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範圍要記清,特殊情形需留意
(一)適用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含食品添加劑)委托生產活動的委托方、受托方,均受本辦法約束。
(二)核心定義:
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從事食品全部或部分環節生產並交付產品的行為,均屬於食品委托生產;
以商標許可、特許經營等方式開展的食品生產,符合上述情形的,同樣適用本辦法。
(三)特殊排除:
委托生產僅用於出口的食品、境外企業委托境內企業生產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出口相關規定執行;
特殊食品委托生產,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雙方資質有門檻,無證生產嚴禁止
(一)委托方資質要求
1.需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完成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具備監督受托方生產的能力,全麵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2.嚴禁委托不具備相應資質、生產能力的企業生產食品,不得將需完整工藝生產的食品,拆分部分環節委托生產。
(二)受托方資質要求
1.必須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許可證載明的食品類別、品種明細,需與受托生產的食品完全一致。
2.需具備與生產食品相匹配的生產設備、場所環境、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嚴禁超許可範圍、無生產能力接受委托。
三、合作前期必做項:查驗+合同+報告
(一)雙向資質查驗,記錄留存有期限
委托方、受托方需互相查驗對方資質證明,委托方核查受托方生產資質及保障能力,受托方核查委托方經營資質,查驗記錄需留存備查。
留存期限:產品保質期滿後不少於6個月;無明確保質期的,自最後一批產品生產日期起不少於2年。
(二)必須簽訂書麵合同,責任不能“甩鍋”
委托生產前,雙方必須簽訂書麵委托生產合同,明確雙方資質、食品品種、執行標準、原料采購、監督方式、事故處置、責任劃分等核心內容。
嚴禁通過合同、商標許可、特許經營等方式,減輕或免除自身法定食品安全責任,合同條款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標準。
(三)合同簽訂10日內,完成雙向報告
合同訂立後10個工作日內,委托方、受托方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告,報告內容包含雙方信息、資質、食品類別、合同期限等。
合同內容變更、終止,或雙方證照被撤銷、吊銷的,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變更/注銷報告,嚴禁瞞報、漏報、遲報。
四、生產過程嚴管控,全程留痕可追溯
(一)原料把控責任明:
委托方、受托方各自提供的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接觸材料,需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各自對提供的物料負責。
受托方自行采購物料的,需履行進貨查驗義務;
委托方提供物料的,不得阻礙受托方查驗,同時要監督受托方采購及查驗全過程。
(二)生產監督常態化:
委托方是委托生產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可采取駐廠、巡查、第三方監督等方式,對受托方場所環境、人員、原料、生產環節、檢驗、標簽等全流程監督。
監督記錄需雙方確認、分別留存,發現受托方生產條件不達標、存在安全風險的,立即要求整改、停產,並向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三)檢驗留樣不鬆懈:
受托方需按規定對產品出廠檢驗,做好檢驗記錄和產品留樣;
委托方需查驗出廠檢驗報告,按需抽樣複檢,確保產品符合標準。
檢驗記錄、留樣保存期限與資質查驗記錄要求一致,保質期滿後不少於6個月,無保質期的不少於2年。
(四)問題產品快處置:
發現委托生產食品不符合標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雙方立即停止生產經營,委托方依法召回上市產品,受托方全力配合,同步做好召回、處置記錄。
五、標簽標注有規範,缺一不可罰則重
委托生產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注必須符合以下要求:在緊鄰位置標注委托方、受托方的名稱、地址,名稱前需冠以“委托方/受托方”“委托單位/受托單位”字樣;
同時標注委托方聯係方式,確保標簽信息清晰、完整、真實,嚴禁標注虛假信息、漏標關鍵內容。
六、法律責任要牢記,違法違規必追責
(一)資質違法:
委托方無合法資質、拆分工藝委托,受托方超範圍生產,將被責令整改,逾期不改最高處10萬元罰款。
(二)合同報告違法:
未簽書麵合同、甩鍋責任、未按時報告或報告虛假信息,將被警告、罰款,拒不改正最高處3萬元罰款。
(三)生產管控違法:
未落實管理製度、原料不合格、未監督生產、未檢驗留樣,將依照食品安全法從嚴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四)從重處罰情形:
委托方強迫受托方違規生產、未履行監督責任;受托方明知產品不合格仍生產、逃避監督,將依法從重處罰。
(五)標簽違法:
標簽標注不符合要求,將依照《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對雙方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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