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1 生產和服務提供的控製
組織應策劃並在受控條件下進行生產和服務提供。適用時,受控條件應包括:
a) 獲得表述產品特性的信息;
b) 必要時,獲得作業指導書;
c) 使用適宜的設備;
d) 獲得和使用監視和測量設備;
e) 實施監視和測量;
f) 實施產品放行、交付和交付後活動。
以上是2008版標準條款。
與2000版標準的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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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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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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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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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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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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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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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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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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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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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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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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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與理解:
生產和服務是指硬件產品加工製作、交付後服務過程。對服務業指服務過程。
不bu同tong組zu織zhi在zai提ti供gong不bu同tong產chan品pin時shi應ying考kao慮lv采cai用yong適shi合he自zi身shen特te點dian的de控kong製zhi手shou段duan,以yi確que保bao生sheng產chan和he服fu務wu提ti供gong過guo程cheng得de到dao有you效xiao的de控kong製zhi。在zai產chan品pin實shi現xian過guo程cheng的de策ce劃hua中zhong可ke以yi具ju體ti作zuo出chu規gui定ding。生sheng產chan和he服fu務wu提ti供gong的de控kong製zhi應ying包bao括kuo:
(1)獲得規定產品特性的信息。如:產品規範、產品特性、作業指導書、信息來源和設計輸出,產 品實現過程輸出和產品要求都的評審輸出等。
(2)使用維護生產與服務提供的設備,以保持其運行能力。
(3)獲得和使用監視和測量設備按要求使用這些設備。
(4)對運作中的特殊或關鍵過程和產品,實施監視活動。
(5)對產品放行、交付和適用的交付後活動的服務,實施規定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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