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名稱:食品生產許可
二、法律依據: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國家對生產下列重要工業產品的企業實行生產許可證製度
(一)乳製品、肉製品、飲料、米、麵、食用油、酒類等直接關係人體健康的加工食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第一款:企業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第六十八條:根據需要,省、自治區、直zhi轄xia市shi工gong業ye產chan品pin生sheng產chan許xu可ke證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可ke以yi負fu責ze部bu分fen列lie入ru目mu錄lu產chan品pin的de生sheng產chan許xu可ke證zheng審shen查zha發fa證zheng工gong作zuo,具ju體ti辦ban法fa由you國guo務wu院yuan工gong業ye產chan品pin生sheng產chan許xu可ke證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另ling行xing製zhi定ding。
規章《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9號,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條:國家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製度。
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企業,必須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的生產條件(以下簡稱“必備條件”),按規定程序獲取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食品生產許可證),所生產加工的食品必須經檢驗合格並加印(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誌後,方可出廠銷售。
國家已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企業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未經檢驗合格、未加印(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誌的 食品,不得出廠銷售。
三、受理條件:
(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
(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和持續滿足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環境條件和相應的衛生要求。
(三)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相關輔助設備,具有與產品質量安全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包裝、貯存和檢驗等廠房或者場所。生產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設備和場所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規定的條件。
(四)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劑(含食品加工助劑,下同)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過期的、失效的、變質的、汙穢不潔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汙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輔料生產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輔材料屬於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必須選購獲證企業的產品。
(五)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采用科學、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藝流程,生產加工過程應當嚴格、規範,防止生物性、化學性、物理性汙染,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半成品、成品交叉汙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潔物品。
(六)shipinshengchanjiagongqiyebixuanzhaoyouxiaodechanpinbiaozhunzuzhishengchan。yijuqiyebiaozhunshengchanshishishipinzhilianganquanshichangzhunruguanlishipinde,qiqiyebiaozhunbixufuhefalvfaguihexiangguanguojiabiaozhun、行業標準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質量安全指標。
(七)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質量管理人員和檢驗人員。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和影響食品質量安全的其他疾病,並持有健康證明;檢(jian)驗(yan)人(ren)員(yuan)必(bi)須(xu)具(ju)備(bei)相(xiang)關(guan)產(chan)品(pin)的(de)檢(jian)驗(yan)能(neng)力(li),取(qu)得(de)從(cong)事(shi)食(shi)品(pin)質(zhi)量(liang)檢(jian)驗(yan)的(de)資(zi)質(zhi)。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加(jia)工(gong)企(qi)業(ye)人(ren)員(yuan)應(ying)當(dang)具(ju)有(you)相(xiang)應(ying)的(de)食(shi)品(pin)質(zhi)量(liang)安(an)全(quan)知(zhi)識(shi),負(fu)責(ze)人(ren)和(he)主(zhu)要(yao)管(guan)理(li)人(ren)員(yuan)還(hai)應(ying)當(dang)了(le)解(jie)與(yu)食(shi)品(pin)質(zhi)量(liang)安(an)全(quan)相(xiang)關(guan)的(de)法(fa)律(lv)法(fa)規(gui)知(zhi)識(shi)。
(八)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質量安全檢驗和計量檢測手段,檢驗、檢(jian)測(ce)儀(yi)器(qi)必(bi)須(xu)經(jing)計(ji)量(liang)檢(jian)定(ding)合(he)格(ge)或(huo)者(zhe)經(jing)校(xiao)準(zhun)滿(man)足(zu)使(shi)用(yong)要(yao)求(qiu)並(bing)在(zai)有(you)效(xiao)期(qi)限(xian)內(nei)方(fang)可(ke)使(shi)用(yong)。企(qi)業(ye)應(ying)當(dang)具(ju)備(bei)產(chan)品(pin)出(chu)廠(chang)檢(jian)驗(yan)能(neng)力(li),並(bing)按(an)規(gui)定(ding)實(shi)施(shi)出(chu)廠(chang)檢(jian)驗(yan)。
(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質量管理體係,在生產的全過程實行標準化管理,實施從原材料采購、生產過程控製與檢驗、產品出廠檢驗到售後服務全過程的質量管理。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根據國際通行的質量管理標準和技術規範獲取質量體係認證或者危害分析與關鍵控製點管理體係認證(以下簡稱HACCP認證),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
(十)出廠銷售的食品應當進行預包裝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裝。用於包裝的材料必須清潔、安全,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出廠銷售的食品應當具有標簽標識。食品標簽標識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十一)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設備、洗滌劑、消毒劑必須安全,保持清潔,對食品無汙染,能滿足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需要。
(十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在生產加工過程中嚴禁下列行為:
1.違反國家標準規定使用或者濫用食品添加劑;
2.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產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
3.以未經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生產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生產食品;生產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食品;
4.在食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5.偽造食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標誌;
6.生產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關產品。
(十三)符合各類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的具體要求。
四、收費標準及收費依據:
根據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價費字127號《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管理暫行規定》,生產許可證收費包括審查費(含證書費、差旅費和資料費)、產品檢驗費和公告費。審查費:根據財政部、國家計委財綜[2002]19號文《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費等收費項目歸屬部門等問題的通知》。
生產許可證審查費為每個企業2200元,同一次審查時每增加一個申證單元加收審查費440元。審查費由企業在申請時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交付。公告費:每個企業400元。公告費由獲證企業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交付。
五、服務指南 (一)許可機關
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江蘇省質監局)負責以下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肉製品、飲料、罐頭、冷凍飲品、酒類 (新申請許可證和年銷售500萬元以上的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 嬰幼兒及其他配方穀粉產品。
糧食加工品(小麥粉、大米、掛麵、其他糧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製品(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製品、食用動物油脂),調味品(醬油、食醋、味精、雞精、醬類、調味料產品),乳製品(乳製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方便食品(方便麵、其他方便食品),餅幹,速凍食品(速凍麵米食品、速凍其他食品),薯類和膨化食品(膨化食品、薯類食品),糖果製品(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製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製品、果凍),茶葉及相關製品(茶葉、含茶製品和代用茶),酒類(年銷售 500萬元以下的白酒,黃酒、其他酒),蔬菜製品(醬醃菜、蔬菜幹製品、食用菌製品、其他蔬菜製品),水果製品(蜜餞、水果製品),炒貨食品及堅果製品,蛋製品,可可及焙炒咖啡產品(可可製品、焙炒咖啡),食糖(糖),水產製品(水產加工品、其他水產加工品),澱粉及澱粉製品(澱粉及澱粉製品、澱粉糖),糕點,豆製品,蜂產品,其他食品等。
(二)受理機關
1、江蘇省質監局負責受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申請:
(1)持有省級(含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的食品生產企業;
(2)以集團公司或經濟聯合體統一申請,其所屬生產廠(場)點不在同一省轄市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
(3)企業營業執照注冊地和生產場所不在同一省份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
(4)江蘇省質監局發證企業的換證申請;
(5)白酒生產加工企業。
2、各市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質監局)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委托負責除上述情況以外的其他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許可申請的受理。
(三)審查機關
由受理的機關負責組織對企業的審查。
六、備注:
辦理期限 60工作日
承諾期限 60工作日
辦理部門 省質監局食品處
辦理地點 南京市草場門大街107號龍江大廈
聯係電話 025-85012055、83200892
辦理流程圖 見流程圖
服務表格 見服務表格
常見問題解答 1.國家質檢總局門戶網(www.aqsiq.gov.cn)查詢;
2.江蘇質監信息網(www.jsqts.gov.cn)查詢。
監督電話 025-85012035
外網在線辦理鏈接 www.jsqt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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