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提供“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提供“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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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日實施的《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關於“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工作過程應當形成書麵報告備查。”和第二十六條關於“建設單位應當將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工作過程形成書麵報告備查”的要求;
2、未提供“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綜合分析報告”、未提供“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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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日修改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關於“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書麵報告備查。”和第二十三條關於“建(jian)設(she)項(xiang)目(mu)竣(jun)工(gong)投(tou)入(ru)生(sheng)產(chan)或(huo)者(zhe)使(shi)用(yong)前(qian),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組(zu)織(zhi)對(dui)安(an)全(quan)設(she)施(shi)進(jin)行(xing)竣(jun)工(gong)驗(yan)收(shou),並(bing)形(xing)成(cheng)書(shu)麵(mian)報(bao)告(gao)備(bei)查(zha)。安(an)全(quan)設(she)施(shi)竣(jun)工(gong)驗(yan)收(shou)合(he)格(ge)後(hou),方(fang)可(ke)投(tou)入(ru)生(sheng)產(chan)和(he)使(shi)用(yong)。”的要求。
3、未提供“消防驗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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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9日修正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三條關於“guowuyuanzhufanghechengxiangjianshezhuguanbumenguidingyingdangshenqingxiaofangyanshoudejianshegongchengjungong,jianshedanweiyingdangxiangzhufanghechengxiangjianshezhuguanbumenshenqingxiaofangyanshou。qiankuanguidingyiwaideqitajianshegongcheng,jianshedanweizaiyanshouhouyingdangbaozhufanghechengxiangjianshezhuguanbumenbeian,zhufanghechengxiangjianshezhuguanbumenyingdangjinxingchouzha。yifayingdangjinxingxiaofangyanshoudejianshegongcheng,weijingxiaofangyanshouhuozhexiaofangyanshoubuhegede,jinzhitourushiyong;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的要求。
4、未提供“特種設備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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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三條關於“特te種zhong設she備bei使shi用yong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在zai特te種zhong設she備bei投tou入ru使shi用yong前qian或huo者zhe投tou入ru使shi用yong後hou三san十shi日ri內nei,向xiang負fu責ze特te種zhong設she備bei安an全qua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的de部bu門men辦ban理li使shi用yong登deng記ji,取qu得de使shi用yong登deng記ji證zheng書shu。”的要求;
5、未提供“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報告” (鍋爐、壓力容器、叉車、電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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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關於“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的要求;
6、未提供“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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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第二十條關於“職(zhi)業(ye)病(bing)危(wei)害(hai)嚴(yan)重(zhong)的(de)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委(wei)托(tuo)具(ju)有(you)相(xiang)應(ying)資(zi)質(zhi)的(de)職(zhi)業(ye)衛(wei)生(sheng)技(ji)術(shu)服(fu)務(wu)機(ji)構(gou),每(mei)年(nian)至(zhi)少(shao)進(jin)行(xing)一(yi)次(ci)職(zhi)業(ye)病(bing)危(wei)害(hai)因(yin)素(su)檢(jian)測(ce),每(mei)三(san)年(nian)至(zhi)少(shao)進(jin)行(xing)一(yi)次(ci)職(zhi)業(ye)病(bing)危(wei)害(hai)現(xian)狀(zhuang)評(ping)價(jia)。職(zhi)業(ye)病(bing)危(wei)害(hai)一(yi)般(ban)的(de)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委(wei)托(tuo)具(ju)有(you)相(xiang)應(ying)資(zi)質(zhi)的(de)職(zhi)業(ye)衛(wei)生(sheng)技(ji)術(shu)服(fu)務(wu)機(ji)構(gou),每(mei)三(san)年(nian)至(zhi)少(shao)進(jin)行(xing)一(yi)次(ci)職(zhi)業(ye)病(bing)危(wei)害(hai)因(yin)素(su)檢(jian)測(ce)。” 的要求;
7、未提供“職業健康檢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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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9日修正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關於“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的要求;
8、未提供“壓力表的檢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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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6日修正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關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用於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麵的列入強製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製檢定。”和2020年10月26日實施的《市場監管總局關於調整實施強製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公告》的要求;
9、食堂未提供“食品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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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3日修正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關於“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製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的要求;
10、未提供每年一次的消防設施監測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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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9日修正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三)關於“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麵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和《GB25201-2010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7.1.1關於“建築消防設施應每年至少檢測一次,檢測對象包括全部係統設備、組件等。” 的要求。
11、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如電工,焊工,起重機工,叉車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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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0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關於“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
12、未提供避雷檢測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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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起施行的《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關於“投入使用後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製度。防雷裝置檢測應當每年一次,對爆炸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和《GB50343建築物電子信息係統防雷技術規範》 8.1.2“周期性維護的周期為一年,每年在雷雨季節到來之前,應進行一次全麵檢測。”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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