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明示營業執照、各類許可證和檢驗、檢定標誌的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公開征集意見的公告
為了便於公眾監督,維護公共安全、消費安全和市場秩序,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起草了《關於明示營業執照、各類許可證和檢驗、檢定標誌的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按照《重慶市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90號)要求,現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和建議。希望廣大市民和相關單位積極建言獻策,並於2019年6月12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電子郵件方式請將意見發送至:31566651@qq.com;(二)信函方式請將意見寄至:重慶市渝北區龍山大道
403號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法規處(郵編:401147)。請在信封上注明“《關於明示營業執照、各類許可證和檢驗、檢定標誌的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字樣。
感謝對市場監管工作的大力支持!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6月4日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於明示營業執照、各類許可證和檢驗、檢定標誌的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製定目的】 為了便於公眾監督,維護公共安全、消費安全和市場秩序,根據《公司法》《食品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法》《電子商務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明示的概念】 本辦法所稱的明示,是指依法取得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及所屬技術機構頒發的營業執照、許可證及各類檢驗、檢定標誌(以下簡稱為證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懸掛、擺放、張貼、鑲嵌等方式,將證照固定於社會公眾易於注意、辨識的場所、位置、設施、設備的活動。
第三條 【適用範圍】 本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明示證照的活動,以及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對其實施的監管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明示的原則】 明示證照應當遵循醒目、顯著、便於公眾辨識、查驗的原則。
第五條 【明示的範圍】下列證照和標誌應當明示:
(一)營業執照類:個體工商戶、各類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營業執照、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
(二)生產許可類: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
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特種設備設計許可證、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
(三)經營許可類:食品經營許可證、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計量授權證書、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證、氣瓶充裝許可證、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證;
(四)檢驗、檢定標誌類:特種設備使用標誌、強檢計量器具檢
定合格證。
(五)其他依法應當明示的證照和標誌。
第六條 【營業執照的設置要求】 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於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
第七條 【許可證的設置要求】 食品生產者、經營者應在生產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
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應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登記證、備案卡。
依法取得市場監管部門頒發的其他類別許可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妥善保管,將許可證放置在便於查驗的位置。
第八條 【明示證照複印件】 在集貿市場、攤區市場等開敞式空間從事市場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可以明示其營業執照、許可證複印件。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應在自動售貨設備的明顯位置明示銷售商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第九條 【統一製式明示欄】 鼓勵市場主體采用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統一製式的公示框、欄,將各類營業執照、許可證及行政機關檢查信息、網格管理人員信息和消費者投訴電話集中明示。
第十條 【各類檢驗、檢定標誌的設置要求】 實行強製檢定的計量器具,使用單位和個人對取得的檢定證書、檢定合格證或由檢驗機構在計量器具上加蓋的檢定合格印應當妥為保護,不得覆蓋、銼磨或以其他方式故意致其模糊。
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單位和個人應當將特種設備使用標誌置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十一條【電子商務平台和平台內經營者證照明示要求】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麵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於依照《電子商務法》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
入網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ying)幼(you)兒(er)配(pei)方(fang)乳(ru)粉(fen)的(de)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者(zhe),還(hai)應(ying)當(dang)依(yi)法(fa)公(gong)示(shi)產(chan)品(pin)注(zhu)冊(ce)證(zheng)書(shu)或(huo)者(zhe)備(bei)案(an)憑(ping)證(zheng),持(chi)有(you)廣(guang)告(gao)審(shen)查(zha)批(pi)準(zhun)文(wen)號(hao)的(de)還(hai)應(ying)當(dang)公(gong)示(shi)廣(guang)告(gao)審(shen)查(zha)批(pi)準(zhun)文(wen)號(hao),並(bing)鏈(lian)接(jie)至(zhi)食(shi)品(pin)藥(yao)品(pi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網(wang)站(zhan)對(dui)應(ying)的(de)數(shu)據(ju)查(zha)詢(xun)頁(ye)麵(mian)。
第十二條【禁止隱匿、遮掩、不當裝飾】 行政相對人不得隱匿、遮掩證照或對證照作有礙辨識、引人誤解的裝飾。
第十三條【證照更新】營業執照、各類許可證的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行政相對人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禁止明示失效、虛假證照】 行政相對人不得明示失效、虛假的證照。
證照被依法扣留、吊銷、注銷的,應當在相關行政決定生效之日從明示位置移除。因設備報廢、停止使用等原因至相關檢驗檢定標誌失效的,應當摘除。
第十五條【正當理由除外】 因辦理相關手續需要而暫時不能明示證照的,應當對相關公眾進行解釋、說明。
第十六條【監督檢查】 本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應將明示證照納入抽查事項清單,隨機抽查市場主體明示證照的情況。
第十七條【處罰規定】 違反本辦法,由本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責令改正,依法處罰。
第十八條【本規定生效時間】 本規定至 年 月 日起實施。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於明示營業執照、各類許可證和檢驗、檢定標誌的通告
為了規範經營活動,便於公眾監督,維護公共安全、消費安全和市場秩序,根據《公司法》《食品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法》《電子商務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現將有關明示營業執照、各類許可證和檢驗、檢定標誌的相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市場主體應當將營業執照正本置於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
二、食品生產者、經營者應在生產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應在自動售貨設備的明顯位置明示銷售商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應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登記證、備案卡。
依法取得市場監管部門頒發的其他類別許可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妥善保管,將許可證放置在便於查驗的位置。
三、實行強製檢定的計量器具,使用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檢定證書、檢定合格證或由檢驗機構在計量器具上加蓋的檢定合格印妥為保護,不得覆蓋、銼磨或以其他方式故意致其模糊。
四、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單位和個人應當將特種設備使用標誌置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五、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麵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於依照《電子商務法》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
入網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ying)幼(you)兒(er)配(pei)方(fang)乳(ru)粉(fen)的(de)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者(zhe),還(hai)應(ying)當(dang)依(yi)法(fa)公(gong)示(shi)產(chan)品(pin)注(zhu)冊(ce)證(zheng)書(shu)或(huo)者(zhe)備(bei)案(an)憑(ping)證(zheng),持(chi)有(you)廣(guang)告(gao)審(shen)查(zha)批(pi)準(zhun)文(wen)號(hao)的(de)還(hai)應(ying)當(dang)公(gong)示(shi)廣(guang)告(gao)審(shen)查(zha)批(pi)準(zhun)文(wen)號(hao),並(bing)鏈(lian)接(jie)至(zhi)食(shi)品(pin)藥(yao)品(pi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網(wang)站(zhan)對(dui)應(ying)的(de)數(shu)據(ju)查(zha)詢(xun)頁(ye)麵(mian)。
六、非正當理由不得隱匿證照,不得遮掩或作有礙辨識、引人誤解的裝飾。
七、營業執照、各類許可證的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證照被依法扣留、吊銷、注銷、撤銷的,應當在相關行政決定生效之日從明示位置移除。證照因設備報廢、停止使用等原因至相關檢驗檢定標誌失效的,應當摘除。
八、違反本通告,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處罰。
歡迎社會公眾監督,及時舉報不依法明示證照的行為。
舉報電話:023-12315。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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