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3 設計和開發輸出
設計和開發輸出的方式應適合於對照設計和開發的輸入進行驗證, 並應在放行前得到批準。
設計和開發輸出應:
a) 滿足設計和開發輸入的要求;
b) 給出采購、生產和服務提供的適當信息;
c) 包含或引用產品接收準則;
d) 規定對產品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所必需的產品特性。
注:生產和服務提供的信息可能包括產品防護的細節。
以上為標準條款。
與2000版標準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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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
2008版內容 |
2000版內容 |
注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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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
適合於 |
能夠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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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生產和服務提供的信息可能包括產品防護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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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全部內容 |
分析與理解:
設(she)計(ji)和(he)開(kai)發(fa)輸(shu)出(chu)為(wei)生(sheng)產(chan)和(he)服(fu)務(wu)提(ti)供(gong),作(zuo)出(chu)適(shi)當(dang)文(wen)件(jian)的(de)規(gui)定(ding)。設(she)計(ji)和(he)開(kai)發(fa)的(de)輸(shu)出(chu)必(bi)須(xu)符(fu)合(he)設(she)計(ji)輸(shu)入(ru)的(de)要(yao)求(qiu),在(zai)文(wen)件(jian)發(fa)放(fang)前(qian)應(ying)經(jing)授(shou)權(quan)人(ren)批(pi)準(zhun)。其(qi)內(nei)容(rong)包(bao)括(kuo):
(1)產品範圍、圖樣、設計文件、服務範圍。
(2)采購要求、技術條件、采購清單。
(3)生產工藝文件,包括產品防護的有關要求。
(4)驗收準則、服務提供範圍、使用說明。
(5)培訓要求,對顧客的培訓要求和/或對員工的培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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