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規範本廠員工健康管理,防止因員工健康問題導致的食品汙染,確保產品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製度適用於本廠所有與食品生產、加工、貯存、運輸、檢驗等有直接接觸的員工(包括但不限於生產一線操作工、品控/質檢人員、倉庫管理員、設備維修人員、清潔工等),以及新入職、臨時、兼職及實習生等相關人員。
第三條 管理原則
堅持“預防為主、健康上崗、動態管理”的原則,確保所有在崗人員均符合國家規定的食品安全健康要求。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人力資源部 (HR) 負責:
在新員工招聘環節,明確告知健康證辦理要求及流程。
負責核驗新員工提交的健康證原件及有效性,並將複印件歸檔至員工檔案。
建立全廠員工《健康證管理台賬》,動態更新健康證有效期信息。
提前30-60天向相關部門及員工本人發出健康證到期續辦通知。
第五條 生產部/各車間負責人 負責:
確保本部門員工100%持有效健康證上崗。
協助人力資源部督促到期員工及時辦理新證。
對因健康原因需調離崗位的員工進行工作安排。
第六條 質量管理部門 (QA/QC) 負責:
監督本製度的執行情況,對健康證管理進行抽查審核。
參與製定員工健康衛生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對員工日常健康衛生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員工本人 負責:
入職前按要求自費或按公司規定辦理並提交真實有效的健康證明。
關注本人健康證有效期,在到期前主動按要求完成續辦並及時將新證提交至人力資源部。
日常工作中如出現發熱、腹瀉、嘔吐、皮膚傷口感染、黃疸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症時,須立即主動向上級報告。
第三章 健康要求與檢查項目
第八條 健康證明
員工必須持有由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有效的《預防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即“健康證”)。
第九條 檢查項目
健康檢查項目至少須包括:
常規內科檢查
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篩查
痢疾、傷寒等腸道傳染病篩查
活動性肺結核等呼吸道傳染病篩查
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篩查
第四章 健康證辦理與歸檔流程
第十條 新員工辦理流程
Offer環節告知:HR在發放錄用通知書時,明確告知需辦理健康證。
入職前辦理:新員工在入職前一周內,自行前往指定或認可的體檢機構完成體檢。
入職時提交:辦理入職手續時,必須提交健康證原件供HR核驗。HR核驗無誤後,留存複印件,歸入員工檔案,原件歸還員工。
無證或無效處理:無法提供有效健康證者,一律不得辦理入職手續,不得進入生產區域。
第十一條 在職員工續辦流程
到期提醒:HR根據台賬,在員工健康證到期前30-60天,通過郵件或書麵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及其直屬主管。
預約辦理:員工應在收到通知後,盡快安排時間在到期前完成新健康證的辦理。
提交更新:員工取得新證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新證提交至HR部門更新備案。
逾期處理:jiankangzhengguoqirengweitijiaoxinzhengzhe,yinglijizantingqicongshijiechuzhijierukoushipindegongzuo,tiaozhibuyushipinzhijiejiechudelinshigangwei,zhizhitijiaoyouxiaojiankangzhengweizhi。
第五章 日常健康監督與異常處理
第十二條 晨檢製度
生產車間應建立員工每日晨檢製度(可由班組長或指定人員執行),檢查內容包括:
詢問身體狀況:有無發熱、咳嗽、腹瀉、嘔吐等症狀。
觀察精神狀態和可疑病症。
檢查手部有無傷口、化膿、包紮情況(即使有包紮,也必須佩戴完整的防水敷料和手套)。
發現異常者,應立即報告質量管理部,並調離原崗位。
第十三條 主動報告義務
員工在工作期間如出現本製度第七條第三款所述不適症狀,應立即停止工作,主動報告上級主管,並及時就醫。
第十四條 異常情況處理
一經確認患有或疑似患有《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員工必須立即離崗治療。
待疾病痊愈後,需憑醫院出具的康複證明,並經質量管理部評估批準後,方可返崗工作。必要時,需重新辦理健康證。
第六章 罰則
第十五條
對於未按時辦理或提交健康證,且未主動說明原因者,將給予書麵警告,並暫停其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對於隱瞞健康狀況、提供虛假健康證明或明知自身存在有礙食品安全疾病仍隱瞞不報、繼續上崗者,一經發現,公司將視為嚴重違紀,予以立即辭退,並追究其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和責任。
第十七條
各部門負責人如因疏於管理,導致部門內存在無證上崗或持過期證上崗的情況,將納入該部門的績效考核。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培訓
本製度應作為新員工入職培訓和年度複訓的必備內容,確保所有員工知悉並理解。
第十九條 記錄保存
所有員工的健康證複印件及《健康證管理台賬》應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於該員工離職後兩年。
第二十條 製度解釋
本製度由公司質量管理部門和人力資源部共同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生效日期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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