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體係所要求的文件應予以控製。記錄是一種特殊類型的文件,應依據要求進行控製。
這種控製應確保所有提出的更改在實施前加以評審,以確定其對食品安全的作用以及對食品安全管理體係的影響。
食品安全管理體係文件應包括:
形成文件的食品安全方針和相關目標的聲明;
本準則要求的形成文件的程序和記錄;
組織為確保食品安全管理體係有效建立、實施和更新所需的文件。
應編製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規定以下方麵所需的控製:
文件發布前得到批準,以確保文件是充分與適宜的。
必要時對文件進行評審與更新,並再次批準;
確保文件的更改和現行修訂狀態得到識別;
確保在使用處獲得適用文件的有關版本;
確保文件保持清晰、易於識別;
確保相關的外來文件得到識別,並控製其分發;
防止作廢文件的非預期使用,若因任何原因而保留作廢文件時,確保對這些文件進行適當的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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