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天津市廚餘垃圾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城市管理委、市場監管局、生態環境局、農業農村委、公安分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增強我市廚餘垃圾管理的規範性、科學性,提高廚餘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水平,維護環境衛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市城市管理委、市市場監管委、市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委和市公安局製定了《天津市廚餘垃圾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組織落實。
市城市管理委 市市場監管委 市生態環境局
市農業農村委 市公安局
2020年11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廚餘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廚餘垃圾管理,維護環境衛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推進廚餘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和《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建成區及區政府所在地廚餘垃圾的源頭減量、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監督管理等活動。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可以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廚餘垃圾,是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過程中產生的家庭廚餘垃圾,相關企業和公共機構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餐廚垃圾,以及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菜市場產生的其他廚餘垃圾。
第四條 廚餘垃圾管理實行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屬地負責、全民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城市管理部門是負責本市廚餘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廚餘垃圾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廚餘垃圾投放、收運和處置體係,加強對廚餘垃圾投放、收運、處置情況的監督檢查。推進廚餘垃圾管理信息平台建設,利用信息化技術促進投放、收運和處置環節的有效銜接。
diliutiaoshichangjianguanbumenfuzezhidaocanyindanweianyaoqiucunfangchuyulaji,ducucanyindanweijianlichuyulajiguanlitaizhang,yuyouzizhideshouyundanweiqiandingshouyunxieyi,luoshicanyindanweichuyulajidingdianqingyunzhutizeren。
生態環境保護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廚餘垃圾處置單位的環境違法行為。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加大對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等禁止使用廚餘垃圾飼喂畜禽的宣傳力度,防止畜禽因使用廚餘垃圾飼喂引發疫情或造成疫情擴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配合開展對收運廚餘垃圾車輛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餐飲服務、環境衛生等行業協會應當將廚餘垃圾依法投放、收運和處置的要求納入行業規範和管理內容。
第八條 通過組織淨菜上市、節約用餐、改進食品加工工藝等方式,減少廚餘垃圾的產生。
dijiutiaochuyulajichanshengdanweihegerenyingdangzijiaozunshouguojiahebenshichuyulajiguanliguiding,yifalvxingchuyulajiyuantoujianlianghefenleitoufangyiwu,binganzhaoshirenminzhengfuguanyushenghuolajichulifeideguidingjiaonaxiangguanfeiyong。
dishitiaochuyulajichanshengdanweiyingdanganzhaochanshengliangpeibeifuheguidingyaoqiudefenleishoujirongqi,zairongqixingmuchuguifanzhangtiezhuanyongbiaoshi,huadinggudingquyujinxingdanducunfang,bingzuohaorichangweixiu、清洗、更換或者補設,保持收集容器的密閉、完好和周邊環境幹淨整潔。
第十一條廚餘垃圾收運、處置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許可。城市管理部門通過招標、特許經營等方式確定廚餘垃圾收運單位、廚餘垃圾處置單位,並與其簽訂廚餘垃圾收運、處置經營服務協議。
第十二條 廚餘垃圾收運單位應采取定時定點方式收集,做到日產日清,並按照規定運輸至具備資質條件的處置單位進行處置。
第十三條廚餘垃圾應當實行密閉運輸,並在收運車輛外部規範張貼專用標識。廚餘垃圾應直接從收集點運輸至處理廠,產生量大、運距較遠時,可設轉運站,轉運站應采用非暴露式轉運工藝,並符合相關環保要求。
第十四條廚餘垃圾收運、處置實行交付確認製度。廚餘垃圾產生單位、收運單位、處置單位在廚餘垃圾交付收運、處置時應對其數量、去向予以相互確認,並建立相應的記錄台賬。台賬保留期限不得少於2年,以備核查。
收運單位、處置單位每月10日前將上月收運、處置廚餘垃圾的來源、數量、去向等情況如實報送服務地所在區城市管理部門。區城市管理部門每年年底向市城市管理部門報送廚餘垃圾管理信息。
第十五條廚餘垃圾處置工藝、技術及運行,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範及標準要求,並采取有效的汙染防治措施,做到運行可靠、環保達標、安全衛生、節約資源、經濟合理。
第十六條本市鼓勵廚餘垃圾產生單位配置廚餘垃圾就地處置設施,處置工藝、材料及運行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範和標準,排放汙染物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環境保護相關規定。
建設就地處置設施的廚餘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在設施投入運行前10日內告知所在區城市管理部門,並建立工作台賬,記錄就地處置廚餘垃圾的數量、處置剩餘物數量及去向,工作台賬保留期限不得少於2年,以備核查。就地廚餘垃圾處置設施分離出的廢棄油脂必須交由具備資質的單位進行後續處理。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對廚餘垃圾產生單位就地處置設施的建設、運行給予檢查指導,發現不符合廚餘垃圾處置相關要求的,應當責令停止就地處置廚餘垃圾。
第十七條支持廚餘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以及推廣應用,加強廚餘垃圾管理工作的科技支撐。廚餘垃圾資源化利用產生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在公共綠地、公益林的土壤改良中優先使用廚餘垃圾資源化產品,支持符合標準的廚餘垃圾資源化產品在農業生產領域推廣應用。
第十八條 在廚餘垃圾投放、收運、處置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廚餘垃圾與其他垃圾混合投放;
(二)將廚餘垃圾交由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以外的單位、個人收運或處置;
(三)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廚餘垃圾收運、處置活動;
(四)隨意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廚餘垃圾;
(五)未經許可利用廚餘垃圾加工生產肥料、飼料,或者銷售利用廚餘垃圾加工生產的肥料、飼料;
(六)利用廚餘垃圾提煉、加工、生產的油脂進入食品流通領域;
(七)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等使用廚餘垃圾飼喂禽畜;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 第十九條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對廚餘垃圾投放、收運、處置開展監督檢查,進入被檢查單位和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查閱,複製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應當為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投放、收運、處置餐廚垃圾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及時受理投訴舉報,依照法定職責調查處理和反饋情況。
第二十一條建立健全廚餘垃圾執法聯動機製,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公安交管等部門積極開展執法聯動,依法查處廚餘垃圾投放、收運和處置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diershiertiaochengshiguanlibumenyingdanghuitongyouguanbumenzhidingchuyulajishouyunhechuzhiyingjiyuan,jianliyingjichulijizhi,shouyundanweihechuzhidanweiyingdangfucongchengshiguanlibumendetiaodu,baozhengzaijinjihuoteshuqingkuangxiachuyulajidezhengchangshouyunhechuzhi。
廚餘垃圾收運和處置單位應當製定廚餘垃圾突發事件應急方案,並報服務地所在區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第(di)二(er)十(shi)三(san)條(tiao)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和(he)其(qi)他(ta)有(you)關(guan)部(bu)門(men)在(zai)廚(chu)餘(yu)垃(la)圾(ji)監(jian)督(du)管(guan)理(li)工(gong)作(zuo)中(zhong)有(you)下(xia)列(lie)下(xia)列(lie)情(qing)形(xing)之(zhi)一(yi)的(de),應(ying)對(dui)直(zhi)接(jie)負(fu)責(ze)的(de)主(zhu)管(guan)人(ren)員(yuan)和(he)其(qi)他(ta)直(zhi)接(jie)責(ze)任(ren)人(ren)員(yuan)依(yi)法(fa)追(zhui)責(ze)問(wen)責(ze);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不按照規定通過招標、特許經營等方式確定收運單位、處置單位的;
在職責範圍內監管不力,發生重大事件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發現違法行為、接到違法行為投訴或者舉報,未依法調查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環境保護、食品安全、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天津市餐廚垃圾管理暫行辦法》(津城管廢〔2019〕24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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