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質監食函〔2012〕586號
關於進一步下放食品生產許可
審批發證權限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質監局,深圳市市場監管局,順德區市場安全監管局,省生產許可證審查服務中心:
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切實做好行政審批製度改革實施工作的部署要求,現就進一步下放食品生產許可審批權限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下放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批權限的依據
2012年7月11日,省政府印發的《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製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粵府令第169號),明確食品生產許可證核發改由各地級以上市質監部門實施。省編辦《關於做好省級行政審批製度改革實施工作的通知》(粵機編辦函〔2012〕724號)也提出了下放行政審批事項交接工作的有關要求。
二、食品生產許可的具體審批發證事項
自本文印發之日起,國家實施生產許可的食品(包括涉及國家產業政策的食品)的生產許可權限全部下放到各地級以上市質監部門(含深圳市市場監管局,順德區市場安全監管局,以下統稱各市局),由各市局實施食品生產許可審批發證工作;在受理、審(shen)批(pi)涉(she)及(ji)產(chan)業(ye)政(zheng)策(ce)的(de)食(shi)品(pin)的(de)生(sheng)產(chan)許(xu)可(ke)方(fang)麵(mian),要(yao)嚴(yan)格(ge)執(zhi)行(xing)國(guo)家(jia)有(you)關(guan)產(chan)業(ye)政(zheng)策(ce)的(de)規(gui)定(ding)。省(sheng)生(sheng)產(chan)許(xu)可(ke)證(zheng)審(shen)查(zha)服(fu)務(wu)中(zhong)心(xin)負(fu)責(ze)全(quan)省(sheng)涉(she)及(ji)產(chan)業(ye)政(zheng)策(ce)的(de)食(shi)品(pin)(含分裝)發(換)證、新申證企業和遷址企業現場核查,以及各市局不能承擔的且經協商確認的個別申請換證企業的現場核查工作。
食品生產許可審批發證工作包括:申請受理、現場核查、發證檢驗、審核審批、證書發放、變更延續、社會公告、補領、更正等全部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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