiyingdingqijianzhahejilu。 |
1.有貯存溫濕度要求的,倉庫未安裝溫濕度控製設備或者設備不能正常使用; 2.倉庫溫濕度控製設備未進行定期檢查和記錄。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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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有出廠記錄,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檢驗合格證明、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係方式等內容。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第五十一條; GB14881《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14.1 |
抽查1-3個批次產品的銷售記錄,檢查其是否符合要求。 |
1.檢查企業是否有銷售記錄;驗證銷售記錄的真實、完整,同批產品的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信息要與生產記錄、檢驗報告、入庫記錄、出庫記錄相符,購貨者名稱要與銷售發票、貨單名稱一致。 2.檢查銷售記錄是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檢驗合格證明、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係方式等內容。 |
1.未建立銷售台賬; 2.銷售記錄與生產記錄不一致; 3.記錄缺失或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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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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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 |
8.1 |
建立和保存不合格品的處置記錄,不合格品的批次、數量應與記錄一致。 |
GB14881《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14.1 |
查看相關製度和記錄。 |
1.是否建立不合格品管理製度; 2.是否將不合格品單獨存放; 3.是否按照製度要求處置不合格品; 4.食品是否有不合格品的處置記錄。 |
1.未建立不合格品管理製度,未記錄相關處置情況; 2.不合格品處置不符合規定要求; 3.現場發現的不合格品的批次、數量與記錄不一致。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三)項;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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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實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GB14881《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11;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十三、二十四、三十二條 |
查看相關製度和履行相關報告義務情況。 |
1.檢查企業是否建立召回管理製度; 2.對有不安全食品銷售情況的企業,應當實施召回。 3.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監管部門報告 |
1.未建立召回管理製度; 2.存在不安全食品銷售的情況,未按要求報告、召回。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三)項;《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三十八、四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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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有召回計劃、公告等相應記錄;召回食品有處置記錄。 |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 GB14881《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11;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三、四章 |
查閱記錄。 |
1.應當有不安全食品召回記錄,有召回計劃、公告等記錄,包含有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情況、向主管部門報告情況、產品的召回記錄(含產品名稱、商標、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等信息); 2.召回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 2 年; 3.對有召回食品的企業,召回食品應當有處置記錄,可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召回記錄和處理記錄信息要相符。 |
1.召回記錄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 2.召回記錄、處置缺失; 3.召回記錄同處理記錄不一致。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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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有召回食品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未發現召回食品再次流入市場(對因標簽存在瑕疵實施召回的除外)。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 GB14881《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11;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四章;關於嚴禁在食品生產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為生產原料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質檢食監【2006】619號) |
查閱記錄。 |
1.召回記錄和處理記錄信息要相符; 2.禁止使用召回食品作為原料用於生產各類食品,或者經過改換包裝等方式以其他形式進行銷售。 |
1.記錄缺失; 2.使用召回的食品作為原料進行再加工; 3.將召回的食品改換包裝再行銷售。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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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和說明書 |
*9.1 |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有標簽,標簽標注的事項完整、真實。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一)項、第六十七條;GB7718《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28050《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 |
查看產品包裝標簽。 |
1.標簽上產品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標注的內容符合GB7718《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等標準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2.標簽上成分或配料表,標注的內容符合GB7718《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等標準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3.標簽上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係方式,標注的內容符合GB7718《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等標準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標準規定應當標注產地的,標識符合規定; 4.標簽標注有保質期,符合GB7718《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等標準規定; 5.標簽上標注現行有效的產品標準代號; 6.標簽上標注貯存條件,其內容符合標準規定; 7.標簽配料表中標注了生產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食品添加劑按照GB7718《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等標準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8.標簽標注生產許可證編號,標注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合法有效。 9.委托加工食品的標簽標注符合GB7718《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等標準規定; 10.標簽上標注的營養標簽符合GB28050《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等標準規定;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營養標簽符合GB13432《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以及產品執行標準的規定; 11.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符合規定。 |
1.標簽標識不完整,如無執行標準、無營養標簽、未標明貯存要求; 2.標簽標示不符合GB7718《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28050《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等標準規定,如配料表不全、字體不符合要求、名稱不規範等; 3.標簽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的要求。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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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未發現標注虛假生產日期或批號的情況。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 |
現場檢查成品標注生產日期或批號情況。 |
在包裝線和成品倉庫中抽查1-3種成品,檢查產品標注的生產日期或批號,應與生產記錄一致。 |
1.產品推遲標注生產日期或批號; 2.批次產品實際產量或實際用量與理論產量或用量不在允許偏差範圍內。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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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未發現轉基因食品、輻照食品未按規定標示。 |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條;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 GB7718《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4.1.11.1、4.1.11.2; 《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第三、六條 |
查看產品包裝標簽;查閱原料進貨查驗記錄,了解原料實際狀況。 |
1.凡是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目錄轉基因食品應該在包裝上標注“轉基因”字樣。非轉基因食品沒有強製要求標示,但如果標示“非轉基因”的話,需要有對應的轉基因產品存在。 2.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食品,應在食品名稱附近標示“輻照食品”;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任何配料,應在配料表中標明。 |
轉基因食品、輻照食品未按規定標示。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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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食品添加劑標簽載明“食品添加劑”字樣,並標明貯存條件、生產者名稱和地址、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範圍、用量和使用方法。 |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條; GB29924《食品添加劑標識通則》 |
查看食品添加劑產品包裝標簽。 |
1.食品添加劑標簽、說明書應當載明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配料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係方式、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貯存條件、生產許可證編號和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2.食品添加劑標簽、說明書應當載明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範圍、用量、使用方法; 3.食品添加劑標簽上載明“食品添加劑”字樣。 |
1.標簽標識不完整,如無執行標準、未標明貯存要求; 2.標簽標示不符合GB 29924《食品添加劑標識通則》標準規定; 3.標簽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的要求。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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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未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未發現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標簽、說明書涉及保健功能。 |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GB7718《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3.6; GB29924《食品添加劑標識通則》3.6 |
查看產品標簽、說明書。 |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應標注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
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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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9 |
特殊食品標簽、說明書內容與注冊或備案的內容要求一致,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七十一、八十一條,《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
檢查產品標簽、說明書,與注冊或備案文件核對。 |
1.標簽、說明書的內容應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按照《總局關於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標簽變更有關事項的公告》(2017年第150號)不需要變更的情形除外; 2.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還要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規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標簽標識的公告》(2021年第38號)。 |
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不一致。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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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自查 |
10.1 |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製度,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 |
查閱製度和記錄。 |
查看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自查製度,查看自查記錄,是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 |
1.自查過程流於形式;2.未按照自查製度要求定期開展自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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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對自查發現食品安全問題,立即采取整改、停止生產等措施,並按規定向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 |
查看自查記錄和對應的處置記錄。 |
1.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2.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並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監管部門報告。 |
1.發現食品安全問題,未立即采取措施; 2.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未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未向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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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0 |
定ding期qi對dui生sheng產chan質zhi量liang管guan理li體ti係xi的de運yun行xing情qing況kuang進jin行xing自zi查zha,保bao證zheng其qi有you效xiao運yun行xing,並bing向xiang所suo在zai地di縣xian級j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提ti交jiao自zi查zha報bao告gao,自zi查zha發fa現xian問wen題ti整zheng改gai率lv達da100%。 |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三條 |
查看自查記錄和自查報告,以及自查問題整改情況。 |
定期按照要求對質量安全管理體係的運行情況進行自查,保證其有效運行,並按照要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自查報告;自查發現問題整改率達100%。 |
1.未定期開展檢查,或者沒有報告或相關記錄; 2.自查發現問題未做到全部完成閉環整改。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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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員管理 |
*11.1 |
建立企業主要負責人全麵負責食品安全工作製度,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十四條第二、三款;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GB14881《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 13.1; 《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三、五條 |
查看管理製度和人員配備情況。 |
1.有明確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負責人的任命,有企業主要負責人對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的授權;配備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 2.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食品安全工作全麵負責,落實本企業的食品安全責任製,加強供貨者管理、進貨查驗和出廠檢驗、生產經營過程控製、食品安全自查等工作。 3.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依法配備與企業規模、食品類別、風險等級、管理水平、安全狀況等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的崗位職責;特殊食品和大中型食品生產企業在依法配備食品安全員的基礎上,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總監。 |
1.未建立企業主要負責人全麵負責食品安全工作的製度; 2.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等; 3.企業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授權等不符合要求。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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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和考核記錄,未發現考核不合格人員上崗。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六條 |
檢查培訓計劃及抽查培訓考核情況記錄。 |
1.檢查企業培訓計劃; 2.檢查企業培訓檔案、考核記錄及原始簽到表; 3.現場抽查管理人員若幹,詢問相關培訓內容。 |
1.未製訂培訓計劃; 2.培訓檔案記錄不全或偽造培訓檔案; 3.沒有考核記錄; 4.未經培訓考核就上崗。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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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未發現聘用禁止從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員。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七條 |
檢查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聘用製度,抽查相關人員聘用檔案。 |
1.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2.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
聘用有禁止從事食品相關工作的人員從事食品工作。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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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企業負責人在企業內部製度製定、過程控製、安全培訓、安全檢查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調查等環節履行了崗位職責並有記錄。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 《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一款 |
抽查相關記錄。 |
抽查記錄檢查企業負責人在企業內部製度製定、過程控製、安全培訓、安全檢查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調查等環節是否履行了崗位職責並有記錄。 |
企業負責人未履行相關職責或沒有記錄。 |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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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製度,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具備有效健康證明,符合相關規定。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 GB14881《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6.3.1 |
查看企業健康檢查製度,抽查1-3名現場人員健康證。 |
1.應有從業人員健康管理製度。直接接觸食品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體檢並獲得健康證明; 2.健康證明應當為食品生產經營範圍內適用; 3.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1.抽查的從業人員無健康證或健康證過期; 2.未建立從業人員健康管理製度; 3.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未及時調離崗位。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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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有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製度,並有相關培訓記錄。 |
GB14881《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12; 《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六條 |
查看培訓製度和記錄。 |
檢查是否有培訓製度、計劃及相關培訓內容記錄。 |
未開展培訓,或者沒有培訓記錄。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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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記錄和追溯 |
12.1 |
建立並實施食品安全追溯製度,並有相應記錄。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GB14881《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14.1.1 |
查看企業追溯管理製度和記錄。 |
企業應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係,對食品生產中采購、 加工、貯存、檢驗、銷售等環節詳細記錄,確保對產品從原料采購到產品銷售的所有環節都可進行有效追溯。 |
1.未建立完整的食品生產過程追溯體係或未有效運行; 2.不能對食品生產中采購、加工、貯存、檢驗、銷售等全環節進行有效追溯。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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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未發現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記錄不真實、不準確等情況。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GB14881《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14.1.1 |
查看企業追溯管理製度和相關記錄。 |
企業應如實記錄並保存進貨查驗、出廠檢驗、食品銷售等信息,從原輔料進貨查驗、領料配料投料、混合製劑、包裝、檢驗、入庫銷售等記錄一致,可追溯。 |
追溯信息記錄不一致不完整、不真實或不準確。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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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建立信息化食品安全追溯體係的,電子記錄信息與紙質記錄信息保持一致。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 GB14881《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14.3 |
檢查信息化追溯體係並核對相關記錄。 |
鼓勵食品生產企業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係,同時具有紙質記錄的應保持一致。 |
信息化記錄和紙質記錄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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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
13.1 |
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的記錄。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四款; 《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一、十二、十三條 |
查看記錄。 |
1.落實“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製; 2.食品安全員每日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采取防範措施,按照程序及時上報食品安全總監或者企業主要負責人; 3.食品安全總監或者食品安全員每周至少組織1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 4.企業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聽取1次食品安全總監管理工作情況彙報,對當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工作總結,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
未定期開展檢查,或者沒有記錄。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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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有食品安全處置方案,並定期檢查食品安全防範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四款; 《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條 |
查看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和定期檢查記錄。 |
有食品安全處置方案,製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製度和機製,定期檢查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
1.未製定食品安全處置方案; 2.未製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 3.未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製度;4.未定期開展食品安全應急演練。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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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設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製措施,並向事故發生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 |
查閱企業事故處置記錄,企業整改報告,是否查找出原因及製定有效措施,是否向事故發生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
對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業(其他企業合理缺項),檢查企業是否根據預案進行報告、召回、處置等,檢查相關記錄;是否查找原因,製定有效的措施,防止同類事件再次發生。 |
1.無記錄; 2.未認真查找原因; 3.未製訂有效的改正措施; 4.未向事故發生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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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次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整改情況 |
14.1 |
對前次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完成整改。 |
《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四十一條 |
查看前次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整改情況。 |
對檢查發現的問題,企業應當及時整改消除食品安全風險。 |
未及時整改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 |
為貫徹落實《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下發《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有關表格的通知》(市監食生發〔2022〕18號),發布了新的《食品生產監督檢查要點表》,本公眾號編輯就表中規定的監督檢查內容,對其檢查依據、檢查方式、檢查指南、常見問題及涉及的主要處罰條款(處罰條款難於涵蓋所有具體情況)等進行了細化描述,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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