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銷售連鎖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即將於2026年3月20日實施。
新規不再是泛泛的要求,而是精準鎖定連鎖企業“總部-分支機構-門店”的管理特點,把食品安全責任壓實到每個環節、每個人。
2026年1月6日,食品夥伴網在第三十六期 “質量行” 線上公益直播課中,針對《規定》開展專題解析,並結合企業實際運營需求給出針對性應對調整建議。
本次培訓內容引發廣泛關注,收獲了網友的熱烈反饋與積極互動。現將課程收集到的核心問題整理並解答如下:
1、門店的定義?
依據SB/T 10465-2008《連鎖經營術語》中,將“店鋪(outlet)” 定義為連鎖企業經營管理基礎,按總部指示與規範承擔日常銷售,又稱門店。
依據《食品銷售連鎖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門店包含直營店、加盟店、合營店等。
2、一食品零售企業,銷售渠道主要是在各大商超中以連營的方式,銷售連鎖主體是誰?
從《食品銷售連鎖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中“食品銷售連鎖經營”定義(使用同一品牌,以食品銷售為主營收入,實施統一規範化管理,由企業總部、十家以上門店等共同參與的規模化食品銷售活動)來看,若超市是連鎖經營,食品零售企業以連營的方式進行食品銷售,構成超市銷售活動的一部分,那麼連鎖銷售主體是超市。
3、商標授權方都有哪些管理責任?
依據《食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采取商標許可、特許經營等方式生產食品,屬於食品委托加工行為。
商標授權方是委托方,委托方應當對受托方的生產行為進行監督,並對委托生產的食品安全負責,具體管理責任詳見《食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以上是食品夥伴網對問題的解答,若有不當之處,歡迎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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