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消費者選擇食品的初印象之一,食品名稱承擔著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重任;我國法律法規對此進行了嚴格規範,以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如今,健康環境嚴峻,消費者對健康食品的需求日漸旺盛。如何通過食品名稱快速捕捉關鍵信息、了解食品本質屬性?讓我們從食品名稱的命名規範說起。
一、保健食品如何命名
(一)名稱組成
你有沒有發現,保健食品名稱都有一定規律?
根據《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保健食品的名稱由商標名、通用名和屬性名組成。其中,各部分名稱也有相應的命名要求:
1. 商標名
使用依法注冊的商標名稱或符合《商標法》規定的未注冊的商標名稱,用以表明其產品是獨有的、區別於其他同類產品。(如:完美牌或完美 )
注:一個產品隻能有一個商標名
2. 通用名
表明產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稱。(如:蘆薈王漿礦物、螺旋藻大豆肽等)
注:
(1) 以原料名稱或其簡稱命名:
①單一原料配方產品:
應以原料名稱或簡稱作為通用名;
營養素補充劑產品,以規範的化合物名稱命名(特殊要求除外)。
②複配產品:
應以主要原料名稱或簡稱作為通用名;
營養素補充劑產品,應以全部原料的營養素命名;原料≥3種,可命名為“多種維生素礦物質”或“多種維生素或礦物質”。
(2)以原料或原料簡稱以外的文字命名:
需結合原料標準、生產工藝、品牌定位等證明產品主要原料等特性。
如:靈芝孢子粉使用了破壁工藝,可用“破壁靈芝孢子粉”命名。
3. 屬性名
表明產品劑型或食品分類屬性等的名稱。(如:片、膠囊、粉、顆粒等)
注:
(1)有適用的國標、行標或地標的,按照標準規定進行屬性名命名;如:“飲料、餅幹”等。
(2)屬於常見口服藥品劑型的,按《中國藥典》規定的屬性名命名;如:“片、膠囊”等。
(3)為區分必要特性的,在屬性名後加括號規範標注。如產品配方中使用香精,可標注對應的口味;使用多個香精的,僅可選擇一種主要香精對應口味。如:XX牌XX片(菠蘿味)。
(二)命名原則

《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公告
除了名稱的組成外,根據《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食品名稱還需遵循以下命名原則:
原則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關規定。
原則二:遵循一品一名。
原則三: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便於消費者識別記憶。
原則四: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誤導、欺騙消費者。
(三)禁止內容
相應的,以下商標名和通用名的內容是不可觸碰的“禁區”:
1. 虛假、誇大或者絕對化的詞語;
(虛假如:祖傳、宮廷、精製等溢美之詞;誇大如:寶、靈、強力、神效等不切實際用語;絕對化如:速效、特級、超凡等)
2. 明示或者暗示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詞語;
(如:處方、防治、消炎、活血等)
3. 庸俗或者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如:性、神、仙、神丹、三皇五帝等)
4. 人體組織、器官、細胞等詞語;
5. 人名、地名、漢語拚音、字母及數字等詞語
(注冊商標作為商標名,維生素B1、輔酶Q10等原料名作為通用名的除外)
6. 與產品特性沒有關聯,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語及地方方言;
(如:納米、基因、太空、百戰百勝、命門等)
7. 保健功能名稱或與表述產品保健功能相關(近似、諧音、暗示、形似等)的文字;
(如:保健功能為“緩解視疲勞”,商標為“好視力”等)
此外,通用名還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1. 已經注冊的藥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稱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冊批準在先的除外;
2. 易產生誤導的原料簡寫名稱。
(如:靈芝、丹參,不宜簡稱為“靈丹”)
在挑選保健食品時需要仔細甄別,不被誇張的描述所迷惑。
(四)演變曆程
自2007年起,國家監管部門陸續發布了逾十條保健食品命名相關法規,不同時期的法規要求不盡相同:
保健食品法規變化曆程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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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法規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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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健功能命名 |
階段1:2012年3月之前 |
禁止保健功能或其諧音形式字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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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2:2012年3月至2015年8月 |
允許規範的功能名稱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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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3:2015年8月至今階段 |
禁止表述產品功能的文字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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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原料或商品名命名 |
階段1:2012年3月之前 |
允許商品名,如原料命名以主要原料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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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2:2012年3月至2016年6月 |
允許商品名,如原料命名,需全部原料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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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3: |
2016年7月至今 |
不允許商品名,需原料命名,且複配產品以部分原料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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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至今 |
不允許商品名,但對已上市多年的產品,允許保留商品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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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tong)時(shi),保(bao)健(jian)食(shi)品(pin)名(ming)稱(cheng)的(de)審(shen)核(he)也(ye)毫(hao)不(bu)含(han)糊(hu),需(xu)經(jing)過(guo)國(guo)家(jia)市(shi)場(chang)監(jian)管(guan)總(zong)局(ju)注(zhu)冊(ce)審(shen)批(pi)或(huo)省(sheng)級(ji)市(shi)場(chang)監(jian)管(guan)部(bu)門(men)備(bei)案(an),確(que)保(bao)企(qi)業(ye)保(bao)健(jian)食(shi)品(pin)命(ming)名(ming)時(shi)嚴(yan)格(ge)按(an)照(zhao)上(shang)述(shu)法(fa)規(gui)內(nei)容(rong)執(zhi)行(xing),讓(rang)消(xiao)費(fei)者(zhe)接(jie)收(shou)到(dao)的(de)產(chan)品(pin)信(xin)息(xi)準(zhun)確(que)性(xing)得(de)到(dao)充(chong)分(fen)保(bao)障(zhang)。
二、普通食品如何命名
普通食品名稱的命名條件相對寬鬆,無需經過監管部門注冊審批或備案,但依然要按照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的相關規定進行命名標示,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普通食品命名需遵循以下原則:
(一)應當或允許體現的內容
1. 應體現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1) 優先選擇國標、行標、地標中規定的食品名稱或食品分類名稱;
(2) 使用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稱或通俗名稱。
注:為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實屬性、物理狀態或製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稱前或食品名稱後附加相應的詞或短語。如:幹燥、濃縮、複原、粉末、粒狀的等。
2. 可以選用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但在標簽標示時須符合國標GB 7718相關規定。
3. 應使用規範的漢字(商標除外)。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應書寫正確,易於辨認。
(二)禁止內容
1. 不得使用封建迷信、色情、貶低其他食品或違背營養科學常識的詞或短語。
2. 不得使用虛假、誇大的詞或短語,如國家級、最高級、最佳、極品等。
3. 不得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或保健作用。
學(xue)會(hui)讀(du)懂(dong)食(shi)品(pin)名(ming)稱(cheng),能(neng)在(zai)一(yi)定(ding)程(cheng)度(du)上(shang)幫(bang)助(zhu)我(wo)們(men)鑒(jian)別(bie)保(bao)健(jian)食(shi)品(pin)是(shi)否(fou)經(jing)過(guo)正(zheng)規(gui)渠(qu)道(dao)審(shen)批(pi)或(huo)備(bei)案(an),還(hai)能(neng)幫(bang)助(zhu)我(wo)們(men)初(chu)步(bu)了(le)解(jie)食(shi)品(pin)的(de)本(ben)質(zhi)屬(shu)性(xing)。讓(rang)我(wo)們(men)在(zai)挑(tiao)選(xuan)保(bao)健(jian)食(shi)品(pin)的(de)路(lu)上(shang)選(xuan)得(de)放(fang)心(xin),吃(chi)得(de)安(an)心(xin)。
參考資料:
[1]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EB/OL]. 2016.
[2]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EB/OL]. 2019.
[3]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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