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9月28日
目錄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生產經營 第一節一般規定第二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第三節食品攤販 第三章監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di)一(yi)條(tiao)為(wei)了(le)規(gui)範(fan)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加(jia)工(gong)小(xiao)作(zuo)坊(fang)和(he)食(shi)品(pin)攤(tan)販(fan)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活(huo)動(dong),傳(chuan)承(cheng)飲(yin)食(shi)文(wen)化(hua),方(fang)便(bian)群(qun)眾(zhong)生(sheng)活(huo),保(bao)證(zheng)食(shi)品(pin)安(an)全(quan),保(bao)障(zhang)公(gong)眾(zhong)身(shen)體(ti)健(jian)康(kang)和(he)生(sheng)命(ming)安(an)全(quan),根(gen)據(ju)《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其生產規模、生產條件、固(gu)定(ding)從(cong)業(ye)人(ren)數(shu)等(deng)達(da)不(bu)到(dao)國(guo)家(jia)規(gui)定(ding)的(de)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加(jia)工(gong)企(qi)業(ye)許(xu)可(ke)要(yao)求(qiu)的(de)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者(zhe)。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加(jia)工(gong)小(xiao)作(zuo)坊(fang)包(bao)括(kuo)餐(can)飲(yin)服(fu)務(wu)類(lei)和(he)非(fei)餐(can)飲(yin)服(fu)務(wu)類(lei)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加(jia)工(gong)小(xiao)作(zuo)坊(fang)。餐(can)飲(yin)服(fu)務(wu)類(lei)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加(jia)工(gong)小(xiao)作(zuo)坊(fang),是(shi)指(zhi)即(ji)時(shi)製(zhi)作(zuo)加(jia)工(gong)、銷售食品並向消費者提供消費場所及設施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benbanfasuochengshipintanfan,shizhiwugudingdianpu,baitanshediancongshishipinxiaoshouhuozhexianchangzhishoudeshipinshengchanjingyingzhe。shipintanfanbaokuocanyinfuwuleihefeicanyinfuwuleishipintanfan。canyinfuwuleishipintanfan,shizhijishizhizuojiagong、銷售食品並向消費者提供消費場所及設施的食品攤販。 第(di)四(si)條(tiao)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負(fu)責(ze)組(zu)織(zhi)領(ling)導(dao)本(ben)行(xing)政(zheng)區(qu)域(yu)內(nei)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加(jia)工(gong)小(xiao)作(zuo)坊(fang)和(he)食(shi)品(pin)攤(tan)販(fan)的(de)監(jian)督(du)管(guan)理(li)工(gong)作(zuo),將(jiang)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工(gong)作(zuo)經(jing)費(fei)列(lie)入(ru)本(ben)級(ji)財(cai)政(zheng)預(yu)算(suan)。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協調機構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履行綜合協調、督促指導和評議考核等職能。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食品安全工作人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建製村、社區聘用食品安全監督員,協助有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衛生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依法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進行監督管理: (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事故; (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餐飲服務類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非餐飲服務類食品攤販,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內的非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前店後坊式的非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督管理; (四)質量監督部門負責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外的非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督管理。 教育、公安、環保、住房城鄉建設、農業、商務、民族事務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市、縣(市、區)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規定實施監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體製作出調整。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改造適宜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集中場所、街區,完善基礎設施及配套設施,加強食品檢驗檢測能力和食品安全信息網絡建設。 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應(ying)當(dang)采(cai)取(qu)措(cuo)施(shi),鼓(gu)勵(li)和(he)支(zhi)持(chi)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加(jia)工(gong)小(xiao)作(zuo)坊(fang)和(he)食(shi)品(pin)攤(tan)販(fan)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地(di)方(fang)特(te)色(se)食(shi)品(pin)和(he)傳(chuan)統(tong)食(shi)品(pin),改(gai)進(jin)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條(tiao)件(jian)和(he)工(gong)藝(yi)技(ji)術(shu),創(chuang)建(jian)品(pin)牌(pai)。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和保護製度,公布舉報電話,方便群眾舉報。 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提供業務指導和服務,加強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在新聞媒體和集中生產經營區域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第八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fa規gui以yi及j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標biao準zhun從cong事shi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活huo動dong,接jie受shou培pei訓xun,提ti高gao技ji能neng,誠cheng實shi守shou信xin,保bao證zheng質zhi量liang,對dui其qi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的d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負fu責ze,承cheng擔dan社she會hui責ze任ren,接jie受shou社she會hui監jian督du。 第九條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道德建設和誠信建設,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依法生產經營提供培訓、谘詢、維權等服務。 第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shi)業(ye)單(dan)位(wei)和(he)其(qi)他(ta)組(zu)織(zhi)應(ying)當(dang)開(kai)展(zhan)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知(zhi)識(shi)的(de)宣(xuan)傳(chuan)教(jiao)育(yu),倡(chang)導(dao)健(jian)康(kang)的(de)飲(yin)食(shi)方(fang)式(shi),增(zeng)強(qiang)公(gong)眾(zhong)的(d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意(yi)識(shi)和(he)自(zi)我(wo)保(bao)護(hu)能(neng)力(li)。第(di)二(er)章(zhang)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第(di)一(yi)節(jie)一(yi)般(ban)規(gui)定(ding) 第十一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經營實行許可製度。 第十二條食品攤販生產經營實行登記製度。 第di十shi三san條tiao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加jia工gong小xiao作zuo坊fang和he食shi品pin攤tan販fan從cong業ye人ren員yuan應ying當dang按an照zhao國guo家jia和he本ben省sheng的de有you關guan規gui定ding,每mei年nian進jin行xing健jian康kang檢jian查zha,持chi有you效xiao的de健jian康kang證zheng明ming方fang可ke從cong事shi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活huo動dong。 第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不得生產經營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和省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的食品。第二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第十五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取得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後,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申請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二)具有清潔水源和排水設施; (三)具有必要的、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工具、容器、設備和包裝材料; (四)具有相應的防蠅、防鼠、防塵和密閉的廢棄物存放設施等; (五)具有食品安全管理製度。 第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分別向下列部門書麵申請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 (一)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向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 (二)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內的非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前店後坊式的非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向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 (三)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外的非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向縣(市、區)質量監督部門申請。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頒發《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決定不予許可並書麵告知理由。許可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結。 第十八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從業人員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 (二)購進和使用食品原輔材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應當建立台賬,進貨驗收,索證索票,相關記錄、票據的保存期不得少於二年; (三)加工工藝及加工設備符合食品衛生要求; (四)生產經營過程中生熟隔離,防止原輔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汙染。 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除遵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切配、製作、盛裝食品的刀、案、容器等設施設備應當清洗、消毒; (二)提供安全衛生的餐具、飲具。第三節食品攤販 第十九條食品攤販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取得《食品攤販登記證》,持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 申請 《食品攤販登記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製售工具、容器、工作台麵; (二)具有相應的亭、棚、車、台和防蠅、防雨、防塵等設施。 第二十一條食品攤販應當分別向下列部門書麵申請 《食品攤販登記證》: (一)餐飲服務類食品攤販,向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 (二)非餐飲服務類食品攤販,向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後,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條件的,頒發《食品攤販登記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決定不予登記並書麵告知理由。登記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辦結。 第二十二條食品攤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和規定的時段內生產經營; (二)食品製售工具、容器、工作台麵保持清潔; (三)食品、食品原輔材料幹淨、衛生、無毒、無害; (四)購進和使用食品、食品原輔材料應當記錄。 餐飲服務類食品攤販除遵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從業人員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 (二)切配、製作、盛裝食品的刀、案、容器等設施設備應當清洗、消毒; (三)提供安全衛生的餐具、飲具; (四)製作食品時生熟隔離; (五)具有清潔用水和密閉的餐廚廢棄物存放設施。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di二er十shi三san條tiao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應ying當dang建jian立l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信xin息xi報bao告gao製zhi度du和he聯lian席xi會hui議yi製zhi度du,協xie調tiao處chu理li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加jia工gong小xiao作zuo坊fang和he食shi品pin攤tan販fa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工gong作zuo中zhong的de重zhong大da問wen題ti。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對區域性、普遍性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進行聯合執法檢查。 第二十四條衛生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zhiliangjiandubumenyingdanganzhaozhizefengong,jiaqiangduishipinshengchanjiagongxiaozuofangheshipintanfanderichangjiandujianzha。shishijiandujianzhahechulishipinanquanshigushi,youquancaiquxialiecuoshi: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複製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相關情況; (四)依法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或者被汙染的工具、設備等物品; (五)依法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二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食品安全工作人員和建製村、shequshipinanquanjianduyuanyingdangjiaqiangxianchangxunzha,ducushipinshengchanjiagongxiaozuofangheshipintanfanguifanshengchanjingying,faxianweifashengchanjingyingxingweishi,yingdangjishizhizhibingbaogao。 youguanjianduguanlibumenyingdangjiaqiangduishipinanquangongzuorenyuanheshipinanquanjianduyuandepeixun,guifanqijianduxingwei,zhichiqiyifakaizhanduishipinshengchanjiagongxiaozuofangheshipintanfanjianduguanlidexiangguangongzuo。 第二十六條商場、超市、集貿市場的經營管理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加強對入場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管理,並履行下列義務: (一)協助辦理相關證件; (二)記錄基本情況、主要生產經營品種、品牌等信息,並建立檔案; (三)設置信息公示欄,及時發布食品安全管理信息; (四)建立食品準入製度,明確雙方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五)查驗有關資質和證明,定期檢查生產經營環境和條件; (六)及時製止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並報告。 未履行前款第四項至第六項規定義務,造成在商場、超市、集貿市場、食品展銷會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七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舉報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並依法處理。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每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三項、第二款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食品攤販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或者《食品攤販登記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食品攤販並處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還應當責令停業,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有關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吊銷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後,應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三十四條 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接到舉報、投訴未及時處理的; (三)索賄、受賄的; (四)遲報、漏報、謊報、瞞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食品攤販登記證》的管理辦法和專門為中小學生提供餐飲服務的小飯桌的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製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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