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流通許可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食品流通許可行為,保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效實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核、發放、延續、變更、補辦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本市流通環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規定,並符合本辦法的有關要求。
第四條 本市按照業態類別實施食品流通許可。以食品集中交易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食雜店、食品貿易商、食品物流配送、無店鋪食品經營者等業態方式從事食品流通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
業態類別在《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的左上角予以標明,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流通許可證》標明的業態類別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食品經營者申請多種食品流通經營業態的,按照一種業態歸類。食品經營者以店鋪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場超市、便利店、食雜店歸類。食品經營者的經營場所僅作為經營管理場所的,按照食品貿易商、食品物流配送、無店鋪食品經營者歸類。
第五條 流通環節的商場超市、便利店、市場內的食品經營者可以從事食品現場製售,從事食品現場製售應當取得食品流通許可,並應當遵守《北京市食品現場製售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
提供即食的預包裝食品和散裝食品加熱服務的,不屬於食品現場製售。
第六條 食品流通許可事項包括名稱、經營場所、負責人、許可範圍等內容。
食品流通許可事項中的許可範圍,包括經營方式和經營項目。經營方式按照批發、零售、批發兼零售三種類別核定。經營項目按照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乳製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或不含嬰幼兒配方乳粉)、食用農產品、食品現場製售五種類別核定。
散裝食品中的散裝熟食、食用農產品中的水產品和冷鮮畜禽產品須特別申報經許可後方可經營。
第七條 benshishipinliutongxukeguanxiafanweiyingdanganzhaofangbianshenqingrendeyuanzeyuyiqueding,shishipinyaopinjianduguanlijukeyigenjuqingkuangshishitiaozhengshipinliutongxukeguanxiafanwei。gejishipinyaopinjianduguanlibumendeshipinliutongxukeguanxiafanweiyingdanggongshi。
本市食品流通許可實行市局、區(縣)局(直屬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三級受理。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受理食品流通許可管轄範圍如下:
(一)具有一定規模的食品批發企業;
(二)具有一定規模的連鎖食品商場超市、連鎖便利店;
(三)藥店申請乳製品食品流通許可的,暫由市局辦理;但是已經取得乳製品食品流通許可的藥店,延續、變更時擬申請取消乳製品項目的,由區(縣)局(直屬分局)辦理。
(四)市局認為應當由其許可的其他企業。
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直屬分局受理本轄區內由市局受理的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企業分支機構和個體工商戶;
各街道(鄉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負責受理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的食品流通許可申請。
第二章 食品流通許可證發放條件
第八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場所,並符合以下條件:
(一)食品經營場所應當符合登記注冊的有關要求,經營場所應當與營業執照標明的住所或地址相一致。
(二)食品經營場所應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汙染源的影響之外。
(三)食品經營場所應當在開放式廁所(包括倒糞池、化糞池)、汙水池、垃圾場(站)等汙染物較為集中的有礙食品衛生的場所直線距離25米以上。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技術標準、規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食品經營場所的地麵、牆麵、頂麵應當采用不滲水、不吸水、無毒、易清洗的材料鋪砌或塗覆,下水道出口應閉合嚴密。
(五)食品經營場所應當環境整潔,衛生狀況良好,有良好的通風、采光、照明。
(六)食品經營場所設有食品貯存場所的,食品存放應當設專門區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同庫存放。
食品經營場所內無食品陳列,僅作為食品銷售管理的場所,不適用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四項的規定。
第九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或者設施,並符合以下條件:
(一)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相應的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設施。
(二)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符合食品貯存條件的陳列或擺放設備,建議使用自帶溫度顯示的設備。
(三)食品經營者經營散裝食品的,應當設置更衣室和員工洗手消毒設施。應當具有盛放散裝食品的容器、容器的清洗消毒設備、銷售人員的洗手消毒設備、存放廢棄物的容器。
經營散裝熟食的,還應當配備具有加熱或冷藏功能的密閉式熟食櫃,設可開合的取物窗(門),配備專用工具、用具及容器夾取及售賣,確保食品不能被消費者直接觸及。
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應當設有相應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幹手設施。員工洗手消毒設施應當有洗手消毒方法標示,洗手池的材質應為不透水、易清洗材質,水籠頭宜采用腳踏式、肘動式或感應式等非手動式開關。
(四)食品經營者銷售水產品的,銷售區域應當與其他食品銷售區明顯分區或隔離;應當設有上下水及水池,水池周圍牆壁貼瓷磚或其他不透水、容易清洗的材料;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冷藏或冷凍貯存設備。銷售鮮活水產品的,應當配備有上下水的蓄養池。
食品經營者銷售冷鮮畜禽產品的,配備的陳列設備應當符合生鮮食品的保鮮溫度要求,陳列設備應當保持清潔,無積水和汙漬。
第十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是指企業根據經營需要自行確定的從事食品質量檢驗或食品安全檢查等工作的負責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是指企業內部專職或兼職的食品質量安全負責人;個體工商戶的食品安全技術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可由業主承擔,也可以由他人承擔。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初中以上學曆,按照有關規定參加食品安全培訓考核,並取得培訓合格證明。
第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有健全的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製度。
食品安全管理製度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員工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製度、食品進貨查驗及記錄製度、貯存場所管理製度、不合格食品處置製度。從事食品批發的企業還應當建立食品批發銷售記錄製度。
流通環節從事食品現場製售的食品經營者應當根據《北京市食品現場製售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製定食品現場製售食品安全管理製度。
第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食品與非食品、生食品與熟食品應當分開擺放。
散裝食品應當有明顯的區域或隔離措施,接觸食品的人員、工具、容器、包裝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三章 許可證的申請、受理與發放
第十三條 申請人可以到許可機關食品流通許可受理窗口現場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互聯網提交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
(二)《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複印件或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經(jing)營(ying)場(chang)所(suo)使(shi)用(yong)證(zheng)明(ming)以(yi)及(ji)經(jing)營(ying)場(chang)所(suo)的(de)具(ju)體(ti)方(fang)位(wei)圖(tu),已(yi)經(jing)取(qu)得(de)營(ying)業(ye)執(zhi)照(zhao)且(qie)經(jing)營(ying)場(chang)所(suo)未(wei)作(zuo)變(bian)更(geng)的(de),經(jing)許(xu)可(ke)機(ji)關(guan)同(tong)意(yi),營(ying)業(ye)執(zhi)照(zhao)複(fu)印(yin)件(jian)可(ke)以(yi)作(zuo)為(wei)經(jing)營(ying)場(chang)所(suo)的(de)使(shi)用(yong)證(zheng)明(ming);
(四)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學曆證明;
(六)與食品經營相關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
(七)與食品經營相關的經營設施空間平麵布局圖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八)食品安全管理製度文本;
(九)申請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應當提供食用農產品進貨來源及產地情況的說明、如何取得食用農產品的產地證明、檢驗報告、冷鮮畜禽產品檢疫證明的說明。
(十)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食品流通許可的申請人按照下列情形確認:
(一)擬設立企業的申請人為擬設企業的全體投資人;
(二)已設立企業的申請人為企業;
(三)企業分支機構申請食品流通許可,其隸屬企業為許可申請人;
(四)個體工商戶申請食品流通許可的,其經營者為許可申請人;
(五)承租商場超市的場地或櫃台從事食品現場製售申請食品流通許可的,商場超市為許可申請人。
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提供的材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請材料首頁應當為申請材料目錄,所附資料應當按照第十四條規定的次序整理,每項材料都應當按照要求簽字蓋章;
(二)申請書應當打印或用藍黑或黑色墨水筆填寫;
(三)除申請書以外,其他提交的材料應當使用A4紙;
(四)外文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文;
(五)材料應當完整、清晰、準確,允許塗改處應當蓋章或簽字,注明更正日期。
第十七條 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時,應當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許可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不齊備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屬於5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並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許可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第十八條 許可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申請人要求,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九條 xukejiguanyingdangyifashenheshenqingrentijiaodexiangguancailiao,biyaoshi,duiqijingyingchangsuojinxingxianchanghezha。cailiaoshenhehexianchanghezhadejutiyaoqiuyingdangfuhebenbanfadiliuzhangdeguiding。
第二十條 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許可決定的,經許可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許可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許可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
直接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可以不再出具《準予許可通知書》。
許可機關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駁回申請通知書》,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許可機關認為許可事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許可審查的期限內。許可機關應當將聽證所需時間書麵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 許可機關受理許可申請之後至作出許可決定之前,申請人書麵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許可申請的,應當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許可申請的,許可機關終止辦理。
第四章 許可證的變更、延續與補辦
第二十四條 許可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食品流通許可。
變更名稱、負責人、主體類型的,可以先行變更營業執照,憑變更後的營業執照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變更。
涉及變更經營場所、許可範圍的,應當先行變更《食品流通許可證》,再變更營業執照。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流通變更許可申請書》;
(二)原《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
(三)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與變更食品流通許可事項相關的材料:
1.僅變更名稱、主體類型的,應當提交變更後的營業執照複印件或相關證明;
2.僅變更負責人的,應當提交變更後的營業執照複印件或相關證明、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3.涉及變更經營場所、許可範圍的,提交本辦法第十四條與變更相關的材料和變更原因。變更經營場所、許可範圍的同時變更名稱和負責人的,還應當提交《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複印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五)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條 申請變更經營場所,新的經營場所不屬於原許可機關管轄範圍的,經營者應當在原許可機關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後,憑注銷證明向新許可機關重新申請食品流通許可。
第二十六條 《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期限為三年。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食品流通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
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申請人應當重新申請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申請延續食品流通許可的有效期,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許可延續申請書》;
(二)原《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
許可證遺失的,提交經營者在報紙上刊登許可證遺失並聲明作廢的公告原件; 許可證汙損的,提交汙損的《食品流通許可證》;
(三)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原許可項目核準的經營場所、許可範圍、設備設施、空間布局、工藝流程等內容是否有變化的說明材料;
(五)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延續食品流通許可的有效期,同時申請變更名稱、負責人、主體類型、許可範圍(減項)的,可一並受理,申請人應當另行提交變更許可所需相關材料。
第二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遺失、汙損《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補辦,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許可更換、增(減)補證申請書》;
(二)許可證遺失的,提交經營者在報紙上刊登許可證遺失並聲明作廢的公告原件;
許可證汙損的,提交汙損的《食品流通許可證》。
(三)申請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委托書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
第二十九條 許可機關對食品流通許可變更、延續申請的審查,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進行。
第三十條 《食品流通許可證》變更、延續、補辦的有關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三章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五章 業態分類食品流通許可
第一節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
第三十一條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指由開辦者提供固定場地、設施出租和配套服務,招納多個食品經營者在場內獨立進行食品批發或零售的集中交易場所。
市場開辦者應當履行《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許可範圍應當列明許可在場內進行批發或零售的食品品種。
第三十三條 食品集中交易選址應符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及商業規劃的要求,並取得相關手續證明。
第三十四條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內的經營環境及設施設備應當符合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市場開辦者保障場內食品經營者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經營條件。
第三十五條 shipinjizhongjiaoyishichangyingdangpeibeizhuanzhishipinanquanguanliyuan,jianlichangneijingyingzhedangan,zhidaobingducuruchangjingyingzheluoshishipinanquanzeren。yingdangshezhigongshilan,gongkaixiangguanshipinanquanxinxi。
第三十六條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零售散裝食品、散裝熟食、食用農產品的,與其它業態標準相同。
第二節 商場超市
第三十七條 商(shang)場(chang)超(chao)市(shi),指(zhi)采(cai)取(qu)櫃(gui)台(tai)銷(xiao)售(shou)和(he)開(kai)架(jia)銷(xiao)售(shou)相(xiang)結(jie)合(he)的(de)方(fang)式(shi)銷(xiao)售(shou)食(shi)品(pin),實(shi)行(xing)統(tong)一(yi)管(guan)理(li),分(fen)區(qu)銷(xiao)售(shou),集(ji)中(zhong)收(shou)款(kuan),經(jing)營(ying)方(fang)式(shi)以(yi)零(ling)售(shou)為(wei)主(zhu)的(de)一(yi)種(zhong)經(jing)營(ying)業(ye)態(tai)。
商場超市的食品銷售區域經營麵積不小於200平方米。
第三十八條 商場超市的許可範圍,經營方式原則上核定為零售。
商場超市同時申請經營方式為批發的,參照本章食品貿易商的標準。
第三十九條 商場超市可以從事食品現場製售,商場超市經營食品現場製售的區域麵積不得超過食品銷售區域總麵積的15%。並應當符合《北京市食品現場製售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
商場超市從事食品現場製售的,應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或為企業分支機構,非連鎖經營的商場超市單店食品銷售經營麵積不小於400平方米。
商場超市出租場地、櫃台給其他經營者從事食品現場製售的,應當由商場超市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承租方不得自行申請食品流通許可。
商場超市出租場地、櫃台給其他經營者從事食品現場製售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商場超市為場地、櫃台的產權所有人;
(二)商場超市統一結算貨款;
(三)商場超市對承租方從事食品現場製售的行為統一管理,對食品安全負責。
第四十條 擬銷售散裝食品的商場超市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提交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應當列明散裝食品專用的容器、容器的清洗消毒設備、銷售人員的洗手消毒設備、存放廢棄物的容器等設備。擬銷售散裝熟食的,還應當列明熟食櫃、專用工具、用具及容器。
提交的平麵布局圖中應當標明更衣間區域,散裝食品銷售區域,設備擺放位置。
第三節 便利店和食雜店
第四十一條 便bian利li店dian,指zhi以yi自zi選xuan式shi或huo與yu櫃gui台tai式shi相xiang結jie合he方fang式shi銷xiao售shou食shi品pin,收shou銀yin台tai統tong一yi結jie算suan貨huo款kuan,有you明ming顯xian統tong一yi連lian鎖suo品pin牌pai形xing象xiang,經jing營ying方fang式shi以yi零ling售shou為wei主zhu的de一yi種zhong經jing營ying業ye態tai。
便利店的食品銷售區域經營麵積小於200平方米。
第四十二條 食雜店,指以櫃台式或與自選式相結合方式銷售酒、飲料、休閑食品為主,獨立、傳統的無明顯品牌形象的,以零售為主的一種經營業態。
食雜店的食品銷售區域經營麵積小於200平方米。
第四十三條 便利店和食雜店的許可範圍,經營方式原則上核定為零售。
食雜店和便利店同時申請經營方式為批發的,參照本章食品貿易商的標準。
第四十四條 由企業統一連鎖經營的便利店可以從事食品現場製售,經營食品現場製售的區域麵積不得超過食品銷售區域總麵積的15%。並應當符合《北京市食品現場製售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
便利店從事食品現場製售的,應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或為企業分支機構。
市場內的食品經營者可以從事食品現場製售,市場內從事食品現場製售的經營者不屬於商場超市、便利店業態的,歸為食雜店業態。並應當符合《北京市食品現場製售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食雜店和便利店擬銷售散裝食品、散裝熟食、食用農產品的,申請條件和提交材料的要求與商場超市相同。
第四節 食品貿易商
第四十六條 食品貿易商,指主要經營方式是以向其他從事食品批發或食品零售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批量銷售食品的一種經營業態。
第四十七條 食品貿易商的許可範圍,經營方式原則上核定為批發,經營項目原則上核定為預包裝食品、乳製品、食用農產品。
食品貿易商申請批發散裝食品的,應當特別說明理由,另行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食品貿易商申請零售經營方式的,應當參照本章無店鋪食品經營者的標準。零售的經營項目與無店鋪經營者業態相同。
第四十八條 食品貿易商應當有固定、獨立的食品經營活動場所。經營場所內不銷售食品,僅作為經營管理辦公場所使用。
第四十九條 食品貿易商應當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貯存食品的場所。
第五十條 食品貿易商應當建立完善的《食品批發企業銷售記錄製度》。
第五十一條 食品貿易商提供的設備設施和工具清單中應當列明經營場所內的辦公家具、電腦、展示櫃、電話、資料存放設備等。
食品貿易商申請批發散裝食品的,應當提交散裝食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de)證(zheng)明(ming),散(san)裝(zhuang)食(shi)品(pin)為(wei)進(jin)口(kou)食(shi)品(pin)的(de),應(ying)當(dang)提(ti)交(jiao)出(chu)入(ru)境(jing)檢(jian)驗(yan)檢(jian)疫(yi)部(bu)門(men)出(chu)具(ju)的(de)有(you)關(guan)證(zheng)明(ming)。同(tong)時(shi)提(ti)交(jiao)散(san)裝(zhuang)食(shi)品(pin)的(de)包(bao)裝(zhuang)形(xing)式(shi),貯(zhu)存(cun)和(he)運(yun)輸(shu)措(cuo)施(shi)的(de)書(shu)麵(mian)說(shuo)明(ming)。
食品貿易商申請批發食用農產品的,應當提交貯存、運輸過程中保障食用農產品安全的設備設施及流程。建立食用農產品批發銷售記錄製度,如實記錄名稱、數量、購貨者名稱及聯係方式、銷售日期。
食品貿易商應當提供食品貯存場所的有關信息,包括場所地址、麵積大小、設備設施。由生產者或供應商提供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無需食品貯存場所的食品貿易商,申請時應當提交食品貿易商與生產者或供應商關於貯存、運輸協議的複印件。
第五節 食品物流配送
第五十二條 食品物流配送,指從事食品經營的企業按照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要求,經過備貨、分揀、配貨、配裝、配送運輸,將食品大批量集中送達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一種經營業態。
從事農業活動、生產加工、餐飲服務等非食品流通活動的食品物流配送不屬於本規範規定的食品物流配送。
第五十三條 食品物流配送的許可範圍,經營方式原則上核定為批發,經營項目核定為預包裝食品、乳製品、食用農產品。
食品物流配送申請批發散裝食品的,應當特別說明理由,另行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食品物流配送申請零售經營方式的,應當參照本章無店鋪食品經營者的標準。零售的經營項目與無店鋪經營者業態相同。
第五十四條 食品物流配送應當設有與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貯存、冷藏等專用場所,並做到布局合理,防止產生交叉汙染。配備通風、廢棄物暫存容器等衛生設施。
食品貯存場所應當防雨、防潮,設有溫、濕度監測裝置。
應當配備符合衛生要求和貯存條件的專用食品運輸工具。
第五十五條 食品物流配送提交的設備設施工具清單應當列明貯存、冷藏、運輸等專用場所及場所內設備設施和工具。
食品物流配送申請批發散裝食品、食用農產品的,應當參照本章食品貿易商的標準。
第六節 無店鋪食品經營者
第五十六條 無店鋪食品經營者,指經營者不通過店鋪銷售,由食品經營者通過互聯網、郵政、電視、電話、自動售貨機等方式銷售食品,以零售為主的一種經營業態。
第五十七條 無店鋪食品經營者,應當取得營業執照,經營場所與營業執照標明的住所或地址相一致。
第五十八條 無店鋪食品經營者的許可範圍,經營方式應當核定為零售。
無wu店dian鋪pu食shi品pin經jing營ying者zhe同tong時shi申shen請qing批pi發fa食shi品pin的de,應ying當dang參can照zhao本ben章zhang食shi品pin貿mao易yi商shang的de標biao準zhun,並bing提ti供gong食shi品pin貿mao易yi商shang業ye態tai應ying當dang提ti交jiao的de相xiang關guan材cai料liao。批pi發fa的de經jing營ying項xiang目mu與yu食shi品pin貿mao易yi商shang業ye態tai相xiang同tong。
無店鋪食品經營者業態不得經營散裝食品。
第五十九條 利用互聯網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在網店主頁的明顯位置公示經營者名稱、住所和經營場所的地址、聯係方式、《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和《營業執照》編號。
利用郵購、電視電話購物方式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以易於消費者認知和識別的方式公示經營者名稱、住所和經營場所的地址、聯係方式、《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和《營業執照》編號。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在自動售貨設備的明顯位置公示經營者名稱、地址、聯係方式、《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和《營業執照》編號。
放置自動售貨設備的地點應當具備符合食品貯存的條件。
無店鋪食品經營者,應當在銷售前以適當方式明確告知消費者食品標簽上的內容。
第六十條 利用互聯網從事食品經營的無店鋪食品經營者,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時,應提交網店主頁的展示圖,展示圖上應當標明經營者名稱、地址、聯係方式、《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和《營業執照》編號等信息公示的具體位置。
利用郵購、電視電話購物從事食品經營的無店鋪食品經營者,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時,應提交經營者名稱、地址、聯係方式、《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和《營業執照》編號公示方法的說明材料。
利li用yong自zi動dong售shou貨huo設she備bei從cong事shi食shi品pin經jing營ying的de無wu店dian鋪pu食shi品pin經jing營ying者zhe,申shen請qing食shi品pin流liu通tong許xu可ke時shi,應ying當dang提ti交jiao自zi動dong售shou貨huo設she備bei的de具ju體ti放fang置zhi地di點dian的de信xin息xi,經jing營ying者zhe名ming稱cheng、地址、聯係方式、《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和《營業執照》編號公示方法的說明材料。
第六章 許可證的審核
第一節 審核權限、崗位設置與資格要求
第六十一條 xiajishipinyaopinjianduguanlibumenzaishangjishipinyaopinjianduguanlibumendelingdaoxiashishixukezhengshenhehejianduguanligongzuo,gejishipinyaopinjianduguanlibumenyifalvxingzhize,bushoufeifaganrao。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違法或者不當審核行為作出責令改正、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第六十二條 食shi品pin流liu通tong許xu可ke由you食shi品pin流liu通tong監jian管guan機ji構gou負fu責ze。對dui有you形xing市shi場chang及ji有you形xing市shi場chang內nei的de食shi品pin流liu通tong經jing營ying者zhe需xu要yao進jin行xing現xian場chang核he查zha的de,由you食shi品pin市shi場chang監jian管guan機ji構gou負fu責ze規gui定ding。
第六十三條 食品流通許可應當設置谘詢崗、受理審查崗、審核崗、核準崗、現場核查崗、發證崗、檔案整理崗等崗位。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參照設置食品流通許可崗位。
第六十四條 食品流通許可實行資格確認製,受理人員、審核人員、核準人員、現場核查人員應當是在編公務員或納入工資規範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現場核查人員應當具有執法資格。
第六十五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受理人員、審核人員、核準人員、現場核查人員等食品流通許可崗位工作人員參加食品流通許可相關知識的學習培訓。
第六十六條 受理人員、審核人員、核準人員、現場核查人員應當通過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的資格考試,實行持證上崗製度。
第六十七條 食shi品pin流liu通tong許xu可ke實shi行xing核he準zhun人ren製zhi度du。許xu可ke證zheng核he準zhun人ren應ying當dang是shi各ge級ji食shi品pin藥yao品pi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具ju體ti承cheng擔dan流liu通tong環huan節ji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職zhi責ze的de部bu門men主zhu要yao負fu責ze人ren。
第二節 許可流程和規範用語
第六十八條 辦理許可證審核發放的基本程序是受理、審核、核準、發證。
第六十九條 受理人員負責接收申請人提出的許可證申請,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簽署受理意見。予以受理的,在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審查意見”一欄簽署“經審查,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請條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以及《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要求。建議準予許可”。不予受理的,應當參照予以受理的相關用語反向簽署意見,並說明理由,告知訴權。
第七十條 審核人對提交申請的許可事項進行複審,審查合格後,按照管轄原則指派現場核查機關或人員,現場核查人員進行現場核查,填寫《現場核查登記表》並簽署核查意見。
受理人員和審核人不得為同一人。
第七十一條 核準人對提交核準的全部許可資料進行審核,簽署核準意見。決定準予許可的,在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核準意見”一欄簽署“經審查,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請條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以及《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要求。同意準予許可”。 決定不準予許可的,應當參照準予的相關用語反向簽署意見,並說明理由,告知訴權。
審核人和核準人可為同一人。
第七十二條 審核機關作出是否受理、是(shi)否(fou)核(he)準(zhun)等(deng)決(jue)定(ding)的(de),應(ying)當(dang)出(chu)具(ju)相(xiang)應(ying)的(de)法(fa)律(lv)文(wen)書(shu)。出(chu)具(ju)的(de)法(fa)律(lv)文(wen)書(shu)應(ying)當(dang)一(yi)式(shi)兩(liang)份(fen),一(yi)份(fen)發(fa)給(gei)申(shen)請(qing)人(ren),一(yi)份(fen)由(you)經(jing)辦(ban)人(ren)簽(qian)字(zi)後(hou)由(you)許(xu)可(ke)機(ji)關(guan)留(liu)存(cun)。
第七十三條 打證人員按照核準人核準的事項打印許可證正副本,不得修改核準事項。
第七十四條 發證人員應當對打印好的許可證正副本與核準的事項進行對照檢查,檢查的重點為許可證內容與核定的內容是否一致等。
許可機關應當要求申請人或者其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證明等合法有效證明領取許可證。無合法有效證明的,不得發給許可證。
發證人員在發證時,應當審查領取人的相應通知書及身份證明,核對無誤後發放並簽字。
第七十五條 規定錄入食品流通許可管理係統的許可信息,應當真實、完整、準確、及時。
第三節 許可書式審查
第七十六條 受理人員應當按照審核權限依法對許可證申請材料進行書式審查。受理的申請應當屬於食品流通許可的發放範圍。
受理人員應當審查許可證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即是否提交了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時限、記載事項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文書格式是否規範。
許可證申請、變更、注銷的表格填寫應當全麵、工整、準確,不能空項或簡化。其他申請材料應當打印。申請材料需要塗改的,應當在塗改處加蓋刻有“更正人:______更正日期: 年 月 日”的長方更正戳,由申請人簽字並填寫更正日期。
申請材料為複印件的,受理人員應當與原件核對。
第七十七條 許可證的設立申請應當審查的材料、事項和內容:
(一)《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按規範填全,無空項;
(二)有《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複印件或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名稱是否在有效期、是否與申請的一致);
(三)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
(四)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平麵布局圖:食品經營的空間布局應當體現出食品與非食品、散裝食品與預包裝食品進行了明確的分區銷售,有貯存區域的也要標明;平麵圖要清晰,原則上為打印版本,邊緣留2厘米裝訂空間;
(五)有與食品經營相關的操作流程文件;
(六)有食品安全管理製度文本;
(七)有食品經營場所具體方位圖;
(八)有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
(九)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七十八條 按業態方式不同,除按照第七十七條的內容進行審查外,還需審查以下內容:
(一)以互聯網方式申請零售食品的經營者,有網店主頁的展示圖。
利用郵購、電視電話購物申請零售食品的經營者,有經營者名稱、地址、聯係方式、《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和《營業執照》編號公示方法的說明材料。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申請零售食品的經營者,有自動售貨設備的具體放置地點的信息,經營者名稱、地址、聯係方式、《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和《營業執照》編號公示方法的說明材料。
(二)申請人為食品貿易商的,有食品貯存場所的有關信息,包括場所地址、麵積大小、設備設施。由生產者或供應商提供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無需食品貯存場所的食品貿易商,有食品貿易商與生產者或供應商關於貯存、運輸協議的複印件。
第七十九條 許可證的變更申請應當審查的材料、事項和內容參照許可證的設立申請進行審查,縮小原許可範圍的可直接準予。
第八十條 許可證延續申請應當審查的事項和內容:
(一)《食品流通許可延續申請書》按照規定填寫;
(二)有《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加蓋公章), 《營業執照》與《食品流通許可證》相關內容是否一致;
(三)繳回原許可證正副本。
第八十一條 許可證注銷申請應當審查的事項和內容:
(一)《食品流通注銷申請書》按照規定填寫;
(二)繳回原許可證正副本。(無法收回的應有書麵說明並在報刊上公開聲明作廢的公告)
第八十二條 許可證補證申請應當審查的事項和內容:
(一)《食品流通許可更換、增(減)補證申請書》按照規定填寫;
(二)食品經營者遺失《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在報刊上公開聲明作廢的公告;
(三)《食品流通許可證》被汙損的,在申請更換的同時予以收回。
第四節 許可現場核查
第八十三條 對僅申請經營預包裝食品的經營者,可以不進行現場核查。
申請人申請變更經營主體名稱、經營地址名稱(實際地址不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主體類型,縮小原許可經營範圍的,可以不進行現場核查。
第八十四條 需要現場核查的,申請人的經營場所應當具備相應的銷售工具和設備。
許可機關現場核查前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事先告知申請人現場核查的內容、時間;
(二)熟悉和了解現場核查的有關內容及申請人的有關情況;
(三)攜帶現場核查所需的專業測試工具、設備;
(四)攜帶現場核查所需的文書。
上級許可機關受理的食品流通許可申請,可以委托下級許可機關進行現場核查。
第八十五條 現場核查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核查人員不少於兩人,並出示表明執法身份的證件;
(二)運用有關專業技術手段對申請人的現場進行測試的,應當作記錄;
(三)填寫《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表》,並請申請人核對。經核對無誤後,核查人員和申請人(或委托代理人、指定代表)應當在記錄上簽名。申請人拒絕簽名的,核查人員應當在記錄上注明拒簽情況。
除不可抗力外,由於申請人的原因導致現場核查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實施的,按現場核查不合格處理。
第八十六條 對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重點現場核查:
(一)從事食品現場製售的;
(二)從事食品物流配送的;
(三)審核機關認為應當進行重點核查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 為客觀、真實反映食品經營環境,便於審核和核準,核準人可根據需要決定是否拍攝現場照片,作為審核的參考依據。
第八十八條 許可證變更申請如涉及經營場所、許可範圍變更的,現場核查標準應與許可證設立申請一致。許可證延續申請的,現場核查標準應與許可證設立申請一致。
第七章 許可證的管理
第八十九條 《食品流通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副本證麵上應當說明:《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食品經營者應當及時到原許可機關申請延續。
第九十條 《食品流通許可證》及相關申請文書的印製、發放和管理由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負責。
空白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由許可機關指定人員管理並登記造冊。打印人員根據需要向管理人員領取,廢棄的《食品流通許可證》交回管理人員登記後銷毀或加蓋作廢戳記留存。
第九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流通許可證》正本。
第九十二條 《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載明:名稱、經營場所、負責人、許可範圍、主體類型、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發證機關及發證日期。
第九十三條 《食品流通許可證》發放後,許可證證麵信息應當在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上予以公開。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可以撤銷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許可決定:
(一)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二)許可機關工作人員超越法定權限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三)許可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序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食品經營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規定撤銷《食品流通許可證》,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注銷手續:
(一)《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且食品經營者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經營者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取得合法主體資格或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流通許可證》被依法撤銷,或者《食品流通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流通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依法應當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主動申請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流通注銷許可申請書》;
(二)《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
(三)與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相關的證明文件。
許可機關受理注銷申請後,經審核依法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並向申請人核發準予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通知書。
第九十七條 屬於應當依法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情形,食品經營者未主動申請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de),許(xu)可(ke)機(ji)關(guan)可(ke)以(yi)依(yi)法(fa)予(yu)以(yi)主(zhu)動(dong)注(zhu)銷(xiao)。許(xu)可(ke)機(ji)關(guan)應(ying)當(dang)出(chu)具(ju)注(zhu)銷(xiao)決(jue)定(ding)書(shu),說(shuo)明(ming)注(zhu)銷(xiao)的(de)具(ju)體(ti)理(li)由(you),在(zai)北(bei)京(jing)市(shi)食(shi)品(pin)藥(yao)品(pi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局(ju)網(wang)站(zhan)予(yu)以(yi)公(gong)告(gao)。
第九十八條 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建立食品流通許可檔案。具體管理辦法由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另行製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散裝熟食,指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以非預包裝形式零售,已加工好可直接食用的食品,包括熟肉製品、醬醃菜等種類。
乳製品,指以生鮮牛(羊)乳及其製品為主要原料,經加熱幹燥、冷凍或發酵等工藝加工製成的各種液體或固體食品。乳製品《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類別編號為0501或0502。
第一百條 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已領取《食品衛生許可證》且在有效期限內的,應當及時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按新申請程序辦理。
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已經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且在有效期限內的,繼續有效。需要變更、延續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 本辦法規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食品流通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一百零二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一百零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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