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裝/容器類產品-紙、塑料及複合材料)CQC/RY570-2005
1 適用範圍
本規則適用的產品範圍為:包裝、盛放食品用的塑料、紙製品,以及由紙、塑料薄膜或鋁經粘合劑(聚氨酯和改性聚丙烯)複合而成的複合產品,包括膜、袋、容器。
2 認證模式
采用CQC產品認證的基本模式:產品型式試驗+初始工廠檢查+獲證後監督
3 認證申請
3.1 申請單元劃分
根據紙、塑料和複合材料食品包裝製品在安全衛生方麵的特性,按如下原則進行認證單元的劃分:
1)主要成型材質不同的塑料食品包裝產品應分別劃為不同的認證單元,即
A.食品包裝用聚乙烯類產品
B.食品包裝用聚丙烯類產品
C.食品包裝用聚苯乙烯類產品
D.食品包裝用聚碳酸酯類產品
E.食品包裝用三聚氰胺類產品
F.食品包裝用聚偏二氯乙烯類產品
G.食品包裝用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類產品
H.食品包裝用尼龍塑料類產品
I.食品包裝用丙烯腈-苯乙烯(AS)類產品
J.食品包裝用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類產品
2)根據不同定量紙類產品劃非不同的認證單元,即:
A.食品包裝用紙類產品
B.食品包裝用紙板類產品
注:定量在225g/m2以下或厚度小於0.1mm的稱為紙;定量在225g/m2以上或厚度大於0.1mm的稱為紙板。
3)主要組成材料不同的複合材料食品包裝製品應分別劃為不同的認證單元,即:
A.食品包裝用紙類複合產品
B.食品包裝用塑料類複合產品
C.食品包裝用紙-塑料類複合產品
D.食品包裝用紙-鋁類複合產品
E.食品包裝用塑料-鋁類複合產品
F.食品包裝用紙-塑料-鋁類複合產品
4)認證單元所包括的產品規格/型號為相應材質對應的膜、袋、容器,複合類產品需按從外到內標明每層材質。
3.2 申請文件
認證委托人申請認證時,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申請書;
2)工廠審查調查表(首次申請時);
3)一致性聲明;
4)申請人、製造商的注冊證明等;
5)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如有);
6)生產廠的注冊證明等;
7)關鍵原材料及部件(包括:產品的主要成型原料、添加劑和膠粘劑,還有印刷用油墨)清單及其供應方目錄;
8)產品描述報告;
9)產品主要生產工藝流程圖;
10)ISO9000以及ISO14000證書(如有可適當減免工廠檢查人日);
11)相關的質量文件(包括質量管理文件、生產環境衛生管理文件等)。
4 型式試驗
4.1 型式試驗的抽樣
4.1.1 取樣方式和對樣品的要求
1)型式試驗的樣品應由CQC的派出機構負責到該認證委托人的製造廠、銷售場所,從委托認證單元中選取有代表性的(含有鋁的複合材料包裝產品按照鋁箔、鋁膜分別取樣)、且qie半ban年nian內nei正zheng常chang批pi量liang生sheng產chan經jing工gong廠chang的de質zhi檢jian部bu門men檢jian測ce合he格ge的de產chan品pin中zhong隨sui機ji抽chou取qu。抽chou樣yang後hou,樣yang品pin立li即ji封feng存cun,不bu許xu進jin行xing任ren何he處chu理li,並bing按an產chan品pin出chu廠chang銷xiao售shou的de要yao求qiu進jin行xing包bao裝zhuang。由you認ren證zheng委wei托tuo人ren負fu責ze按anCQC的要求將該樣品送至指定檢測機構,並對該樣品負責;
2)根據需要,申請單元的其他產品需送樣進行補充差異檢驗;
4.1.2 型式試驗抽樣的原則
原則上每個申請認證單元作為一個抽樣單元,從中選取一種有代表性的產品抽樣(含有鋁的複合材料包裝產品按照鋁箔、鋁膜分別取樣)。
在不同的加工場所所采用同一個技術管理、同一生產工藝且關鍵原料種類、來源和配比無較大變化時,可適當減少抽樣數量。
樣品應從中選取有代表性的、且當年正常批量生產經工廠檢測合格的產品中抽取。
4.1.3 抽樣數量
同一申請認證單元的食品包裝產品,應選取一個具有代表性的型號(含有鋁的複合材料包裝產品按照鋁箔、鋁膜分別取樣),如果是薄膜產品,隨機抽取一個批次的產品,每批隨機取10捆/包裝單位;如果是袋類產品,隨機抽取一個批次的產品,隨機抽取100件;如果是容器產品,隨機抽取一個批次的產品,隨機抽取10~50件。樣品一半供檢測用,另一半在生產廠保存兩個月。
4.1.4 樣品及資料的處置
型式試驗後,相關資料存於檢測記錄中。樣品按照CQC有關規定處置。
4.2 檢測標準、項目及方法
4.2.1 檢測標準
塑料產品:
GB 9687 《食品包裝用聚乙烯成型品衛生標準》
GB 9688 《食品包裝用聚丙烯成型品衛生標準》
GB 9689 《食品包裝用聚苯乙烯成型品衛生標準》
GB 9681 《食品包裝用聚氯乙烯成型品衛生標準》
GB 14942 《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聚碳酸酯成型品衛生標準》
GB 9690 《食品包裝用三聚氰胺成型品衛生標準》
GB/T 17030 《食品包裝用聚偏二氯乙烯(PVDC)片狀腸衣膜》
GB 13113 《食品及包裝材料用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成型品衛生標準》
GB 16332 《食品包裝材料用尼龍成型品衛生標準》
GB 17327 《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丙烯腈-苯乙烯成型品衛生標準》
GB 17326 《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橡膠改性的丙烯腈-丁乙烯-苯乙烯成型品衛生標準》
紙類產品:
GB 11680 《複合包裝用原紙衛生標準》
複合材料產品:
GB 9683 《複合食品包裝袋衛生標準》
備注:標準采用現行有效版本。
4.2.2 檢測項目
產品檢測項目為產品認證依據標準規定的全部適用項目。
4.2.3 檢測方法
依據標準的規定以及其引用的現行有效的檢測方法和/或標準進行檢測。
5 初始工廠檢查
5.1 工廠檢查時間
一般情況下,申報資料符合要求後進行工廠檢查。
工廠檢查時間根據所申請認證產品的單元數量確定,並適當考慮工廠的規模,一般每個加工場所為2~4個人日。
5.2 工廠檢查內容
5.2.1 食品包裝/容器類產品衛生安全控製能力評價
工廠食品衛生安全控製能力的評價見《食品包裝/容器類產品CQC標誌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
5.2.2 產品一致性檢查
1)申請認證產品的標識和包裝物上所標明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所用材料是否與申請資料上所示一致。
2)在生產廠的庫房,抽查進貨檢驗的記錄或供方提供的檢測報告,確認原、輔材料的衛生安全性是否與申請時提供的原、輔材料一致。
3)產品的生產工藝是否與申請材料一致。
4)產品的生產所用原/輔料配比是否與關鍵原材料清單一致。
5.2.3 工廠衛生安全控製能力評價和產品一致性檢查應覆蓋申請認證產品所有的加工場所。
6. 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
6.1 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
CQC負責組織對型式試驗、工廠審查結果進行綜合評價。評價合格夠,由CQC對申請人頒發認證證書(每一個申請單元頒發一個證書)。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的使用應符合CQC的有關規定。
6.2 認證時限
認證時限是指自受理認證之日起到頒發認證證書時為止所實際發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試驗時間、工廠審查後提交報告時間、認證結論評定和批準時間以及證書的製作時間,總計不超過90個工作日。
型式試驗時間自樣品又企業送達指定檢測實驗室之日起計算,檢測周期不超過15個工作日(因檢測項目不合格,企業進行整改和複試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工廠審查提交報告時間為5個工作日,以審查員完成現場審查、收到生產廠遞交的有效的不符合項糾正措施報告之日起計算。
認證結論評定、批準時間以及證書製作時間一般不超過5個工作日。
7 獲證後的監督
7.1 認證監督檢查頻次
7.1.1 一般情況下從獲證後的第2個年度起,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檢查。
7.1.2 若發生下述情況之一可增加監督頻次:
1)獲證產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或用戶提出嚴重投訴並經查為持證人責任的;
2)CQC有足夠理由對獲證產品與衛生安全標準的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質疑時;
3)有足夠信息表明生產者、生產廠由於變更組織機構、生產條件、質量管理體係等而可能影響產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時。
7.2 監督的內容
獲證後監督的方式采用:工廠產品質量保證能力的複查+認證產品一致性檢查,同時抽取樣品送檢測機構檢測,抽樣檢測項目和抽樣數量見7.3。
由CQC根據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對工廠進行監督複查。《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規定的第3,4,5,6,8條是每次監督複查的必查項目。其他項目可以選查,每4年至少覆蓋《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中規定的全部項目。
同時要依照《紙、塑料及複合材料產品(食品包裝用)工廠質量控製檢測綱要》對產品質量檢測進行核查。
7.3 監督檢查時間
每個加工場所監督審查時間一般為1~2個人日。
獲證後每隔4年,應對工廠進行一次全要素審查。
7.4 監督抽樣檢測
獲證後,每年從獲證單元中選取部分獲證單元(具體抽樣單元數根據企業的實際獲證單元數,並考慮到4年內要覆蓋到所有獲證單元),並從每個抽樣單元中任意抽取一個代表性品種,代表性品種的選擇應考慮到當年產量較多、銷售麵較廣或原材料、工藝調整的品種。
獲證後的第5年,樣品的抽取同於本規則的4.1條款。
8 認證證書
8.1 認證證書的保持
8.1.1 證書的有效性
本規則覆蓋產品的認證證書不規定有效期。證書的有效性依靠CQC定期的監督獲得保持。
8.1.2 認證產品的變更
8.1.2.1變更的申請
證書上的內容發生變化時,或產品中涉及衛生安全的關鍵原材料及部件發生變更時,證書持有者應向CQC提出申請。
8.1.2.2 變更評價和批準
CQC根據變更的內容和提供的資料進行評價,確定是否可以變更或需抽取樣品進行檢測。檢測合格或經確認後方能進行變更。
8.2 認證證書覆蓋產品的擴展
8.2.1 擴展程序
認證證書持有者需要增加與已經獲得認證的產品為同一認證單元的產品認證範圍時,應從認證申請開始辦理手續,並說明擴展要求。CQC核查擴展產品與原認證產品的一致性,確認原認證結果對擴展產品的有效性,針對差異和/或擴展的範圍做補充檢測或檢查,並耕具認證證書持有者的要求單獨頒發認證證書或換發認證證書。
8.2.2 樣品要求
證書持有者應先提供擴展產品的有關技術資料,需要送樣時,證書持有者應按本規則第3條的要求選送樣品供CQC核查,核查時,需對樣品進行檢測的,檢測項目由CQC決定。
8.3 認證證書的暫停、注銷和撤銷
按CQC有關規定的要求執行。
9 產品認證標誌的使用
9.1 證書持有者必須遵守CQC有關認證標誌管理的規定。
9.2 本規則覆蓋的產品不允許加施任何形式的變形認證標誌。
9.3認證標誌應加施在與食品直接接觸的最小包裝/容器產品的適當位置,或產品的最小銷售包裝上。可在認證標誌下標注“(本材料可用於包裝食品)”字樣和工廠代碼。
10 收費
認證收費由CQC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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