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黨中央、guowuyuanshizhonggaoduzhongshishipinanquangongzuo,xijinpingzongshujiduociduijiaqiangshipinanquangongzuozuochuzhongyaojianghuahezhishipishi,likeqiangzonglidengguowuyuanlingdaotongzhiyeduociduishipinanquangongzuotichumingqueyaoqiu。2019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印發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頒(ban)布(bu)實(shi)施(shi),對(dui)改(gai)革(ge)創(chuang)新(xin)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監(jian)管(guan)機(ji)製(zhi)方(fang)式(shi)提(ti)出(chu)新(xin)的(de)要(yao)求(qiu)。為(wei)科(ke)學(xue)劃(hua)分(fen)食(shi)品(pin)經(jing)營(ying)者(zhe)風(feng)險(xian)等(deng)級(ji),對(dui)食(shi)品(pin)經(jing)營(ying)活(huo)動(dong)實(shi)施(shi)分(fen)類(lei)監(jian)管(guan),提(ti)高(gao)監(jian)管(guan)工(gong)作(zuo)的(de)針(zhen)對(dui)性(xing)和(he)有(you)效(xiao)性(xing),省(sheng)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局(ju)在(zai)全(quan)麵(mian)梳(shu)理(li)食(shi)品(pin)經(jing)營(ying)風(feng)險(xian)分(fen)級(ji)相(xiang)關(guan)法(fa)律(lv)法(fa)規(gui)、標準和政策文件的基礎上,廣泛征求基層監管人員和食品經營者意見建議,起草並印發了《工作規範》,對食品經營環節風險分級管理工作統一進行規範,細化相關要求,加強工作指導,提升監管效能,進一步督促食品經營者知法、懂法,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二、製訂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3.《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第23號令);
4.《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食藥監食監一〔2016〕115號);
5.《關於開展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市監食經〔2019〕64號);
6.《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
7.《河北省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5號)。
三、主要內容
《工作規範》共5章24條。第一章總則,共5條,主要包括目的、適用範圍、食品經營者的定義、工作原則、部門職責範圍等。第二章風險分級,共5條,主要規定了食品經營者等級劃分、評分方法等。第三章程序要求,共9條,主要包括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和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評定程序、年度動態風險等級調整等相關內容。第四章結果運用,共3條,主要包括風險評級結果的運用、不同風險等級對監管頻次要求等內容。第五章附則,共2條,主要規定了部分名詞術語解釋和實施時間等內容。
一是《工作規範》將食品經營者細分為食品銷售者(已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憑證的食品經營者)、餐飲服務提供者(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食品經營者)、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單位食堂、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食用農產品(食品)貯存服務提供者、小餐飲經營者、現場製售食品小攤點、食品銷售小攤點等11種類型,分別製定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和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實施分類評定。
二是按照分類監管的原則,對不同類型食品經營者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風險等級動態風險值評定表進行了內容整合,實現兩表合一,提升監管工作效能。
三是明確了對不同風險等級的食品經營者的檢查頻次要求。對風險等級為A級風險的食品經營者,每年至少進行1次監督檢查;對風險等級為B級風險的食品經營者,每年至少進行2次監督檢查,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對風險等級為C級風險的食品經營者,每年至少進行3次監督檢查,每四個月至少進行1次;對風險等級為D級風險的食品經營者,每年至少進行4次監督檢查,每季度至少進行1次。對特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指學校(含托幼機構)食堂、養老機構食堂、醫療機構食堂、工地食堂、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等)、校園及其周邊100米範圍內食品銷售者、食用農產品(食品)批發市場,不區分風險等級高低,均按D級風險進行管理,每年至少進行4次監督檢查,每季度至少進行1次。同時,督促食品經營者公示風險分級結果,並根據風險分級結果改進和提高經營控製水平,強化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
手機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