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項類型 | 行政許可 |
| 許可對象 | 食品生產企業 |
| 許可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是否收費 | 是 |
| 收費標準 | 2200元,同一類別產品,企業申領兩個以上產品單元,每增加一個產品單元按規定收費標準的20%收取審查費。 |
| 收費依據 |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文件財綜[2011]3號 |
| 許可數量 | 無限製 |
| 法定期限 | 50個工作日 |
| 承諾期限 | 50個工作日 |
| 許可條件 | 1、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
| 2、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手段; | |
| 3、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 |
| 4、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製度和責任製度; | |
| 5、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 |
| 6、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後工藝、高耗能、汙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 |
| 7、符合食品審查通則及相關細則的規定; | |
| 8、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 |
| 許可程序 |
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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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崗位責任人:省局辦公室 | |
| (二)崗位職責及權限: | |
| 生(sheng)產(chan)列(lie)入(ru)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許(xu)可(ke)證(zheng)許(xu)可(ke)目(mu)錄(lu)的(de)產(chan)品(pin)的(de)企(qi)業(ye),按(an)要(yao)求(qiu)向(xiang)當(dang)地(di)市(shi)級(ji)質(zhi)量(liang)技(ji)術(shu)監(jian)督(du)局(ju)提(ti)出(chu)申(shen)請(qing),市(shi)級(ji)質(zhi)量(liang)技(ji)術(shu)監(jian)督(du)部(bu)門(men)受(shou)到(dao)企(qi)業(ye)申(shen)請(qing)後(hou),按(an)照(zhao)核(he)準(zhun)的(de)法(fa)定(ding)條(tiao)件(jian)、標準,查驗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事項是否屬於本局的職權範圍,申請單位是否具有申請資格;對符合相關條件的企業辦理受理手續 | |
| (三)時限:1個工作日 | |
| 二、審查 | |
| A、初審 | |
| (一)崗位責任人:局食品生產監管處 | |
| (二)崗位職責及權限: | |
| 對已受理企業材料進行彙總、整理、初審,將現場核查及抽樣檢驗合格企業的材料上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 | |
| (三)時限:9個工作日 | |
| (四)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派出核查組,依照食品審查通則和細則企業必備條件和出廠檢驗能力的現場核查(要求20個工作日內) | |
| (五)對現場核查合格的企業,進行抽樣。檢驗機構收到樣品後,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要求進行檢驗(要求15個工作日內,檢驗項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 |
| B、複審 | |
| (一)崗位責任人:省局食品生產監管處處領導 | |
| (二)崗位職責及權限:對初審合格企業進行許可前抽查,對市州上報的企業材料進行彙總、整理、複審,對材料複審不合格的要求市州局通知企業進行補正。 | |
| (三)時限:20個工作日 | |
| 三、決定 | |
| (一)崗位責任人:省局食監處主管局領導 | |
| (二)崗位職責及權限: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 |
| (三)時限:10個工作日 | |
| 四、辦結告知 | |
| (一)崗位責任人:省質監局食品生產監管處工作人員 | |
| (二)崗位職責及權限: | |
| 1、企業符合發證條件的,頒發生產許可證證書; | |
| 2、對於不符合發證條件的,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 |
| 3、將獲證企業名單以網絡、報刊等方式向社會公布。 | |
| (三)時限:1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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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督部門及投訴電話 | 省質監局投訴辦 電話:12365 |
| 窗口地點 | 長沙市時代陽光大道238號A座一樓政務大廳 |
| 交通到達線路 | 乘120路公交車至省質監局站。 |
| 工作時間 |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下午15:00-18:00) |
| 業務谘詢電話 | |
| 聯係人及聯係電話 | 褚書麗 |
| 單位網址 | http://www.hn315.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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