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1.1 為了做好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製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本實施細則。
1.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生產許可管理的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製品,適用本實施細則。
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列入生產許可管理的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製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生產許可管理的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製品。
1.3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包裝、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紙製品和複合紙製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生產、流通、使用過程中直接接觸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紙容器、用具、餐具等製品。
具體文本: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製品生產許可實施細則,
手機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