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規範食品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餘料(包括剩餘原料、半成品、中間品、包材等)的管理,減少浪費、降低成本、防止交叉汙染與質量風險,確保食品安全與產品質量,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製度適用於公司所有食品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各類餘料的識別、收集、儲存、標識、處理、再利用及報廢等全過程管理。
第三條 定義
餘料:指在正常生產作業後,剩餘的、未被消耗或成型為最終合格產品的物料,主要包括:
剩餘原料、輔料、食品添加劑。
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符合標準的剩餘半成品、中間產品。
剩餘內包裝材料、標簽等。
因設備調試、工藝試驗產生的少量合格品。
其他可明確追溯且質量狀態清晰的剩餘物料。
不合格品、廢棄物、廢料不適用於本製度,應依照《不合格品控製程序》及《廢棄物管理製度》執行。
第四條 管理原則
安全第一原則:任何餘料的處理必須以確保食品安全為前提。
先進先出原則:餘料在符合條件下應優先使用,避免長期積壓。
分類管理原則:根據餘料的性質、質量狀態和潛在風險進行分類管理。
可追溯原則:餘料的來源、狀態、流向必須清晰可查。
經濟環保原則:在保障安全與質量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減少浪費和環境汙染。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生產車間
負責本車間內餘料的產生控製,嚴格按工藝要求領用和投料。
負責對產生的餘料進行初步分類、收集、清潔,並粘貼標識。
負責將餘料按規定轉移至指定儲存區域。
負責在後續生產中,在質量管理部或技術部指導下,合規、優先使用可再利用的餘料。
第六條 質量管理部
負責製定餘料的質量判定標準。
負責或監督對餘料的質量狀態進行檢驗、評估和判定(如:感官、微生物、理化指標等)。
負責批準餘料的再利用方案,並監督再利用過程的質量控製。
負責對超過保質期、變質或不合格的餘料作出報廢決定。
負責相關記錄的審核。
第七條 倉儲部
負責設立獨立的餘料專用儲存區域,並確保區域環境符合物料儲存要求(如溫濕度、防蟲防鼠、清潔衛生等)。
負責接收、核對、登記來自車間的已標識餘料,並分區分類存放。
負責餘料儲存區域的日常管理和防護。
依據經批準的領料單,發放可再利用的餘料。
第八條 技術部/研發部
參與製定關鍵或特殊餘料的再利用技術方案和工藝參數。
評估餘料再利用對最終產品特性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九條 生產計劃部
在製定生產計劃時,優先考慮可用的餘料,合理安排其使用。
第三章 餘料管理程序
第十條 產生與收集
生產過程中,操作人員應盡量減少餘料的產生。
每班次或每批次生產結束後,應對工作區域、設備內的剩餘物料進行清理。
清理出的餘料應立即根據其種類(如麵粉、糖漿、餡料、包裝膜)和初步感官狀態進行分類收集於清潔、專用的容器中。
第十一條 標識
所有收集的餘料必須在容器外貼上《餘料標識卡》,標識卡至少應包含以下信息:
餘料名稱/代碼
生產批號/日期
原物料批號/進貨日期(如適用)
數量/重量
產生車間/班組
產生日期時間
質量初步狀態描述
操作人員簽名
第十二條 儲存與隔離
餘料必須及時(通常不超過當班次)移交至倉儲部指定的“餘料暫存區”。
餘料暫存區應與正常原料庫、成品庫物理隔離,並有明顯標識。
不同種類、不同質量狀態、不同生產日期的餘料應分開存放,防止交叉汙染。
儲存條件應符合該物料原儲存要求(如冷藏、冷凍、陰涼幹燥)。
第十三條 質量評估與判定
質量管理部巡檢人員或專職QC在接到餘料入庫通知後,應在規定時間內(如24小時內)進行質量評估。
評估方式可包括:檢查標識、感官檢驗、查驗原始生產記錄、必要時進行快速檢測或抽樣送檢。
根據評估結果,在《餘料標識卡》或《餘料管理台賬》上明確判定結論,並簽名確認。結論通常分為:
可再利用:質量完全符合標準,可按程序使用。
限製性使用:部分指標有偏差,但經特定工藝處理後可用於特定低風險產品或非食品用途(需明確規定)。
報廢:已變質、超過保質期、受到汙染、無法保證安全或質量不符合任何標準。
第十四條 再利用管理
使用批準:任何餘料的再利用,必須經質量管理部負責人書麵(或電子係統)批準。
使用原則:
優先用於同品種或相似品種產品的生產。
必須明確添加比例、添加工序、工藝要求,且不得影響最終產品的安全、感官、營養和保質期。
使用時應遵循“先進先出”原則。
關鍵控製點(CCP)涉及的餘料再利用,須重新評估危害並確保控製措施有效。
領用與記錄:生產車間憑經批準的《餘料領用申請單》到倉儲部領取。領用、添加過程必須詳細記錄於《生產批記錄》中,確保完全可追溯。
再加工:若需經過再處理(如重新過濾、殺菌、粉碎),必須有明確的再加工工藝規程,並記錄再加工過程及參數。
第十五條 報廢處理
判定為報廢的餘料,須立即從餘料暫存區移出,轉入“報廢品區”。
報廢處理應按照《廢棄物管理製度》執行,確保不汙染環境,不流入非食品鏈或飼料鏈(除非經特別評估批準)。涉及敏感物料(如過期食品)的銷毀應有監督和記錄。
報廢處理需填寫《物料報廢單》,經質量管理部、生產部、倉儲部及財務部門確認。
第四章 記錄與追溯
第十六條
所有餘料管理活動必須留有記錄,包括但不限於:
《餘料標識卡》、《餘料管理台賬》、《餘料質量評估記錄》、《餘料領用申請單》、《生產批記錄》(體現餘料使用情況)、《物料報廢單》等。
第十七條
記錄應清晰、準確、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五章 培訓與考核
第十八條
公司應對涉及餘料管理的生產、倉儲、質量等相關人員進行本製度的培訓,確保其理解並執行。
第十九條
將餘料產生率、合理利用率等指標納入相關部門的考核範圍,鼓勵減少浪費和合理利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製度由質量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一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製度為通用模板,企業需根據自身產品特性、生產工藝、設備及管理體係進行細化和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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