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4 顧客財產
組織應愛護在組織控製下或組織使用的顧客財產。組織應識別、驗證、保護和維護供其使用或構成產品一部分的顧客財產。如果顧客財產發生丟失、損壞或發現不適用的情況,組織應向顧客報告,並保持記錄(見4.2.4)。
注:顧客財產可包括知識產權和個人信息。
7.5.5 產品防護
組織應在產品內部處理和交付到預定的地點期間對其提供防護,以保持符合要求。適用時,這種防護應包括標識、搬運、包裝、貯存和保護。防護也應適用於產品的組成部分。
以上標準條款文本
與2000版標準的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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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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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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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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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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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第三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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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應向顧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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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報告顧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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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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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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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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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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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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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應在產品內部處理和交付到預定的地點期間對其提供防護,以保持符合要求。適用時,這種防護應包括標識、搬運、包裝、貯存和保護。防護也應適用於產品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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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內部處理和交付到預定的地點期間,組織應針對產品的符合性提供防護,這種防護應包括標識、搬運、包裝、貯存和保護。防護也應適用於產品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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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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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與理解:
顧客財產包括顧客提供原材料零配件、知識產品、圖樣、設備,服務業包括服務過程中顧客衣物、車輛、存單和個人的信息資料等。
控製顧客財產組織應對其進行標識、驗證、保(bao)護(hu)和(he)維(wei)護(hu),當(dang)出(chu)現(xian)問(wen)題(ti)時(shi)應(ying)作(zuo)好(hao)記(ji)錄(lu)並(bing)報(bao)告(gao)顧(gu)客(ke)作(zuo)出(chu)處(chu)理(li)。顧(gu)客(ke)的(de)財(cai)產(chan)如(ru)不(bu)能(neng)納(na)入(ru)組(zu)織(zhi)的(de)質(zhi)量(liang)管(guan)理(li)體(ti)係(xi)並(bing)得(de)到(dao)必(bi)要(yao)的(de)控(kong)製(zhi)將(jiang)直(zhi)接(jie)影(ying)響(xiang)產(chan)品(pin)質(zhi)量(liang)和(he)顧(gu)客(ke)要(yao)求(qiu)的(de)實(shi)現(xian)。
產品防護應從產品接收,製作放行和交付所有階段中,采取措施防止產品變質、損壞和誤用,以保證產品符合要求。
產品防護包括標識、搬運、包裝、貯存、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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