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第17號令),原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6年12月製定發布《上海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滬食藥監法〔2016〕596號)(以下簡稱辦法),並於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nian)。兩(liang)年(nian)來(lai),國(guo)家(jia)和(he)本(ben)市(shi)出(chu)台(tai)了(le)一(yi)係(xi)列(lie)行(xing)政(zheng)許(xu)可(ke)改(gai)革(ge)舉(ju)措(cuo),並(bing)對(dui)市(shi)場(chang)監(jian)管(guan)體(ti)製(zhi)進(jin)行(xing)改(gai)革(ge)。根(gen)據(ju)上(shang)述(shu)情(qing)況(kuang),結(jie)合(he)本(ben)市(shi)食(shi)品(pin)經(jing)營(ying)特(te)點(dian),市(shi)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局(ju)對(dui)辦(ban)法(fa)進(jin)行(xing)修(xiu)訂(ding)。修(xiu)訂(ding)後(hou)辦(ban)法(fa)的(de)總(zong)體(ti)框(kuang)架(jia)與(yu)原(yuan)辦(ban)法(fa)基(ji)本(ben)一(yi)致(zhi),分(fen)為(wei)七(qi)章(zhang)(共五十二條)和八個附件。
二、修訂原則和重點修訂內容
根據國家和本市“放管服”、“證照分離”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等工作要求,結合本市市場監管體製改革情況,按照有關規定中減材料、減時限、減跑動次數、減現場核查事項的要求,對辦法進行了修訂。修訂中依據的規定主要包括:一是《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加快推進食品經營許可改革工作要求的通知》(國市監食經〔2018〕213號)(以下簡稱《總局許可改革通知》);二是《上海市公共數據和一網通辦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9號);三是原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製定的《上海市食品經營領域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十二條”措施》(滬食藥監餐飲〔2018〕129號)(以下簡稱《放管服十二條》)、《關於在全市範圍內再複製推廣一批“證照分離”改革試點舉措的通知》(滬食藥監法〔2018〕232號)。重點修訂內容如下:
(一)實施“一網通辦”改革
根據《上海市公共數據和一網通辦管理辦法》,辦法第六條規定“推進實施許可申請、受理、審查、決定、證照製作、決定公開、谘詢等全流程在線辦理,提升服務水平”。
(二)減少申請材料
一(yi)是(shi)鑒(jian)於(yu)營(ying)業(ye)執(zhi)照(zhao)和(he)食(shi)品(pin)經(jing)營(ying)許(xu)可(ke)證(zheng)均(jun)由(you)市(shi)場(chang)監(jian)管(guan)部(bu)門(men)核(he)發(fa),辦(ban)法(fa)規(gui)定(ding)許(xu)可(ke)新(xin)證(zheng)和(he)延(yan)續(xu)申(shen)請(qing)時(shi),隻(zhi)需(xu)提(ti)供(gong)除(chu)營(ying)業(ye)執(zhi)照(zhao)以(yi)外(wai)的(de)主(zhu)體(ti)資(zi)格(ge)證(zheng)明(ming)文(wen)件(jian)複(fu)印(yin)件(jian);二是辦法規定部分製度或協議類材料在申請食品許可時無法提供的,申請人應當在約定期限內向所在地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
(三)減少現場核查事項
辦法增加附件6“可根據申請材料作出許可決定的食品經營許可事項”,將原規定的可不開展現場核查的新發證事項由原來的一項增加至六項。
(四)減少許可時限
1、受理申請至作出許可決定的時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2個工作日;可以依法延長的時限,由10個工作日縮短為6個工作日。
2、作出決定至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時限,由10個工作日縮短為6個工作日。
3、經營場所現場核查時限,由10個工作日縮短為6個工作日。
4、對不進行現場核查的許可新證或變更申請事項,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許可決定。
5、對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者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門牌號變更以及食品經營許可證補辦、注銷等許可事項,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五)縮短證後監管時限
以未進行現場核查的方式作出許可決定的監督檢查時限,由2個月縮短為30個工作日。
(六)與改革舉措和新業態管理銜接
辦法規定:一是國家和本市在優化許可條件、簡化許可流程、縮短許可時限等方麵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二是食品經營者設立的前置配送服務點、自動售貨設備放置點等場所的管理要求另行規定;三是鼓勵采取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同步受理等便利措施。
三、辦法施行日期
辦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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