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深入貫徹落實市委、市shi政zheng府fu關guan於yu支zhi持chi民min營ying經jing濟ji發fa展zhan的de決jue策ce部bu署shu,進jin一yi步bu優you化hua營ying商shang環huan境jing,推tui進jin包bao容rong審shen慎shen監jian管guan,促cu進jin我wo市shi各ge級ji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機ji關guan規gui範fan行xing政zheng處chu罰fa裁cai量liang權quan,市shi市shi場chang監jian管guan局ju製zhi定ding了le《重慶市市場監管領域行政處罰免罰清單》(下稱《清單》),現將製定《清單》的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製定《清單》的背景
行政處罰是一種重要的行政管理手段。市場監管法律體係龐大,涉及法律130部、行政法規210部,部門規章314部,涉及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41部,這些法律法規規章對不同領域的違法行為設定的行政處罰,總數達數百項之多。長期以來,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公正、及時、適當的行政處罰,在製止、懲戒違法行為的同時,有效保護了自然人、法人、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遏製了違法行為的發生,有力維護了社會公共利益和市場秩序。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而認定“輕微”,需要結合案件事實、證據、違法行為產生的危害後果、當事人主觀惡性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這就要求執法人員既要做到依法履職,又要依法“免罰”,實現“不枉不縱”。在具體案件辦理中,執法人員往往會麵臨如何判斷違法行為“輕微”、是否應當“免罰”的困惑,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案件查處過程中不敢免罰和 “濫權免罰”、“同案不同罰”等現象。
去年以來,上海、浙江、江蘇、湖(hu)北(bei)等(deng)省(sheng)市(shi)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機(ji)關(guan)通(tong)過(guo)對(dui)執(zhi)法(fa)活(huo)動(dong)進(jin)行(xing)總(zong)結(jie),將(jiang)各(ge)類(lei)違(wei)法(fa)行(xing)為(wei)中(zhong)一(yi)些(xie)反(fan)複(fu)證(zheng)明(ming)屬(shu)於(yu)應(ying)當(dang)免(mian)予(yu)處(chu)罰(fa)的(de)情(qing)形(xing)定(ding)型(xing)化(hua),並(bing)通(tong)過(guo)清(qing)單(dan)的(de)方(fang)式(shi)公(gong)之(zhi)於(yu)眾(zhong),取(qu)得(de)了(le)較(jiao)好(hao)的(de)成(cheng)效(xiao)。今(jin)年(nian)初(chu),為(wei)了(le)深(shen)入(ru)貫(guan)徹(che)實(shi)施(shi)《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全麵推進市場監管法治化進程,市市場監管局經認真研究,認為外省市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的探索,是一條解決執法困擾、確保依法處罰、依法免罰的行之有效的路徑,對進一步規範執法、優化營商環境具有積極的意義,決定借鑒外省市的做法,加快製定我市市場監管領域的免罰清單。
二、製定《清單》的目的
在全麵總結執法實踐,參考外省市“免罰清單”的基礎上,重慶市市場監管局依據《行政處罰法》和市場監督管理實體法律法規,製定了《重慶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免罰清單》。
《清單》的頒行,是深入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切實舉措。製定《清單》重要目的,就是要通過依法免罰,激勵相對人及時自我糾錯,消除、減輕社會危害後果,增強“免疫力”,提高依法合規經營的自覺性。《清單》回應企業關切,服務市場主體發展,為各類經營者提供更加寬鬆的製度環境,讓經營者感受到“執法的溫度”,對當下減輕疫情影響,支持企業複工複業尤其具有現實意義。《清單》將各種違法行為的“免罰”情形對外公布,有利於解決基層執法“困惑”,有利於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監督,對於市場監機關牢固樹立“包容審慎”執法理念, 促進職能轉變,實現“精準”執法具有重要促進作用。
需要強調的是,不予行政處罰並不意味著縱容違法行為。
執法絕非以罰代管,“免罰”也不等於“免責”,更不意味著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可以撒手不管、縱容違法行為。本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要全麵理解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對《清單》所列輕微違法行為,除責令改正外,還要通過責令改正、批評教育、告誡約談等行政命令、行政指導方式,防止經營者“明知再犯”,實現行政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在規定的“責改”期間內,如果發現經營者拒不改正,或者多次明知故犯的,應當嚴格依法處罰。因此,《清單》的頒行不會造成經營者恣意妄為、放膽違法的現象。
三、《清單》的製定原則和依據
《清單》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過罰相當的原則,依據《行政處罰法》《重慶市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市場監管總局關於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以及市場監管領域四十餘部法律、法規、規(gui)章(zhang)的(de)規(gui)定(ding),進(jin)一(yi)步(bu)細(xi)化(hua)完(wan)善(shan)了(le)市(shi)場(chang)監(jian)管(guan)領(ling)域(yu)行(xing)政(zheng)處(chu)罰(fa)自(zi)由(you)裁(cai)量(liang)規(gui)則(ze),將(jiang)不(bu)予(yu)處(chu)罰(fa)的(de)事(shi)項(xiang)具(ju)體(ti)化(hua)和(he)標(biao)準(zhun)化(hua),用(yong)清(qing)晰(xi)列(lie)明(ming)的(de)免(mian)罰(fa)事(shi)項(xiang)給(gei)執(zhi)法(fa)人(ren)員(yuan)以(yi)明(ming)確(que)指(zhi)引(yin),以(yi)期(qi)進(jin)一(yi)步(bu)規(gui)範(fan)行(xing)政(zheng)執(zhi)法(fa)行(xing)為(wei),提(ti)高(gao)執(zhi)法(fa)效(xiao)能(neng),促(cu)進(jin)嚴(yan)格(ge)規(gui)範(fan)公(gong)正(zheng)文(wen)明(ming)執(zhi)法(fa)。
四、《清單》的主要內容
經過深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市市場監管局局梳理出71項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這些違法行為按照類型劃分,涉及市場監管13個領域,包括證照、廣告、網絡合同、知識產權、特種設備、計量、標準化、工業產品、認證、食品、藥械及化妝品、一般產品質量及價格監管領域。
《清單》將實踐中多發且經反複證明、沒有爭議的違法行為列入,較外省市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公布的《清單》有較大幅度增加,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探索性。同時,《清單》所列免罰事項未必窮盡,《清單》頒行後,如果執法過程中發現確需增減的項目,可以適時調整。
五、《清單》所列違法行為的處理方式
按照具體的處理方式劃分,《清單》涉及的輕微違法行為分為兩類:一是根據相關領域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規定,應當先行采取責令改正等行政措施,責令限期改正後當事人及時改正的,免予行政處罰,例如“廣告用語用字未按規定使用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的行為;二是根據《行政處罰法》一般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且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的,免予行政處罰,例如“未將營業執照置於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de行xing為wei。這zhe兩liang類lei事shi項xiang,大da致zhi可ke以yi認ren定ding為wei主zhu觀guan上shang屬shu於yu無wu心xin之zhi失shi,客ke觀guan上shang沒mei有you造zao成cheng實shi際ji危wei害hai後hou果guo。需xu要yao說shuo明ming的de是shi,責ze令ling限xian期qi改gai正zheng後hou當dang事shi人ren未wei及ji時shi改gai正zheng的de,仍reng將jiang依yi法fa處chu罰fa。
六、正確理解《清單》所指的“輕微 ”違法行為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符合“過罰相當”的比例原則。所以,“輕微”違法行為的界定,應由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結合執法實際,依據《行政處罰法》以及市場監管領域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規定,綜合考量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危害程度後進行確定。
七、《清單》未列明的違法行為處理
《清單》本著積極、審慎的原則,列明了71項免罰情形,但這不是應當免於處罰情形的全部歸納,不意味著《清單》之外的違法行為不能“免罰”。本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應當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和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規定,綜合考慮案件各方麵因素,應當不予處罰的,不得給予處罰。
八、適用《清單》的除外規定
趁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之機實施的違法行為,不適用《清單》的規定。例如,疫情期間實施的與危害防疫抗疫的相關違法行為,依照相關規定應當從重處罰,不適用《清單》免予處罰的規定。
當事人的行為屬於《清單》所列違法行為,但同時違反其他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可以按照“擇一重”的原則,根據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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