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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類型 |
行政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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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對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並銷售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所有企業、單位和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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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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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費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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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 |
2200元,同一類別產品,企業申領兩個以上產品單元,每增加一個產品單元按規定收費標準的20%收取審查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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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依據 |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文件財綜[201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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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數量 |
無限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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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40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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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期限 |
40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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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條件 |
1、有營業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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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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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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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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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製度和責任製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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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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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後工藝、高耗能、汙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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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符合食品添加劑、相關產品審查通則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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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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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程序 |
一、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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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崗位責任人:省局辦理大廳工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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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崗位職責及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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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sheng)產(chan)列(lie)入(ru)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或(huo)食(shi)品(pin)相(xiang)關(guan)產(chan)品(pin)生(sheng)產(chan)許(xu)可(ke)證(zheng)許(xu)可(ke)目(mu)錄(lu)的(de)產(chan)品(pin)的(de)企(qi)業(ye),按(an)要(yao)求(qiu)向(xiang)省(sheng)級(ji)質(zhi)量(liang)技(ji)術(shu)監(jian)督(du)局(ju)提(ti)出(chu)申(shen)請(qing),省(sheng)級(ji)質(zhi)量(liang)技(ji)術(shu)監(jian)督(du)部(bu)門(men)受(shou)到(dao)企(qi)業(ye)申(shen)請(qing)後(hou),按(an)照(zhao)核(he)準(zhun)的(de)法(fa)定(ding)條(tiao)件(jian)、標準,查驗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事項是否屬於本局的職權範圍,申請單位是否具有申請資格;對符合相關要求的企業,到省局辦理大廳進行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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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時限:1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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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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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初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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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崗位責任人:省局食品生產監管處工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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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崗位職責及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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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實地核查及產品檢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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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時限:9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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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派出核查組,依照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審查通則和相關標準完成企業必備條件和出廠檢驗能力的現場核查。(30個工作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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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現場核查合格的企業,進行抽樣。檢驗機構收到樣品後,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要求進行檢驗。(相關實施細則規定時間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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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複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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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崗位責任人:省局食品生產監管處許可處處領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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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崗位職責及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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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對完成實地核查及產品抽樣檢驗的企業申請材料彙總,並對申證材料複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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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時限:10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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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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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崗位責任人:食監處主管局領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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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崗位職責及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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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對完成實地核查及產品抽樣檢驗的企業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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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時限:10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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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結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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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崗位責任人:省質監局食品生產監管處工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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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崗位職責及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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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符合發證條件的,頒發生產許可證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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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於不符合發證條件的,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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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將獲證企業名單以網絡、報刊等方式向社會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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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時限:10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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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部門及投訴電話 |
省質監局投訴辦 電話:12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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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點 |
長沙市時代陽光大道238號A座一樓政務大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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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到達線路 |
乘120路公交車至省質監局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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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間 |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下午15:00-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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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谘詢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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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係人及聯係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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