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指導意見
各市局:
結合國家局新發布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以下簡稱“新通則”),對現階段食品生產許可上報材料及現場審查提出以下指導意見,請各市局參考執行。
一、 申請材料應關注的內容
1. 申請書
一式3份,省、市、縣(區)局各留存一份。申報材料應包括企業照片,不需提供光盤。
2.申請書《申請人基本條件和申請生產食品情況表》
“執行食品安全標準或企業標準”一欄中,需填寫企業明示執行標準(含引用標準)中要求檢驗的項目。
3.申請書《申請人治理結構》
應直接填寫相應人員姓名和身份證號,投資方主體為企業的,填寫投資企業的名稱及代碼證。
4.申請書《申請人生產加工場所有關情況》的填寫。
“申請人各生產場點、工藝、工序名稱”應填寫企業生產場點、工藝(工序)的名稱,如工序名稱為調配工序,工序所在車間為調配車間。填寫為“調配車間 調配”。
“該生產場點、工藝、工序所在地”欄應填寫所在地的行政區劃名稱,如××路××號。對於行政區劃名稱不規範或無具體名稱的場點,應通過準確的方位描述填寫,如“位於××路以東,××街以北”等。
“該所在地有權使用證明材料”一欄應填寫土地、廠房有權使用證明或者可覆蓋許可證證書有效期的租賃合同等(複印件隨材料上報)。
5.企業主要生產設備、設施所有權問題
《申請人有權使用的主要生產設備、設施一覽表》中設備購置或租用日期及相關證明欄,應填寫相應日期以及能夠證明有權使用的證據,有效證據可以是發票號、收據號、合同等。
對(dui)於(yu)換(huan)證(zheng)企(qi)業(ye),可(ke)靈(ling)活(huo)掌(zhang)握(wo)。應(ying)盡(jin)可(ke)能(neng)要(yao)求(qiu)提(ti)供(gong)設(she)備(bei)的(de)購(gou)置(zhi)發(fa)票(piao)證(zheng)明(ming)或(huo)擁(yong)有(you)設(she)備(bei)所(suo)有(you)權(quan)的(de)證(zheng)明(ming)材(cai)料(liao)。確(que)實(shi)無(wu)法(fa)提(ti)供(gong)的(de),可(ke)通(tong)過(guo)核(he)查(zha)企(qi)業(ye)的(de)購(gou)置(zhi)台(tai)賬(zhang)和(he)設(she)備(bei)驗(yan)收(shou)記(ji)錄(lu)、設備在證書有效期內的維護保養證據等予以證明,並提供企業設備購置情況及所有權的說明。
對於新建企業,必須提供與在用設備一一對應的購置證明(發票、收據)。
租用生產設備、設施的,應提供能覆蓋許可證證書有效期的有效租用合同。
企業自製設備的,應具備相應的設計圖紙、驗收製度和驗收記錄等證據,審查組現場核實。
6.檢驗設備
由於新細則目前尚未發布實施,企業檢驗設備必須符合細則中規定的必備檢驗設備,待新細則發布後另行調整。《申請人有權使用的主要檢測儀器、設備一覽表》增加設備購置資產證明材料,檢驗設備不允許租用。
7.《對申請人規定條件的審查報告》
“基本符合項”及“不符合項”填寫相應條款號即可。
8、現場核查實行觀察員製度
觀察員須在《對申請人規定條件的審查報告》上簽字確認。
9.
生產許可檢驗申請
生產許可檢驗申請
企業在提交生產許可檢驗申請時,需附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對營業執照經營範圍暫不作要求。
10.
發證檢驗產品抽樣
發證檢驗產品抽樣
抽樣原則應充分結合標準和細則要求。即正常情況下,企業明示執行的每個標準均抽取一種產品進行發證檢驗;對執行同一標準的不同產品,若細則另有規定,應按細則加抽產品。
如:一企業申請三種產品炒花生、油炸花生、炒瓜子,其中炒花生、油炸花生執行GB/T22165-2008《堅果炒貨食品通則》,炒瓜子執行企業標準,則三種產品均需抽樣。
11. 《食品生產許可審查改進表》
應關注以下問題:
1)應派兩名及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驗證簽字;
2)應於10個工作日內完成驗證工作;
3)改進表加蓋縣級或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公章。
12.委托檢驗協議要求
申請材料中,提供的委托檢驗協議其簽訂時限至少三年以上。
二、審查通則的核查要求
1、從嚴掌握原則
2、目前要重點關注以下兩個方麵
A、各類管理製度的齊全性、合理性。參考附件
B、各類人員的資格和能力。應考核重點崗位人員是否具有相應的資格(應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企業規定要求相比對),可通過麵談、考試、實際操作等方式考核其是否了解其崗位職責,是否具有相應能力。
附件
製度齊全性原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規定》(第119號公告)等文件要求,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企業必須建立以下管理製度:
(一)進貨查驗記錄製度——應包括的內容
1、企業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建立和保存進貨查驗記錄,向供貨者索取許可證複印件(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得許可的)和與購進批次產品相適應的合格證明文件;
2、對供貨者無法提供有效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業應依照食品安全標準自行檢驗或委托檢驗,並保存檢驗記錄;
3、企業采購進口需法定檢驗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向供貨者索取有效的檢驗檢疫證明;
4、企業生產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品種應與進貨查驗記錄內容一致。
(二)生產過程控製製度——應包括的內容
生產設備清洗保養、配料、生產工藝及考核、關鍵質量控製點要求和方法、過程控製記錄等要求;
(三)出廠檢驗記錄製度——應包括的內容
1、企業應建立和保存出廠食品的原始檢驗數據和檢驗報告記錄,包括查驗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執行標準、檢驗結論、檢驗人員、檢驗合格證號或檢驗報告編號、檢驗時間等記錄內容;
2、企業的檢驗人員應具備相應能力;
3、企業委托其他檢驗機構實施產品出廠檢驗的,應檢查受委托檢驗機構資質,並簽訂委托檢驗合同;
4、出廠檢驗項目與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規定的項目應保持一致;
5、企業應具備必備的檢驗設備,計量器具應依法經檢驗合格或校準,相關輔助設備及化學試劑應完好齊備並在有效使用期內;
6、企業自行進行產品出廠檢驗的,應按規定進行實驗室測量比對,建立並保存比對記錄;
7、企業應按規定保存出廠檢驗留存樣品。產品保質期少於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的保質期;產品保質期超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四)不合格品管理製度——應包括的內容
1、企業應建立和保存采購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處理記錄;
2、企業應建立和保存生產的不合格產品的處理記錄。
(五)不安全食品召回製度——應包括的內容
企業應建立和保存對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責令召回的執行情況的記錄,包括:企業通知召回的情況;實際召回的情況;對召回產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或銷毀的記錄;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向當地政府和縣級以上監管部門報告召回及處理情況。
(六)消費者投訴受理製度——應包括的內容
企業應建立和保存對消費者投訴的受理記錄。包括投訴者姓名、聯係方式、投訴的食品名稱、數量、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投訴質量問題、企業采取的處理措施、處理結果等。
(七)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製度——應包括的內容
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hua)膿(nong)性(xing)或(huo)者(zhe)滲(shen)出(chu)性(xing)皮(pi)膚(fu)病(bing)等(deng)有(you)礙(a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的(de)疾(ji)病(bing)的(de)人(ren)員(yuan),不(bu)得(de)從(cong)事(shi)接(jie)觸(chu)直(zhi)接(jie)入(ru)口(kou)食(shi)品(pin)的(de)工(gong)作(zuo)。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人(ren)員(yuan)每(mei)年(nian)應(ying)當(dang)進(jin)行(xing)健(jian)康(kang)檢(jian)查(zha),取(qu)得(de)健(jian)康(kang)證(zheng)明(ming)後(hou)方(fang)可(ke)參(can)加(jia)工(gong)作(zuo)。
對保存相關記錄的要求。
(八)原料驗收管理製度——應包括的內容
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供貨者名稱及聯係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九)貯存管理製度——應包括的內容
食(shi)品(pin)經(jing)營(ying)者(zhe)應(ying)當(dang)按(an)照(zhao)保(bao)證(zheng)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的(de)要(yao)求(qiu)貯(zhu)存(cun)食(shi)品(pin),定(ding)期(qi)檢(jian)查(zha)庫(ku)存(cun)食(shi)品(pin),及(ji)時(shi)清(qing)理(li)變(bian)質(zhi)或(huo)者(zhe)超(chao)過(guo)保(bao)質(zhi)期(qi)的(de)食(shi)品(pin)。食(shi)品(pin)經(jing)營(ying)者(zhe)貯(zhu)存(cun)散(san)裝(zhuang)食(shi)品(pin),應(ying)當(dang)在(zai)貯(zhu)存(cun)位(wei)置(zhi)標(biao)明(ming)食(shi)品(pin)的(de)名(ming)稱(cheng)、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係方式等內容。
(十)設備管理製度等——應包括的內容
企業應定期對必備生產設備、設施維護保養和清洗消毒,並保存記錄,同時應建立和保存停產複產記錄及複產時生產設備、設施等安全控製記錄;
企業應記錄設備、設施運行情況。
製度的合理性原則
1、適宜於申報產品的管理;
2、製度中應體現對管理對象的管理目的、管理職責、工作程序和方法、控製要求等內容,且可操作;
3、應對各類人員資格和能力作出規定,包括崗位任職能力要求、工作職責和內容、考核要求的規定,規定應明確、清晰,符合所在崗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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