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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4881-2013 |
GB 14881-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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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範圍 |
1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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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食品生產過程中原料采購、加工、包裝、貯存和運輸等環節的場所、設施、人員的基本要求和管理準則。 本標準適用於各類食品的生產,如確有必要製定某類食品生產的專項衛生規範,應當以本標準作為基礎。 |
本標準規定了食品生產企業的選址及廠區環境、廠房和車間、設施與設備、衛生管理以及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管理、生產過程的食品安全控製、檢驗、食品的貯存和運輸、食品召回及追溯管理、人員培訓、記錄和文件管理等的基本要求和管理準則。 本標準適用於各類食品的生產食品生產專項衛生規範的製定應以本標準作為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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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術語和定義 |
2 術語和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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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汙染 在食品生產過程中發生的生物、化學、物理汙染因素傳入的過程。 |
2.1 汙染 食品生產過程中帶入或產生的生物性、化學性、物理性等有害物質的過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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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蟲害 由昆蟲、鳥類、齧齒類動物等生物(包括蒼蠅、蟑螂、麻雀、老鼠等)造成的不良影響。 |
2.2 蟲害 對食品生產和產品造成不良影響的昆蟲(如蒼蠅、蟑螂、穀螟等)、鳥類(如麻雀等)、齧齒類(如老鼠等)等動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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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食品加工人員 直接接觸包裝或未包裝的食品、食品設備和器具、食品接觸麵的操作人員。 |
2.3 食品生產人員 食品生產過程中直接接觸包裝或未包裝的食品、食品設備和器具、食品接觸表麵的操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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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接觸表麵 設備、工器具、人體等可被接觸到的表麵。 |
2.4 食品接觸表麵 食品生產過程中可能接觸到食品的設備、工器具以及食品生產人員的皮膚、工作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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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分離 通過在物品、設施、區域之間留有一定空間,而非通過設置物理阻斷的方式進行隔離。 |
2.5 分離 通過在物品、設施、區域之間留有一定空間,而非通過設置物理阻斷的方式進行隔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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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分隔 通過設置物理阻斷如牆壁、衛生屏障、遮罩或獨立房間等進行隔離。 |
2.6 分隔 通過設置物理阻斷如牆壁、衛生屏障、遮罩或獨立房間等進行隔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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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食品加工場所 用於食品加工處理的建築物和場地, 以及按照相同方式管理的其他建築物、場地和周圍環境等。 |
2.7 食品生產場所 用於食品生產的建築物和場地,以及按照相同方式管理的其他建築物、場地和周圍環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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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監控 按照預設的方式和參數進行觀察或測定, 以評估控製環節是否處於受控狀態。 |
2.8 監控 按照預設的方式和參數進行觀察或測定,以評估控製環節是否處於受控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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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工作服 根據不同生產區域的要求,為降低食品加工人員對食品的汙染風險而配備的專用服裝。 |
2.9 工作服 為降低食品生產人員對食品的汙染風險而配備的專用服裝及配套物品,如衣、褲、鞋靴、帽子、發網、口罩、圍裙、套袖、手套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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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清潔作業區 通過采取控製措施以滿足食品生產過程較高清潔程度要求的食品生產作業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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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一般作業區 對於食品生產過程清潔程度無特殊要求的食品生產作業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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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準清潔作業區 生產過程中根據食品加工工藝需要確定的清潔程度要求介於清潔作業區和一般作業區之間的食品生產作業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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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接觸食品用水 食品生產過程中與食品直接接觸的用水,如與食品直接接觸的清洗、冷卻、解凍、製冰和蒸汽用水,食品接觸表麵的清潔用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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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非接觸食品用水 食品生產過程中不直接與食品接觸的用水,如夾套保溫水、間接冷卻水、非食品接觸表麵的清潔用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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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選址及廠區環境 |
3 選址及廠區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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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選址 3.1.1 廠chang區qu不bu應ying選xuan擇ze對dui食shi品pin有you顯xian著zhu汙wu染ran的de區qu域yu。如ru某mou地di對du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和he食shi品pin宜yi食shi用yong性xing存cun在zai明ming顯xian的de不bu利li影ying響xiang,且qie無wu法fa通tong過guo采cai取qu措cuo施shi加jia以yi改gai善shan,應ying避bi免mian在zai該gai地di址zhi建jian廠chang。 |
3.1 選址 3.1.1 廠chang區qu不bu應ying選xuan擇ze對dui食shi品pin有you顯xian著zhu汙wu染ran的de區qu域yu。如ru某mou地di對du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和he食shi品pin宜yi食shi用yong性xing存cun在zai明ming顯xian的de不bu利li影ying響xiang,且qie無wu法fa通tong過guo采cai取qu措cuo施shi加jia以yi改gai善shan,應ying避bi免mian在zai該gai地di址zhi建jian廠ch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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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廠區不應選擇有害廢棄物以及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汙染源不能有效清除的地址。 |
3.1.2 廠區不應選擇有毒、有害物質以及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汙染源不能有效清除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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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廠區不宜擇易發生洪澇災害的地區,難以避開時應設計必要的防範措施。 |
3.1.3 廠區不應選擇在易發生洪澇災害的地區,難以避開時應有必要的防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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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廠區周圍不宜有蟲害大量孳生的潛在場所,難以避開時應設計必要的防範措施。 |
3.1.4 廠區周圍不應有存在蟲害大量孳生潛在風險的場所,難以避開時應有必要的防範或消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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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廠區環境 3.2.1 應考慮環境給食品生產帶來的潛在汙染風險,並采取適當的措施將其降至最低水平。 |
3.2 廠區環境 3.2.1 應考慮環境給食品生產帶來的潛在汙染風險,並采取適當的措施將其降至最低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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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廠區應合理布局,各功能區域劃分明顯,並有適當的分離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汙染。 |
3.2.2 廠區應合理布局,各功能區域劃分明顯,並有適當的分離或分隔措施,滿足生產需要,防止交叉汙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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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廠區內的道路應鋪設混凝土、瀝青、或者其他硬質材料;空地應采取必要措施,如鋪設水泥、地磚或鋪設草坪等方式,保持環境清潔,防止正常天氣下揚塵和積水等現象的發生。 |
3.2.3 廠區內的道路應鋪設混凝土、瀝青或其他不易產生揚塵的硬質材料;空地應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在正常天氣下能夠防止揚塵和積水的產生,保持環境清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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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廠區綠化應與生產車間保持適當距離,植被應定期維護, 以防止蟲害的孳生。 |
3.2.4 廠區綠化應與食品生產車間保持適當距離,植被應定期維護,防止蟲害孳生。 植被種類、農藥及肥料品種及其施用方式應防止汙染生產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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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食品生產場所內不應飼養與生產無關的動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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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廠區應有適當的排水係統。 |
3.2.6 廠區應有適當的排水係統,並根據需要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汙水倒流和地麵積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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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宿舍、食堂、職工娛樂設施等生活區應與生產區保持適當距離或分隔。 |
3.2.7 宿舍、食堂、職工娛樂設施等生活區應與食品生產區域保持適當距離或分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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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changquneiwushuichulisheshijiranmeiguolufangdengyichanshengfenchendechangsuoyingyushipinshengchanchangsuobaochishidangjuli,bingweiyuzhufengxiangdexiafengxiang,nanyibikaishiyingcaiqubiyaodefangfancuosh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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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廠區內建築施工和整修期間應采取分隔等適當措施避免對食品生產區域產生影響。難以分隔時應有必要的防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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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廠房和車間 |
4 廠房和車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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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設計和布局 4.1.1 廠房和車間的內部設計和布局應滿足食品衛生操作要求,避免食品生產中發生交叉汙染。 |
4.1 設計和布局 4.1.1 廠房和車間應根據生產工藝需要合理設計和布局,滿足食品安全有關操作要求,避免食品生產中發生汙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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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廠房和車間的設計應根據生產工藝合理布局,預防和降低產品受汙染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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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廠房和車間應根據產品特點、生產工藝、生產特性以及生產過程對清潔程度的要求合理劃分作業區,並采取有效分離或分隔。如:通常可劃分為清潔作業區、準清潔作業區和一般作業區;或清潔作業區和一般作業區等。一般作業區應與其他作業區域分隔。 |
4.1.2 廠房和車間應根據產品特點、生產工藝、生產特性以及生產過程對清潔程度的要求合理劃分作業區,並采取有效措施分離或分隔。作業區通常可劃分為清潔作業區、準清潔作業區和一般作業區;或清潔作業區和一般作業區等。一般作業區應與其他作業區分隔。不同清潔程度作業區應分別設置工器具清潔消毒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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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廠房內設置的檢驗室應與生產區域分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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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廠房的麵積和空間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便於設備安置、清潔消毒、物料存儲及人員操作。 |
4.1.3 廠房的麵積和空間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便於設備安置、清潔消毒、物料存儲及人員操作。廠房內設備、管道布置應便於操作、維修和清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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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檢驗室應與生產區域有效分隔。如需在生產區域實施現場檢驗,應根據車間環境控製要求合理設置,不應引起汙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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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建築內部結構與材料 4.2.1 內部結構 建築內部結構應易於維護、清潔或消毒。應采用適當的耐用材料建造。 |
4.2 建築內部結構與材料 4.2.1 內部結構 建築內部結構應不易脫落,易於維護、清潔和消毒。應采用適當的耐用材料建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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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頂棚 4.2.2.1 頂棚應使用無毒、無味、與生產需求相適應、易於觀察清潔狀況的材料建造;若直接在屋頂內層噴塗塗料作為頂棚,應使用無毒、無味、防黴、不易脫落、易於清潔的塗料。 |
4.2.2 頂棚 4.2.2.1 頂棚應使用無毒、無味、與生產需求相適應、易於觀察清潔狀況的材料建造;若直接在屋頂內層噴塗塗料作為頂棚,應使用無毒、無味、防黴、不易脫落、易於清潔的塗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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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2 頂棚應易於清潔、消毒,在結構上不利於冷凝水垂直滴下,防止蟲害和黴菌孳生。 |
4.2.2.2 頂棚應易於清潔消毒,在結構上防止產生的冷凝水滴下或設置避免冷凝水滴下的裝置,以防黴菌生長和蟲害孳生,必要時可采取通風、除濕、降低溫差等措施避免冷凝水產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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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3 蒸汽、 水、電等配件管路應避免設置於暴露食品的上方;如確需設置,應有能防止灰塵散落及水滴掉落的裝置或措施。 |
4.2.2.3 水和/或汽、 電、氣等各種管路管線應避免設置於裸露食品的上方;如確需設置,應防止其表麵脫落、積塵、積水,或有能防止表麵脫落、粉塵散落及水滴掉落的裝置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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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牆壁 4.2.3.1 牆麵、隔斷應使用無毒、無味的防滲透材料建造,在操作高度範圍內的牆麵應光滑、不易積累汙垢且易於清潔;若使用塗料,應無毒、無味、防黴、不易脫落、易於清潔。 |
4.2.3 牆壁 4.2.3.1 牆麵、隔斷應使用無毒、無味的防滲透材料建造,在操作高度範圍內的牆麵應平整光滑、不易積累汙垢且易於清潔;若使用塗料,應無毒、無味、防黴、不易脫落、易於清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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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2 牆壁、隔斷和地麵交界處應結構合理、易於清潔,能有效避免汙垢積存。例如設置漫彎形交界麵等。 |
4.2.3.2 牆壁、隔斷和地麵交界處應結構合理、易於清潔,如設置弧形交界麵等,有效避免汙垢積存。 食品生產工藝對生產場地、牆壁有特殊要求的,應符合其生產工藝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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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3 與外界相通的穿牆管道四周不應留有孔洞和縫隙,防止蟲害侵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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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門窗 4.2.4.1 門窗應閉合嚴密。門的表麵應平滑、防吸附、不滲透,並易於清潔、消毒。應使用不透水、堅固、不變形的材料製成。 |
4.2.4 門窗 4.2.4.1 門窗應閉合嚴密,應使用不透水、堅固、不變形的材料製成,並易於清潔、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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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2 清潔作業區和準清潔作業區與其他區域之間的門應能及時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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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3 窗戶玻璃應使用不易碎材料。若使用普通玻璃,應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玻璃破碎後對原料、包裝材料及食品造成汙染。 |
4.2.4.2 門窗玻璃應使用不易碎材質。若必須使用普通玻璃,應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玻璃破碎後對原料、包裝材料及食品造成汙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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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4 窗戶如設置窗台,其結構應能避免灰塵積存且易於清潔。可開啟的窗戶應裝有易於清潔的防蟲害窗紗。 |
4.2.4.3 宜避免設置窗台,如需設置,其結構應能避免灰塵積存且易於清潔。可開啟的窗戶應裝有易於清潔且有效防蟲害的窗紗或其他密封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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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4 門的表麵應平滑、防吸附、不滲透。清潔作業區和準清潔作業區與其他區域之間的門應能及時有效關閉。物料傳遞口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叉汙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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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5 yingjitaoshengmenyiwaideyuwaijiexiangtongde,yijifeiquanfengbidejiagongguochengdeshengchanchejianmenkouyinganzhuangfangyinglianhuofengmujihuocaiquqitayouxiaocuoshifangzhiyingchongjinru。shiyongfangyingliande,fangyinglianyingfugaizhenggemenkuang。shiyongfengmujide,fengmuyingwanzhengfugaichurutongda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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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6 生產車間設有與外界相通的物料傳遞口的,應符合4.2.4.5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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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地麵 4.2.5.1 地麵應使用無毒、無味、不滲透、耐腐蝕的材料建造。地麵的結構應有利於排汙和清洗的需要。 |
4.2.5 地麵 4.2.5.1 地麵應使用無毒、無味、不滲透、耐腐蝕的材料建造。地麵結構應有利於排汙和清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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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2 地麵應平坦防滑、無裂縫、並易於清潔、消毒,並有適當的措施防止積水。 |
4.2.5.2 地麵應平坦防滑、無明顯裂縫,易於清潔、消毒,並有適當的措施防止積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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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設施與設備 |
5 設施與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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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設施 5.1.1 供水設施 5.1.1.1 應能保證水質、水壓、水量及其他要求符合生產需要。 |
5.1 設施 5.1.1供水設施 5.1.1.1 應能保證水質、水壓、水量及其他供水要求符合生產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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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 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質應符合GB 5749 的規定,對加工用水水質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應符合相應規定。間接冷卻水、鍋爐用水等食品生產用水的水質應符合生產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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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3 食品加工用水與其他不與食品接觸的用水 (如間接冷卻水、汙水或廢水等) 應以完全分離的管路輸送,避免交叉汙染。各管路係統應明確標識以便區分。 |
5.1.1.2 食品生產過程中接觸食品用水、非接觸食品用水等應以完全分離的管路輸送,各管路係統應明確標識以便區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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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3 接觸食品用水的水質應符合GB5749的規定。對水質有特殊要求的,應配備適宜的水處理設備或設施,或采取相應措施以符合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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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4 接觸食品用水的輸水管道、儲水設施所用材料應無毒、耐腐蝕,符合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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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4 自備水源及供水設施應符合有關規定。供水設施中使用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還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
5.1.1.5 自備水源及供水設施應符合有關規定。供水設施中使用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還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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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排水設施 5.1.2.1 排水係統的設計和建造應保證排水暢通、便於清潔維護;應適應食品生產的需要,保證食品及生產、清潔用水不受汙染。 |
5.1.2 排水設施 5.1.2.1 排水係統的設計和建造應做到排水暢通,便於清潔維護,保證食品不受汙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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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2 排水係統入口應安裝帶水封的地漏等裝置,以防止固體廢棄物進入及濁氣逸出。 |
5.1.2.2 排水係統入口應安裝帶水封的或其他封閉式地漏等裝置,以防止濁氣逸出。應定期檢查地漏封閉性能的有效性,帶水封的地漏避免水封幹涸。必要時應設置固體廢棄物收集裝置,防止固體廢棄物進入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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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3 排水係統出口應有適當措施以降低蟲害風險。 |
5.1.2.3 排水係統出口應有適當措施以防止蟲害侵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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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4 室內排水的流向應由清潔程度要求高的區域流向清潔程度要求低的區域,且應有防止逆流的設計。 |
5.1.2.4 室內排水的流向應由清潔程度要求高的區域流向清潔程度要求低的區域,且應有防止逆流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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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5 汙水在排放前應經適當方式處理,以符合國家汙水排放的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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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清潔消毒設施 應配備足夠的食品、工器具和設備的專用清潔設施,必要時應配備適宜的消毒設施。應采取措施避免清潔、消毒工器具帶來的交叉汙染。 |
5.1.3 清潔消毒設施 5.1.3.1 應配備足夠的食品、工器具和設備的專用清潔設施,必要時應配備適宜的消毒設施。應設置專用的區域放置清潔劑、消毒劑和消毒工器具等設施,避免交叉汙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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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2 可移動設備或可拆卸器具的清潔消毒應避免交叉汙染,必要時應設置專門區域或清潔消毒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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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廢棄物存放設施 應配備設計合理、防止滲漏、易於清潔的存放廢棄物的專用設施;車間內存放廢棄物的設施和容器應標識清晰。必要時應在適當地點設置廢棄物臨時存放設施,並依廢棄物特性分類存放。 |
5.1.4 廢棄物存放設 5.1.4.1 應配備設計合理、防止滲漏、易於清潔的存放廢棄物的專用設施和容器,必要時使用密閉設施和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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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2 車間內存放廢棄物的設施和容器應標識清晰,並分類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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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3 必要時應在適當地點設置廢棄物臨時存放設施和容器,並依廢棄物特性分類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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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個人衛生設施 |
5.1.5 個人衛生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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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1 生產場所或生產車間入口處應設置更衣室;必要時特定的作業區入口處可按需要設置更衣室。更衣室應保證工作服與個人服裝及其他物品分開放置。 |
5.1.5.1 生產場所或生產車間入口處應設置更衣室,其空間大小和更衣設施的數量應與各班次食品生產人員數量相適應;必要時,應根據產品工藝特點、作業區清潔程度要求等在特定的作業區入口處按需要設置獨立的更衣室。更衣室應保證工作服與個人服裝及其他物品分開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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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2 生產車間入口及車間內必要處,應按需設置換鞋(穿戴鞋套)設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如設置工作鞋靴消毒設施,其規格尺寸應能滿足消毒需要。 |
5.1.5.2 生產車間入口及車間內必要處,應根據生產清潔程度要求設置換鞋(穿戴鞋套)設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換鞋設施應保證工作鞋與個人用鞋分開放置。如設置工作鞋靴消毒設施,其規格尺寸應能滿足消毒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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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3 應根據需要設置衛生間,衛生間的結構、設施與內部材質應易於保持清潔;衛生間內的適當位置應設置洗手設施。衛生間不得與食品生產、包裝或貯存等區域直接連通。 |
5.1.5.3 應根據需要設置衛生間。衛生間的結構、設施與內部材質應易於清潔,衛生間內的適當位置應設置洗手設施。衛生間不得與食品生產區域直接連通,防止交叉汙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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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4 應在清潔作業區入口設置洗手、幹手和消毒設施;如有需要,應在作業區內適當位置加設洗手和(或)消毒設施;與消毒設施配套的水龍頭其開關應為非手動式。 |
5.1.5.4 應根據產品特點、生產工藝、生產特性等在清潔作業區入口設置洗手、幹手、消毒設施。如有需要,應在作業區內適當位置加設洗手和/或消毒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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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5 洗手設施的水龍頭數量應與同班次食品加工人員數量相匹配,必要時應設置冷熱水混合器。洗手池應采用光滑、不透水、易清潔的材質製成,其設計及構造應易於清潔消毒。應在臨近洗手設施的顯著位置標示簡明易懂的洗手方法。 |
5.1.5.5 洗手、消毒設施配套的水龍頭數量應滿足同班次食品生產人員使用,其開關應為非手動式,必要時應設置冷熱水混合器。洗手池應采用光滑、不透水、易清潔的材質製成,其設計及構造應易於清潔消毒。應配備洗手液等清潔產品,並在臨近洗手設施的顯著位置標示簡明易懂的洗手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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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6 根據對食品加工人員清潔程度的要求,必要時應可設置風淋室、淋浴室等設施。 |
5.1.5.6 根據生產清潔程度的要求,必要時應設置風淋室或淋浴室等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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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通風設施 5.1.6.1 應具有適宜的自然通風或人工通風措施;必要時應通過自然通風或機械設施有效控製生產環境的溫度和濕度。通風設施應避免空氣從清潔度要求低的作業區域流向清潔度要求高的作業區域。 |
5.1.6 通風設施 5.1.6.1 應具有適宜的通風措施;必要時應通過自然通風或機械設施有效控製生產環境的溫度和濕度。通風時應避免車間內空氣從清潔程度要求低的作業區流向清潔程度要求高的作業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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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2 應合理設置進氣口位置,進氣口與排氣口和戶外垃圾存放裝置等汙染源保持適宜的距離和角度。進、排氣口應裝有防止蟲害侵入的網罩等設施。通風排氣設施應易於清潔、維修或更換。 |
5.1.6.2 應合理設置進氣口位置,進氣口與排氣口和戶外垃圾存放裝置等汙染源保持適宜的距離和角度。進、排氣口應裝有防止蟲害侵入的網罩等設施。通風排氣設施應便於清潔、維修或更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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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3 若生產過程需要對空氣進行過濾淨化處理,應加裝空氣過濾裝置並定期清潔。 |
5.1.6.3 若生產過程需要對空氣進行過濾淨化處理,應加裝空氣過濾裝置並定期清潔維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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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4 根據生產需要,必要時應安裝除塵設施。 |
5.1.6.4 應根據生產需要,對容易產生粉塵的生產區域安裝除塵設施並定期清潔,對容易產生大量蒸汽、油煙或異味的生產區域設置有效的機械排風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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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5 可能產生汙染的檢驗室應采用獨立的通風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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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照明設施 5.1.7.1 廠房內應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澤和亮度應能滿足生產和操作需要;光源應使食品呈現真實的顏色。 |
5.1.7 照明設施 5.1.7.1 廠房內應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照度應能滿足生產、操作和檢驗需要;光源應使食品呈現真實的顏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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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2 如需在暴露食品和原料的正上方安裝照明設施,應使用安全型照明設施或采取防護措施。 |
5.1.7.2 如需在裸露食品的上方安裝照明設施,應使用安全型照明設施或采取防護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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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倉儲設施 5.1.8.1 應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的數量、貯存要求相適應的倉儲設施。 |
5.1.8 倉儲設施 5.1.8.1 應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的數量、貯存要求、容器周轉期及產品檢驗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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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2 倉庫應以無毒、堅固的材料建成;倉庫地麵應平整,便於通風換氣。倉庫的設計應能易於維護和清潔,防止蟲害藏匿,並應有防止蟲害侵入的裝置。 |
5.1.8.2 倉庫應以無毒、堅固的材料建成。倉庫地麵應平整(智能倉儲軌道除外),便於通風換氣。倉庫的設計應能易於維護和清潔,並應有防止蟲害侵入的裝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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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3 倉庫應根據需要配備適宜的照明設施,必要時應有溫、濕度控製及監測設施和通風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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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3 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裝材料等應依據性質的不同分設貯存場所、或分區域碼放,並有明確標識,防止交叉汙染。必要時倉庫應設有溫、濕度控製設施。 |
5.1.8.4 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裝材料、食品添加劑等應依據性質的不同分設貯存場所或分區域碼放,並有明確標識。如采用信息化倉儲管理手段,應通過在係統中標識等手段建立針對性的有效控製措施。 防止交叉汙染或誤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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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4 貯存物品應與牆壁、地麵保持適當距離,以利於空氣流通及物品搬運。 |
5.1.8.5 貯存物品應與牆壁、地麵及頂棚保持適當距離,以利於空氣流通、物品搬運、日常清潔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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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5 清潔劑、消毒劑、殺蟲劑、潤滑劑、燃料等物質應分別安全包裝,明確標識,並應與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裝材料等分隔放置。 |
5.1.8.6 清潔劑、消毒劑、殺蟲劑、潤滑劑、燃料等物質應分別安全貯存,明確標識,並應與原料、食品添加劑、半成品、成品、包裝材料等分隔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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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7 臨時貯存設施也應符合上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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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溫控設施 |
5.1.9 溫濕度控製設施 5.1.9.1 應根據食品生產工藝和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劑、包裝材料貯存的要求,配備溫度和/或濕度控製設施,如加熱、除濕、冷卻、冷凍等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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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1 應根據食品生產的特點,配備適宜的加熱、冷卻、冷凍等設施,以及用於監測溫度的設施。 |
5.1.9.2 應根據監控生產車間、倉庫、留樣區域、實驗室的溫度和/或濕度的需要,配備用於監測溫度和/或濕度的設施,必要時配備報警裝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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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2 根據生產需要,可設置控製室溫的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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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設備 5.2.1 生產設備 5.2.1.1 一般要求 應配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生產設備,並按工藝流程有序排列,避免引起交叉汙染。 |
5.2 設備 5.2.1 生產設備 5.2.1.1 一般要求 5.2.1.1.1 應配備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生產設備,並按工藝流程合理布局,避免引起交叉汙染。移動式設備使用結束後應妥善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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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1.2 與設備連接的主要固定管道,應標明管內物料名稱及流向,並定期檢查,防止損壞、泄漏。當管路上設有防混閥或轉換板等時,應定期檢查,防止泄漏,避免汙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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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1.3 應建立設備保養和維修製度,加強設備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定期檢修,及時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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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2 材質 5.2.1.2.1 與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觸的設備與用具,應使用無毒、無味、抗腐蝕、不易脫落的材料製作,並應易於清潔和保養。 |
5.2.1.2 材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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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2.2 設備、工器具等與食品接觸的表麵應使用光滑、無吸收性、 易於清潔保養和消毒的材料製成,在正常生產條件下不會與食品、清潔劑和消毒劑發生反應,並應保持完好無損。 |
5.2.1.2.1 與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劑接觸的設備與工器具,應使用無毒、無味、耐腐蝕、非吸收性、不易脫落的材料製作,其材質應符合食品相關產品的有關要求,在正常生產條件下不會與食品、食品添加劑、清潔劑和消毒劑發生反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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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2.2 設備、工器具等與食品接觸表麵應光滑、易於清潔保養和消毒,並應保持完好無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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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3 設計 5.2.1.3.1 所有生產設備應從設計和結構上避免零件、金屬碎屑、潤滑油、或其他汙染因素混入食品,並應易於清潔消毒、易於檢查和維護。 |
5.2.1.3 設計 5.2.1.3.1 所有生產設備應從設計和結構上避免零件、金屬碎屑、潤滑油或其他汙染因素混入食品,並應易於清潔消毒、 檢查和維護。與食品直接接觸的銜接部位應嚴密、牢固、平整光滑,盡量減少縫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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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3.2 設備應不留空隙地固定在牆壁或地板上,或在安裝時與地麵和牆壁間保留足夠空間,以便清潔和維護。 |
5.2.1.3.2 設備應不留空隙地穩固固定在牆壁或地板上,或在安裝時與地麵和牆壁間保留足夠空間,以便清潔和維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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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3.3 高架步道應避免緊鄰或跨過裸露食品生產線,並易於清潔和維護。如無法避免,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對產品和生產線造成汙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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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3.4 對於粉塵多的設備,應考慮采取有效措施除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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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監控設備 5.2.2.1 應根據生產場所環境監控、生產線在線監控等需要,配備相應監控設備和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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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監控設備 用於監測、控製、記錄的設備,如壓力表、溫度計、記錄儀等,應定期校準、維護。 |
5.2.2.2 用於監測、控製、記錄的設備,如壓力表、溫度計、記錄儀等,應定期檢定或校準、維護。鼓勵采用自動記錄裝置記錄監控參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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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設備的保養和維修 應建立設備保養和維修製度,加強設備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定期檢修,及時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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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衛生管理 |
6 衛生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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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要求 6.1.1 應開展生產過程的危害分析,明確關鍵控製點並建立相應的食品安全控製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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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鼓勵基於危害分析與關鍵控製點(HACCP)原理建立相應的食品安全管理體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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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危害分析與關鍵控製點(HACCP)原理及其應用可參考附錄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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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衛生管理製度 6.1.1 應製定食品加工人員和食品生產衛生管理製度以及相應的考核標準,明確崗位職責,實行崗位責任製。 |
6.2 管理製度 6.2.1 應製定與食品種類、生產工藝和生產規模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製度,並根據生產實際和實施情況不斷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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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應根據食品的特點以及生產、貯存過程的衛生要求,建立對保證食品安全具有顯著意義的關鍵控製環節的監控製度,良好實施並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
6.2.2 食品安全管理製度應至少包括食品安全關鍵環節監控、衛生標準操作程序、清潔消毒、食品生產人員健康、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要求,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采購、驗收、運輸和貯存要求,以及食品添加劑使用、生產過程中防止汙染、產品召回、人員培訓、記錄和文件管理要求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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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應製定針對生產環境、食品加工人員、設備及設施等的衛生監控製度,確立內部監控的範圍、對象和頻率。記錄並存檔監控結果,定期對執行情況和效果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
6.2.3 應對管理製度的執行情況開展檢查,必要時采取糾正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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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應建立清潔消毒製度和清潔消毒用具管理製度。清潔消毒前後的設備和工器具應分開放置妥善保管,避免交叉汙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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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廠房及設施衛生管理 6.2.1 廠房內各項設施應保持清潔,出現問題及時維修或更新;廠房地麵、屋頂、天花板及牆壁有破損時,應及時修補。 |
6.3 廠房及設施管理 6.3.1 廠房內各項設施應保持清潔,出現問題及時維修或更新。開展日常維護和保養,定期檢修,及時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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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生產、包裝、貯存等設備及工器具、生產用管道、裸露食品接觸表麵等應定期清潔消毒。 |
6.3.2 生產、包裝、貯存等設備及工器具、生產用管道、裸露食品接觸表麵等應定期清潔,根據需要定期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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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已清洗和消毒過的可移動或可拆卸的設備和器具,應放在能防止其食品接觸表麵再受汙染的適當場所,並保持適用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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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更衣室、風淋室和衛生間等應定期清潔消毒,保證衛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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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食品加工人員健康管理與衛生要求 6.3.1 食品加工人員健康管理 6.3.1.1 應建立並執行食品加工人員健康管理製度。 |
6.4 人員管理 6.4.1 食品生產人員健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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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2 食品加工人員每年應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上崗前應接受衛生培訓。 |
6.4.1.1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人員應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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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3 食品加工人員如患有痢疾、 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或有明顯皮膚損傷未愈合的,應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
6.4.1.2 患有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傷寒和副傷寒、 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國家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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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3 食品生產人員每天上崗前應檢查健康狀況,有發熱、嘔吐、腹(fu)瀉(xie)等(deng)症(zheng)狀(zhuang)及(ji)化(hua)膿(nong)性(xing)或(huo)滲(shen)出(chu)性(xing)皮(pi)膚(fu)病(bing)的(de),應(ying)暫(zan)停(ting)從(cong)事(shi)接(jie)觸(chu)直(zhi)接(jie)入(ru)口(kou)食(shi)品(pin)的(de)工(gong)作(zuo),待(dai)查(zha)明(ming)原(yuan)因(yin)排(pai)除(chu)有(you)礙(a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的(de)疾(ji)病(bing)並(bing)做(zuo)好(hao)必(bi)要(yao)的(de)防(fang)護(hu)後(hou)方(fang)可(ke)重(zhong)新(xin)上(shang)崗(g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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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食品加工人員衛生要求 6.3.2.1 進入食品生產場所前應整理個人衛生,防止汙染食品。 |
6.4.2 食品生產人員衛生要求 6.4.2.1 進入食品生產場所前應整理個人衛生,防止汙染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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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2 進入作業區域應規範穿著潔淨的工作服,並按要求洗手、消毒;頭發應藏於工作帽內或使用發網約束。 |
6.4.2.2 進入作業區應規範穿著與生產區域清潔程度要求相匹配的潔淨工作服,並按要求更鞋、更衣、 洗手或消毒。頭發應藏於工作帽內或使用發網約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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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3 進入作業區域不應配戴飾物、手表,不應化妝、染指甲、噴灑香水;不得攜帶或存放與食品生產無關的個人用品。 |
6.4.2.3 進入作業區不應佩戴、攜帶、存放或使用與食品生產無關的個人用品,如飾物、手表等。不應化妝、染指甲、噴灑香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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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4 使用衛生間、接觸可能汙染食品的物品、或從事與食品生產無關的其他活動後,再次從事接觸食品、食品工器具、食品設備等與食品生產相關的活動前應洗手消毒。 |
6.4.2.4 作業區內不應有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行為。使用衛生間、接觸可能汙染食品的物品、或從事與食品生產無關的其他活動後,再次從事接觸食品、工器具、設備等與食品生產相關的活動前應使用流水洗手,並按要求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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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來訪者 非食品加工人員不得進入食品生產場所,特殊情況下進入時應遵守和食品加工人員同樣的衛生要求。 |
6.4.3 非食品生產人員管理非食品生產人員不得進入食品生產作業區,特殊情況下進入時應遵守和食品生產人員同樣的衛生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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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蟲害控製 6.4.1 應保持建築物完好、環境整潔,防止蟲害侵入及孳生。 |
6.5 蟲害控製 6.5.1 應保持建築物完好、環境整潔,防止蟲害侵入及孳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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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應製定和執行蟲害控製措施,並定期檢查。生產車間及倉庫應采取有效措施(如紗簾、紗網、防鼠板、 防蠅燈、風幕等) ,防止鼠類昆蟲等侵入。若發現有蟲鼠害痕跡時,應追查來源,消除隱患。 |
6.5.2 應製定和執行蟲害控製措施,並定期檢查。生產車間及倉庫應采取有效措施(如紗簾、紗網、擋鼠板、 滅蠅燈、風幕等),防止蟲害侵入。 若發現有侵入痕跡時,應追查來源,消除隱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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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應準確繪製蟲害控製平麵圖,標明捕鼠器、粘鼠板、滅蠅燈、室外誘餌投放點、生化信息素捕殺裝置等放置的位置。 |
6.5.3 應準確繪製蟲害控製平麵圖,標明蟲害控製措施(如捕鼠器、粘鼠板、滅蠅燈、室外誘餌投 放點、生化信息素捕殺裝置等)的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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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廠區應定期進行除蟲滅害工作。 |
6.5.4 廠區應定期進行除蟲滅害工作,並記錄。蟲害消殺作業結束後,應及時清理蟲害屍體、消殺用具和藥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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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 采用物理、化學或生物製劑進行處理時,不應影響食品安全和食品應有的品質、不應汙染食品接觸表麵、設備、工器具及包裝材料。 除蟲滅害工作應有相應的記錄。 |
6.5.5 采用物理、化學或生物製劑控製蟲害時,不應影響食品安全和食品應有的品質、不應汙染食品接觸表麵、設備、工器具及包裝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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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 使用各類殺蟲劑或其他藥劑前,應做好預防措施避免對人身、食品、設備工具造成汙染;不慎汙染時,應及時將被汙染的設備、工具徹底清潔,消除汙染。 |
6.5.6 使用各類殺蟲劑或其他藥劑前,應做好預防措施避免對人身、食品、設備工具造成汙染。如不慎汙染,應及時處理,徹底清潔,消除汙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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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 殺蟲劑或其他藥劑的貯存、領用和配製應有相關記錄,並有專人複核。如蟲害消殺由有資質的專業服務商進行,應保留相應記錄(如使用藥 劑種類、使用數量、濃度、施藥地點、時間、方法、目標蟲害等),確保服務商帶入和帶出的藥 劑可追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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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廢棄物處理 6.5.1 應製定廢棄物存放和清除製度,有特殊要求的廢棄物其處理方式應符合有關規定。廢棄物應定期清除;易腐敗的廢棄物應盡快清除; 必要時應及時清除廢棄物。 |
6.6 廢棄物處理 6.6.1 應製定廢棄物存放和清除製度, 明確不同廢棄物的存放方式和清除要求。車間內廢棄物應及時清理,清理過程防止交叉汙染;易腐敗的廢棄物應盡快清除,必要時一物一清;有特殊要求的廢棄物,其處理方式應符合有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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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 車間外廢棄物放置場所及處理設施設備應與食品生產場所有效分離或分隔,防止汙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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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 車間外廢棄物放置場所應與食品加工場所隔離防止汙染;應防止不良氣味或有害有毒氣體溢出;應防止蟲害孳生。 |
6.6.3 廢棄物存放設備及場所應定期清洗,必要時消毒, 防止不良氣味或有害有毒氣體溢出,以及有害生物孳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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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工作服管理 6.6.1 進入作業區域應穿著工作服 |
6.7 工作服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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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 應根據食品的特點及生產工藝的要求配備專用工作服,如衣、褲、鞋靴、帽和發網等,必要時還可配備口罩、圍裙、套袖、手套等。 |
6.7.1 應根據食品的特點及生產工藝的要求配備專用工作服。清潔作業區的工作服宜在款式、顏色或標誌物等方麵進行明顯區分。不同作業區的工作服應在規定的區域中使用,不應混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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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 應製定工作服的清洗保潔製度,必要時應及時更換;生產中應注意保持工作服幹淨完好。 |
6.7.2 應製定工作服的清洗保潔製度,必要時應及時更換。可根據需要設置工作服清洗間。應有保證已清洗的工作服不被汙染的措施。 生產中應注意保持工作服幹淨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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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4 工作服的設計、選材和製作應適應不同作業區的要求,降低交叉汙染食品的風險;應合理選擇工作服口袋的位置、使用的連接扣件等,降低內容物或扣件掉落汙染食品的風險。 |
6.7.3 工作服設計、選材和製作應滿足不同作業區的要求,降低交叉汙染食品的風險。宜選擇防靜電吸附的材料。 應合理選擇工作服口袋的位置、使用的連接扣件等,降低內容物或扣件掉落汙染食品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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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
7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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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要求 應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采購、驗收、運輸和貯存管理製度,確保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符合國家有關要求。不得將任何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物質添加到食品中。 |
7.1 一般要求 7.1.1 應確保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符合國家有關要求,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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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應符合相關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及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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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鼓勵開展供應商評估,建立供應商檔案,確保所采購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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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包裝材料等進入生產區域時應對外包裝采取清潔措施或有一定的緩衝區域清除外包裝,必要時可設置貨淋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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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食品原料 7.2.1 采購的食品原料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 |
7.2 食品原料 7.2.1 采購的食品原料應查驗供貨者的資質及產品合格證明文件,食用農產品的查驗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進口原料應查驗國家有關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證明等相關文件;從國內采購進口原料的,還應查驗供貨者資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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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食品原料必須經過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經驗收不合格的食品原料應在指定區域與合格品分開放置並明顯標記,並應及時進行退、換貨等處理。 |
7.2.2 經驗收不合格的食品原料(標簽標識不符合 且可以現場采取補救措施的除外),應與合格品分離或分隔放置並明顯標記,或采取係統管理等控製措施避免誤用,並應及時進行退、換貨等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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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加工前宜進行感官檢驗,必要時應進行實驗室檢驗;檢驗發現涉及食品安全項目指標異常的,不得使用;隻應使用確定適用的食品原料。 |
7.2.3 加工前應進行感官檢查,必要時進行實驗室檢驗。發現腐敗變質、黴變以及食品安全項目指標異常的,不得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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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食品原料運輸及貯存中應避免日光直射、備 有防雨防塵設施;根據食品原料的特點和衛生需要,必要時還應具備保溫、冷藏、保鮮等設施。 |
7.2.4 根據驗收要求經開封取樣後的食品原料、生產過程開封後未使用完畢退庫或暫存的食品原料,應建立有效的管控措施避免交叉汙染並保障其適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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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食品原料運輸工具和容器應保持清潔、維護良好,必要時應進行消毒。食品原料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同時裝運,避免汙染食品原料。 |
7.2.5 對需多道工序清洗的初級原料,根據生產需要可將後道工序清洗用水用於前道工序清洗,並保證不因此給產品帶來食品安全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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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 食shi品pin原yuan料liao倉cang庫ku應ying設she專zhuan人ren管guan理li,建jian立li管guan理li製zhi度du,定ding期qi檢jian查zha質zhi量liang和he衛wei生sheng情qing況kuang,及ji時shi清qing理li變bian質zhi或huo超chao過guo保bao質zhi期qi的de食shi品pin原yuan料liao。倉cang庫ku出chu貨huo順shun序xu應ying遵zun循xun先xian進jin先xian出chu的de原yuan則ze,必bi要yao時shi應ying根gen據ju不bu同tong食shi品pin原yuan料liao的de特te性xing確que定ding出chu貨huo順shun序x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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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食品添加劑 7.3.1 采購食品添加劑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 食品添加劑必須經過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
7.3 食品添加劑 7.3.1 采購食品添加劑應查驗供貨者的資質及產品合格證明文件。進口食品添加劑應查驗國家有關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證明等相關文件;從國內采購進口食品添加劑的,還應查驗供貨者資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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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運輸食品添加劑的工具和容器應保持清潔、維護良好,並能提供必要的保護,避免汙染食品添加劑。 |
7.3.2 食品添加劑應按標示的貯存條件貯存,並應專庫或專區存放,采用專用登記冊(或倉庫管理軟件)記錄進貨和使用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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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食品添加劑的貯藏應有專人管理,定期檢查質量和衛生情況,及時清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倉庫出貨順序應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必要時應根據食品添加劑的特性確定出貨順序。 |
7.3.3 根據驗收要求經開封取樣後的食品添加劑、生產過程開封後未使用完畢退庫或暫存的食品添加劑,應建立有效的管控措施避免交叉汙染並保障其適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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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食品相關產品 7.4.1 采購食品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等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產品的合格證明文件,實行許可管理的食品相關產品還應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 食品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必須經過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
7.4 食品相關產品 7.4.1 采購食品相關產品應查驗產品的合格證明文件,實行許可管理的食品相關產品還應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 進口食品相關產品應查驗國家有關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證明等相關文件;從國內采購進口食品相關產品的,還應查驗供貨者資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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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運輸食品相關產品的工具和容器應保持清潔、維護良好,並能提供必要的保護,避免汙染食品原料和交叉汙染。 |
7.4.2 食品相關產品應能在正常的貯存、運輸、銷售條件下最大限度地保障食品的安全性和食品品質不受外界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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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 食品相關產品的貯藏應有專人管理,定期檢查質量和衛生情況,及時清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相關產品。倉庫出貨順序應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 |
7.4.3 使用食品相關產品前應核對標識,避免誤用。如實記錄食品相關產品的使用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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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其他 盛裝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的包裝或容器,其材質應穩定、無毒無害,不易受汙染,符合衛生要求。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包裝材料等進入生產區域時應有一定的緩衝區域或外包裝清潔措施,以降低汙染風險。 |
7.5 其他 7.5.1 用於食品、內包裝、清潔食品直接接觸表麵或設備的壓縮空氣或其他氣體,應根據氣體來源、產品特性和工藝要求采取如除油、除水、除塵等淨化處理,必要時除菌過濾,以防止汙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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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生產過程的食品安全控製 |
8 生產過程的食品安全控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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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產品汙染風險控製 8.1.1 應(ying)通(tong)過(guo)危(wei)害(hai)分(fen)析(xi)方(fang)法(fa)明(ming)確(que)生(sheng)產(chan)過(guo)程(cheng)中(zhong)的(d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關(guan)鍵(jian)環(huan)節(jie),並(bing)設(she)立(l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關(guan)鍵(jian)環(huan)節(jie)的(de)控(kong)製(zhi)措(cuo)施(shi)。在(zai)關(guan)鍵(jian)環(huan)節(jie)所(suo)在(zai)區(qu)域(yu),應(ying)配(pei)備(bei)相(xiang)關(guan)的(de)文(wen)件(jian)以(yi)落(luo)實(shi)控(kong)製(zhi)措(cuo)施(shi),如(ru)配(pei)料(liao)(投料)表、崗位操作規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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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鼓勵采用危害分析與關鍵控製點體係(HACCP)對生產過程進行食品安全控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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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生物汙染的控製 8.2.1 清潔和消毒 8.2.1.1 應根據原料、產品和工藝的特點,針對生產設備和環境製定有效的清潔消毒製度,降低微生物汙染的風險。 |
8.1 生物性汙染的控製 8.1.1 清潔和消毒 8.1.1.1 應根據原料、產品和工藝的特點,針對生產設備和環境製定有效的清潔消毒製度,降低微生物汙染和交叉汙染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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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2 清潔消毒製度應包括以下內容:清潔消毒的區域、設備或器具名稱;清潔消毒工作的職責;使用的洗滌、消毒劑;清潔消毒方法和頻率;清潔消毒效果的驗證及不符合的處理;清潔消毒工作及監控記錄。 |
8.1.1.2 清潔消毒製度應包括以下內容 :清潔消毒 的區域、設備或工器具名稱;清潔消毒工作的職責;使用的洗滌、消毒劑;清潔消毒方法和頻率;清潔消毒效果的驗證及不符合項的處理;清潔消毒工作及監控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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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3 應確保實施清潔消毒製度,如實記錄;及時驗證消毒效果,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
8.1.1.3 應確保清潔消毒製度的有效實施,及時驗證清潔消毒效果,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如實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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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食品加工過程的微生物監控 8.2.2.1 根據產品特點確定關鍵控製環節進行微生物監控;必要時應建立食品加工過程的微生物監控程序,包括生產環境的微生物監控和過程產品的微生物監控。 |
8.1.2 微生物監控 8.1.2.1 根據生產工藝和產品特點確定關鍵控製環節進行微生物監控,防止微生物生長繁殖及產生毒素的風險;必要時應建立食品生產過程的微生物監控程序,包括生產環境的微生物監控和過程產品的微生物監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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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2 食品加工過程的微生物監控程序應包括:微生物監控指標、取樣點、監控頻率、取樣和檢測方法、評判原則和整改措施等,具體可參照附錄A 的要求,結合生產工藝及產品特點製定。 |
8.1.2.2 食品生產過程的微生物監控程序應包括 : 微生物監控指標、取樣點、監控頻率、取樣和檢測方法、評判原則和整改措施等。具體可參考附錄B的要求,結合生產工藝及產品特點製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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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3 微生物監控應包括致病菌監控和指示菌監控,食品加工過程的微生物監控結果應能反映食品加工過程中對微生物汙染的控製水平。 |
8.1.2.3 微生物監控以指示性微生物監控為主,必要時進行致病性微生物監控。食品生產過程的微生物監控結果應能反映食品生產過程中對微生物汙染的控製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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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寄生蟲控製 對可能存在寄生蟲汙染風險的食品,應確保相應的控製措施能發現和殺滅寄生蟲及其蟲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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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化學汙染的控製 8.3.1 應建立防止化學汙染的管理製度,分析可能的汙染源和汙染途徑,製定適當的控製計劃和控製程序。 |
8.2 化學性汙染的控製 8.2.1 應分析可能的汙染源和汙染途徑,製定適當的控製計劃和控製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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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和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的使用製度,按照GB 2760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劑。 |
8.2.2 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GB 2760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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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 不得在食品加工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非食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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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 生產設備上可能直接或間接接觸食品的活動部件若需潤滑,應當使用食用油脂或能保證食品安全要求的其他油脂。 |
8.2.3 生產設備上可能直接或間接接觸食品的活動部件若需潤滑,應使用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潤滑油脂,並采取措施防止油汙造成汙染,必要時清潔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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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 建立清潔劑、消毒劑等化學品的使用製度。除清潔消毒必需和工藝需要,不應在生產場所使用和存放可能汙染食品的化學製劑。 |
8.2.4 建立清潔劑、消毒劑等化學品的使用製度。使用的清潔劑、消毒劑應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標準。除清潔消毒必需和工藝需要,不應在生產場所使用和存放可能汙染食品的化學製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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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 食品添加劑、清潔劑、消毒劑等均應采用適宜的容器妥善保存,且應明顯標示、分類貯存;領用時應準確計量、作好使用記錄。 |
8.2.5 食品添加劑、清潔劑、消毒劑等均應做好領用及使用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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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 應當關注食品在加工過程中可能產生有害物質的情況,鼓勵采取有效措施減低其風險。 |
8.2.6 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控製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有害物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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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物理汙染的控製 8.4.1 應建立防止異物汙染的管理製度,分析可能的汙染源和汙染途徑,並製定相應的控製計劃和控製程序。 |
8.3 物理性汙染的控製 8.3.1 應分析可能的汙染源和汙染途徑,並製定相應的控製計劃和控製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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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 應通過采取設備維護、 衛生管理、現場管理、外來人員管理及加工過程監督等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食品受到玻璃、金屬、塑膠等異物汙染的風險。 |
8.3.2 應通過采取設備維護、食品安全管理、現場管理、外來人員管理及加工過程監督等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食品受到玻璃、金屬、塑膠等異物汙染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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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 應采取設置篩網、捕集器、磁鐵、金屬檢查器等有效措施降低金屬或其他異物汙染食品的風險。 |
8.3.3 應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金屬或其他異物汙染食品的風險,如設置篩網、捕集器、磁鐵、金屬檢查器、X 光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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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 當進行現場維修、維護及施工等工作時,應采取適當措施避免異物、異味、碎屑等汙染食品。設備工具、拆卸後的設備部件等應妥善放置;被維修設備周邊未處於停產狀態時,應對被維修設備采用適當的措施進行防護;維修完成後,應及時清潔相關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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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致敏物質的管理 8.4.1 應對食品生產人員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開展致敏物質管理知識的相關培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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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 鼓勵建立致敏物質管理製度。宜在評估食品配方、原料、生(sheng)產(chan)工(gong)藝(yi)和(he)流(liu)程(cheng)的(de)基(ji)礎(chu)上(shang)分(fen)析(xi)識(shi)別(bie)食(shi)品(pin)中(zhong)的(de)致(zhi)敏(min)物(wu)質(zhi),準(zhun)確(que)完(wan)整(zheng)地(di)記(ji)錄(lu)與(yu)致(zhi)敏(min)物(wu)質(zhi)管(guan)理(li)的(de)相(xiang)關(guan)內(nei)容(rong)。應(ying)避(bi)免(mian)不(bu)含(han)致(zhi)敏(min)物(wu)質(zhi)的(de)產(chan)品(pin)與(yu)含(han)致(zhi)敏(min)物(wu)質(zhi)的(de)產(chan)品(pin),以(yi)及(ji)含(han)不(bu)同(tong)致(zhi)敏(min)物(wu)質(zhi)的(de)產(chan)品(pin)共(gong)線(xian)生(sheng)產(chan),難(nan)以(yi)避(bi)免(mian)時(shi)應(ying)采(cai)取(qu)清(qing)潔(jie)措(cuo)施(sh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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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 鼓勵通過產品研發、設備設計、食品安全管理、工器具管理、生產管理、生產過程標識管理及貯存運輸管理等措施,減少食品受到致敏物質交叉汙染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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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 當進行現場維修、維護及施工等工作時,應采取適當措施避免異物、異味、碎屑等汙染食品。 |
8.4.4 妥善貯存和使用含致敏物質的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避免交叉汙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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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包裝 8.5.1 食品包裝應能在正常的貯存、運輸、銷售條件下最大限度地保護食品的安全性和食品品質。 |
8.5 包裝過程的管理 8.5.1 應避免外包裝材料直接暴露於裸露半成品、裸露成品的同一空間內,如無法避免,應采取如對外包裝材料清潔、消毒等有效措施防止汙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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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 使用包裝材料時應核對標識,避免誤用;應如實記錄包裝材料的使用情況。 |
8.5.2 內包裝應確保達到生產要求的包裹及封口效果。真空包裝、充氣包裝應達到相應要求(如真空度、充氣量、充氣壓力等),並監測其密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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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檢驗 |
9 檢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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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應通過自行檢驗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對原料和產品進行檢驗,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製度。 |
9.1 應進行食品出廠檢驗,通過自行檢驗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對產品進行檢驗並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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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自行檢驗應具備與所檢項目適應的檢驗室和檢驗能力;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人員按規定的檢驗方法檢驗;檢驗儀器設備應按期檢定。 |
9.2 自行檢驗應具備與所檢項目適應的檢驗室、檢驗設備和檢驗能力;由具有相應檢驗能力的人員按規定的檢驗方法檢驗;檢驗儀器設備應按相關規定定期檢定或校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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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檢驗室內的檢驗設施和環境條件應適合實驗活動,防止檢驗交叉汙染以及分析儀器之間、人員之間相互幹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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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檢驗室應有完善的管理製度,妥善保存各項檢驗的原始記錄和檢驗報告。應建立產品留樣製度,及時保留樣品。 |
9.4 檢驗室應有完善的管理製度,應完整保存各項檢驗的原始記錄和檢驗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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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應建立產品留樣製度,及時按要求保留樣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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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應綜合考慮產品特性、工藝特點、原料控製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檢驗項目和檢驗頻次以有效驗證生產過程中的控製措施。淨含量、感官要求以及其他容易受生產過程影響而變化的檢驗項目的檢驗頻次應大於其他檢驗項目。 |
9.6 應綜合考慮產品特性、工藝特點、原料控製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檢驗項目和檢驗頻次、檢驗取樣點,以驗證生產過程中的控製措施有效實施。容易受生產過程影響而變化的檢驗項目的檢驗頻次應不少於其他檢驗項目,如淨含量、感官要求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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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同一品種不同包裝的產品,不受包裝規格和包裝形式影響的檢驗項目可以一並檢驗。 |
9.7 同一品種不同包裝的產品,不受包裝規格和包裝形式影響的檢驗項目可以一並檢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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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食品的貯存和運輸 |
10 食品的貯存和運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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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根據食品的特點和衛生需要選擇適宜的貯存和運輸條件,必要時應配備保溫、冷藏、保鮮等設施。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或有異味的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
10.1 根據食品的特點和食品安全需要選擇適宜的貯存和運輸條件,必要時應配備保溫、冷藏、保鮮等設施。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有異味的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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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應建立和執行適當的倉儲製度, 發現異常應及時處理。 |
10.2 應建立和執行適當的倉儲製度,設專人管理 。定期檢查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情況,及時清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物品。倉庫出貨順序應遵循“先進先出”或“近保質期先出”的原則,必要時應根據不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特性確定出貨順序,發現異常應及時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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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器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降低食品汙染的風險。 |
10.3 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容器、工器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降低食品汙染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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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貯存和運輸過程中應避免日光直射、雨淋、顯著的溫濕度變化和劇烈撞擊等,防止食品受到不良影響。 |
10.4 貯存和運輸過程中應避免日光直射、雨淋、顯著的溫濕度變化和劇烈撞擊等,防止食品受到不良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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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委托貯存、運輸食品的,應對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進行審核,並監督受托方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運輸食品。受托方應保證食品貯存、運輸條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強食品貯存、運輸過程管理,應如實記錄委托方和收貨方的名稱、地址、聯係方式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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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產品召回管理 |
11 食品召回及追溯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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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產品召回製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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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當發現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存在其他不適於食用的情況時,應當立即停止生產, 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
11.1 當發現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時,應立即停止生產,按有關規定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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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對被召回的食品,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應采取能保證食品安全、且便於重新銷售時向消費者明示的補救措施。 |
11.2 對被召回的食品,應進行顯著標示或者單獨存放在有明確標誌的場所,及時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並如實記錄。對因標簽、標識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可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繼續銷售,銷售時應明示補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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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應合理劃分記錄生產批次,采用產品批號等方式進行標識,便於產品追溯。 |
11.3 食品生產者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係。應合理劃分記錄生產批次,可采用產品批號等方式進行標識,便於產品追溯。鼓勵食品生產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產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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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培訓 |
12 人員培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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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應建立食品生產相關崗位的培訓製度,對食品加工人員以及相關崗位的從業人員進行相應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
12.1 應確保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以及食品生產人員相應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合格後上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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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了解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的de基ji本ben原yuan則ze和he操cao作zuo規gui範fan,能neng夠gou判pan斷duan潛qian在zai的d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風feng險xian,采cai取qu適shi當dang的de預yu防fang和he糾jiu正zheng措cuo施shi,確que保bao有you效xiao管guan理li。經jing考kao核he不bu具ju備be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管guan理li能neng力li的de,不bu得de上shang崗g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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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應通過培訓促進各崗位從業人員遵守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執行各項食品安全管理製度的意識和責任,提高相應的知識水平。 |
12.3 應通過培訓促進各崗位人員遵守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執行各項食品安全管理製度的意識和責任,提高相應的知識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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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應根據食品生產不同崗位的實際需求,製定和實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訓計劃並進行考核,做好培訓記錄。 |
12.4 應根據食品生產不同崗位的實際需求,製定和實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訓計劃並進行考核,做好培訓及考核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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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當食品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更新時,應及時開展培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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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應定期審核和修訂培訓計劃,評估培訓效果,並進行常規檢查,以確保培訓計劃的有效實施。 |
12.5 應定期審核和修訂培訓計劃,評估培訓效果,並進行常規檢查,以確保培訓計劃的有效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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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管理製度和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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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應配備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並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製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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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食品安全管理製度應與生產規模、工藝技術 水平和食品的種類特性相適應,應根據生產實際和實施經驗不斷完善食品安全管理製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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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管理人員應了解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則和操作規範,能夠判斷潛在的危險,采取適當的預防和糾正措施,確保有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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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記錄和文件管理 |
13 記錄和文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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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記錄管理 14.1.1 應建立記錄製度,對食品生產中采購、加工、貯存、檢驗、銷售等環節詳細記錄。記錄內容應完整、真實,確保對產品從原料采購到產品銷售的所有環節都可進行有效追溯。 |
13.1 記錄管理 13.1.1 應對食品生產中采購、加工、貯存、檢驗、銷售等環節詳細記錄。記錄內容應完整、真實,確保對產品從原料采購到產品銷售的所有環節都可進行有效追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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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1 應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供貨者名稱及聯係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
13.1.1.1 應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供貨者名稱及聯係方式、進貨日期、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檢驗和庫存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上述內容依有關規定豁免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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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2 應如實記錄食品的加工過程(包括工藝參數、環境監測等) 、產品貯存情況及產品的檢驗批號、檢驗日期、檢驗人員、檢驗方法、檢驗結果等內容。 |
13.1.1.2 應如實記錄食品的生產過程(包括工藝參數、環境監測、投料情況等)、產品貯存情況及產品的檢驗信息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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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3 應如實記錄出廠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購貨者名稱及聯係方式、檢驗合格單、銷售日期等內容。 |
13.1.1.3 應如實記錄出廠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購貨者名稱及聯係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上述內容依有關規定豁免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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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4 應如實記錄發生召回的食品名稱、批次、規格、數量、發生召回的原因及後續整改方案等內容。 |
13.1.1.4 應如實記錄發生召回的食品名稱、批次、規格、數量、發生召回的原因及後續整改方案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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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出廠檢驗記錄應由記錄和審核人員複核簽名,記錄內容應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
13.1.2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食品出廠檢驗記錄應由記錄和審核人員複核簽名,記錄內容應完整。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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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3 應建立客戶投訴處理機製。對客戶提出的書麵或口頭意見、投訴,企業相關管理部門應作記錄並查找原因,妥善處理。 |
13.1.3 應建立客戶投訴處理機製。對客戶提出的書麵或口頭意見、投訴,應做記錄並查找原因,妥善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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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應建立文件的管理製度,對文件進行有效管理,確保各相關場所使用的文件均為有效版本。 |
13.2 應對文件進行有效管理,確保各相關場所使用的文件均為有效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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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鼓勵采用先進技術手段(如電子計算機信息係統), 進行記錄和文件管理。 |
13.3 鼓勵采用信息化手段進行記錄和文件管理,並定期備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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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記錄和文件應真實,不得篡改。 |
曆經2年修訂打磨,《GB 14881-202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已正式發布,並將於2026年9月實施,全麵取代2013版標準。
與2013版相比,新版標準在結構上進行了優化,條款數量新增46條,刪除15條,內容更為係統和嚴謹。
本次修訂不僅對生產過程的危害分析、蟲鼠害防治、廢棄物管理、工作服要求及管道防護等多個關鍵環節提出了更嚴格、更細致的要求,還顯著強化了對致敏物質、寄生蟲、壓縮氣體等的控製,並引入了基於HACCP原理的食品安全管理體係指南(附錄A)。
這些變化標誌著我國食品生產衛生管理從基礎衛生規範向全麵預防性食品安全風險控製體係的深化,邁入了精細化、體係化管理的新階段。
《GB 14881》新舊版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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