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名稱
總項目-認證培訓、認證谘詢機構審批
子項目-認證谘詢機構審批
二、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認證谘詢機構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2005年第82號)
三、申請條件
(一)新設立認證谘詢機構的申請條件
1、有固定的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2、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萬元;
3、有符合認證認可要求的管理文件;
4、有4名以上取得注冊資格的專職認證谘詢師,其中至少有1名高級谘詢師;
5、認證谘詢機構申請審批的每項認證谘詢業務範圍,必須有1名以上(含1名)專職的谘詢人員,且該專職的谘詢人員資質按照下麵的規定確定:
1)對中國認證人員注冊與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CNAT)已經實施谘詢師注冊的,如質量、環境、職業健康與安全管理體係谘詢師,專職谘詢人員必須具有CNAT注冊的谘詢師以上(含谘詢師)的資格;
2)對還未實施谘詢師注冊的,如HACCP,專職谘詢人員必須經過CNAT考試合格,並提供培訓證書;
3)對CNAT尚未實施谘詢師統一考試的認證谘詢業務範圍,由申請機構自己製訂谘詢師的資格和要求,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
6、 設立外商投資的認證谘詢機構除應當符合上述條件外,外方投資者還應當取得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規定的認證谘詢從業資格;
7、依法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二)已設立認證谘詢機構擴大業務範圍的申請條件
1、已經獲得批準,且批準書在有效期內;
2、有1名以上相應領域的專職認證谘詢人員,並符合認證谘詢機構申請審批的每項認證谘詢業務範圍條件;
3、有相應領域管理文件。
四、實施機關
國家認監委將認證谘詢機構設立(包括機構的擴項)的受理、審查、批準、證書送達等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實施。
五、程序
(一)申請和受理
1.設立認證谘詢機構的申請人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書麵申請,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新設立谘詢機構須提交
1)《認證谘詢機構申請書》(見表格下載)一式兩份;
2)機構注冊資金證明;
3)機構擬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4)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5)組織章程;
6)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7)機構質量管理體係文件(質量手冊、程序文件一套);
8)機構擬聘用的主要負責人和專職人員名單及其身份證明、注冊資格證書(如果不是CNAT注冊人員,須出具相關的培訓證書或相關文件),若機構已經設立,需提供專職人員的勞動合同;
9)專職人員聲明(本人填寫原件,見附件2);
10)專職谘詢師名單(見附件3);
11)擬執行的認證谘詢收費標準及認證谘詢收費用途說明;
12)對所提供信息、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的承諾。
申請擴項的認證谘詢機構須提交
1)申請書(見表格下載);
2)專職人員聲明(本人填寫原件,見附件2);
3)專職谘詢師名單(見附件3);
4)《認證谘詢機構批準書》(複印件);
5)機構擬聘用的用於擴項的專職人員名單及其身份證明、注冊資格證書(如果不是CNAT注冊人員,須出具相關的培訓證書或相關文件)和專職人員的勞動合同;
6)包含申請擴項的範圍的質量管理體係文件(質量手冊、程序文件一套)。
(二)受理、審查、決定
1、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並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行政許可法》第32條的規定,作出補正材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請的書麵處理決定。
2、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設立認證谘詢機構審批要點》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查和核實,並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3、決定批準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向申請人出具《認證谘詢機構設立批準通知書》。申請人憑該通知書依法辦理有關工商登記手續。
4、不予批準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人作出書麵通知。
(三)發證
1、新設立機構:申請人持《營業執照》原件及複印件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領取《認證谘詢機構批準書》。
2、擴大業務範圍:申請人持原《認證谘詢機構批準書》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換領新的《認證谘詢機構批準書》。
(四)到期延續行政許可
到期需延續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應於《認證谘詢機構批準書》有效期滿前90日內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重新提出申請。
(五)審批流程
見審批流程圖(附件4)。
(六)辦公地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六、收費
許可過程不收費。
備注:相關表格和認證谘詢機構設立審批流程圖可在網站上下載。
分支機構設立的備案
一、認證谘詢機構分支機構設立的備案條件
1、 有固定的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2、有符合認證認可要求的管理文件。
3、符合《認證人員管理辦法》
二、實施機關
分支機構的備案由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
三、認證谘詢機構分支機構設立的備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分支機構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如有)、地址、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郵政編碼、電話、傳真、總公司批準設立分公司的文件等。
注:認(ren)證(zheng)谘(zi)詢(xun)機(ji)構(gou)申(shen)請(qing)審(shen)批(pi)時(shi),應(ying)將(jiang)其(qi)分(fen)支(zhi)機(ji)構(gou)的(de)相(xiang)關(guan)信(xin)息(xi)報(bao)告(gao)認(ren)證(zheng)谘(zi)詢(xun)機(ji)構(gou)所(suo)在(zai)地(di)的(de)省(sheng)級(ji)質(zhi)量(liang)技(ji)術(shu)監(jian)督(du)局(ju)。分(fen)支(zhi)機(ji)構(gou)的(de)性(xing)質(zhi)是(shi)認(ren)證(zheng)谘(zi)詢(xun)機(ji)構(gou)的(de)分(fen)公(gong)司(si),不(bu)具(ju)有(you)獨(du)立(li)法(fa)人(ren)資(zi)格(ge),法(fa)律(lv)責(ze)任(ren)由(you)總(zong)公(gong)司(si)承(cheng)擔(dan),其(qi)注(zhu)冊(ce)等(deng)事(shi)項(xiang)按(an)《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境外認證谘詢機構常駐代表機構的備案
一、境外認證谘詢機構常駐代表機構的備案條件
1.有固定的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2.依法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3. 符合《認證人員管理辦法》
二、設立境外認證谘詢機構在華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常駐代表機構”)的申請人須向國家認監委提交:
1)由該機構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內容包括:常駐代表機構名稱、負責人員、業務範圍、駐在期限、駐在地點(附件3);
2)由該機構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有關當局出具的開業合法證書;
3)由與該機構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書;
4)該機構委任常駐代表機構人員的授權書;
5)該機構委任常駐代表機構人員的簡曆;
6)該機構的國家認可資格或承認證明(複印件)和業務介紹;
7) 《外國認證機構及認證培訓、谘詢機構常駐代表機構信息調查表》(附件4);
8)《外國認證機構及認證培訓、谘詢機構常駐代表機構人員信息調查表》(附件5);
9)辦公用房產權證書或者租賃合同(複印件);
10)辦公用房可用作涉外辦公用房的證明(複印件);
11)授權書(當代表處數量多於一個時,須有一個代表處取得總協調職能的授權書)
12)外國企業聘請中國公民任其常駐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或代表的,需出具有人事派遣權的單位出具的派遣函;
13)發證機構章程(英文或中文);
14)發證機構質量手冊、程序文件(英文或中文,可電子版);
15)發證機構在中國大陸認證企業名錄(內容包括名稱、地址、聯係方式、企業認證涉及的員工數、對應專業範圍【如IAF專業代碼】、三年內認證企業初審、監督審核和複評的現場人日數等);
16)常駐代表機構不從事經營活動的聲明;
17)常駐代表機構運作程序。
三、實施機關
國家認監委負責境外認證谘詢機構常駐代表機構的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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