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標準要求
8.7 不合格輸出的控製
8.7.1 組織應確保對不符合要求的輸出進行識別和控製,以防止非預期的使用和交付。
組zu織zhi應ying根gen據ju不bu合he格ge的de性xing質zhi及ji其qi對dui產chan品pin和he服fu務wu符fu合he性xing的de影ying響xiang采cai取qu適shi當dang措cuo施shi。這zhe也ye適shi用yong於yu在zai產chan品pin交jiao付fu之zhi後hou,以yi及ji在zai服fu務wu提ti供gong期qi間jian或huo之zhi後hou發fa現xian的de不bu合he格ge產chan品pin和he服fu務wu。
組織應通過下列一種或幾種途徑處置不合格輸出:
a)糾正;
b)隔離、限製、退貨或暫停對產品和服務的提供;
c)告知顧客;
d)獲得讓步接收的授權。
對不合格輸出進行糾正之後應驗證其是否符合要求。
組織應按GJB 571的要求形成文件,規定不合格品控製、處置的有關職責和權限,明確不合格品隔離、標識、記錄、審理和處置的要求。
對於未經顧客授權的讓步使用,應征得顧客同意;關鍵特性不允許讓步使用。
zuzhiyingjianlibuhegepinshenlixitong,bingbaozhengqidulixingshizhiquan。ruguogaibianqishenlijielun,yingyouzuigaoguanlizheqianshushumianjueding。duigukeguanzhudebuhegepinshenlijielungenggai,yingzhengdeguketongyi。
參與不合格品審理的人員,應經資格確認,由最高管理者授權,並征得顧客同意。
不合格品的審理結論,僅對當時被審理的不合格品有效,不能作為以後審理不合格品的依據,也不影響顧客對產品和服務的判定。
8.7.2組織應保留下列成文信息:
a)描述不合格;
b)描述所采取的措施;
c)描述獲得的讓步;
d)識別處置不合格的授權。
二、理解要點
本條款規定了不合格輸出的識別和控製要求,其目的是防止不合格輸出被不正確地使用和交付。
1、不合格是指不符合,未滿足要求(3.6.4)(GB/T 19000-2016)。不bu合he格ge輸shu出chu通tong常chang是shi指zhi不bu合he格ge品pin。在zai服fu務wu行xing業ye,不bu合he格ge輸shu出chu通tong常chang是shi指zhi不bu合he格ge服fu務wu。組zu織zhi應ying根gen據ju產chan品pin和he服fu務wu的de特te點dian對dui不bu合he格ge品pin的de類lei型xing和he程cheng度du進jin行xing識shi別bie。
2、不合格品具有階段特征。本條款不合格輸出的對象主要是采購的產品、過程中的產品和最終提供給顧客的產品。
3、不合格品處置具有多種途徑。包括糾正、隔離、限製、退貨或暫停對產品和服務的提供;告知顧客;獲得讓步接收的授權。但涉及關鍵特性的不合格不允許辦理讓步接收。經返工、返修處置的不合格品必須再次進行驗證,以證實滿足規定的要求或使用要求。
4、不合格品控製需遵循現行有效的工作準則。包括GJB 571(不合格品管理)、GJB 841(故障報告、分析和糾正措施係統)、GJB 3206(技術狀態管理)等標準。
5、不合格品審理係統。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分級負責處置不合格品的組織機構。一般由不合格品審理委員會、不合格品審理常設機構、不合格品審理小組(或人員)組成。
6、記錄可證實不合格處置的正確性和責任人。
三、實施要點
1、參照GJB 571的要求,製定並實施不合格輸出控製文件。
內容包括:
有關職責(如不合格審理係統及人員的職責、權限);
標識和隔離的規定;
記錄的要求(如不合格品通知單、不合格品審理單、返工通知單、報廢單、讓步接收單等);
分級審理的要求;
處置方式及實施要求;
返工後再驗證的要求等。
該文件應與GJB 841故障報告、分析和糾正措施係統,以及GJB 3206技術狀態管理的要求協調一致。
2、建立不合格品審理係統,以及故障報告、分析和糾正措施係統。
(1)不合格品審理人員經資格確認,由最高管理者授權。
(2)按不合格品的性質和影響程度實施分級審理,並獨立行使職權。
(3)不合格審理的結論僅對被審理的不合格有效,當相同不合格再次發生時,應再次審理。
(4)適用時,與顧客溝通不合格品審理人員資格確認,以及讓步接收的授權。
(5)除非最高管理者簽署書麵決定並得到顧客同意,否則不允許改變不合格審理係統的審理結論。
3、規定並實施不合格品的處置方法,可包括:
(1)采取措施消除己經發現的不合格品。如糾正、返工。
(2)隔離、限製、退貨或暫停對產品和服務的提供,防止非預期使用。
(3)通知顧客,以便顧客了解不合格的性質和影響程度,采取應對措施。
(4)讓步、放行或接收不合格品。如返修、原樣使用等。
不合格審理的結論僅對被審理的不合格有效,當相同不合格再次發生時,應再次審理。
4、在產品交付或開始使用後發現產品不合格時,應采取適當的解措施,消除或減少所造成的影響,如維修、召回等。
5、保留不合格審理的有關記錄。
包括:對不合格情況的描述,分析和采取措施的描述,獲得讓步情況的描述,不合格返工、返修以後再次驗證的結果以及審理人員的信息等。
四、審核關注
不合格輸出處置的記錄;
不合格隔離措施的有效性;
不合格輸出糾正後進行再驗證符合要求的證據;
建立不合格品審理係統,審理人員資格、授權並經顧客同意的證據;
規定不合格品控製、處置的有關職責和權限,並按規定進行審理不合格品的證據;
讓步使用征得顧客同意,關鍵特性不得讓步的證據;
不合格品審理結論不能作為後續審理活動依據的證據;
組織保留不合格即采取必要措施記錄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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